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

2024-05-09 20:5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内容: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订

2. 商业银行法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是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的机构。
所以只有C是正确选项。

3. 商业银行法修改

现行的2015年版《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对比《修改建议稿》和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总体看此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分为三类。(一)补充行业监管规则一是根据现有的部门规章将已有的行业监管要求补充到《修改建议稿》,提升部门规章、监管新规的法律保障。如《修改建议稿》中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股东行为、资本补充、开业筹备申请、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银行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二)完善风险管理条款二是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删减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大幅提高银行注册资本门槛、新增设立银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构和系统等要求、删除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和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等要求、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三)提升银行自主经营能力三是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查,提升银行自主经营能力。如商业银行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由审查变为核准。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新增贷款自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法修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08月29日发布,自1995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05月10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2003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2003年12月27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2015年08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2015年08月29日发布。【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08月29日发布,自1995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05月10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2003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2003年12月27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2015年08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2015年08月29日发布。【回答】
亲亲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yhk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回答】
付款人向收款人大额转账银行需要备案资金用途吗?【提问】
需要的亲【回答】
转账金额超过10万元,就需要主动进行报备,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回答】
附加信息用途是“货款”,锒行需要什么?请把商业银行法中相关条款发给我。【提问】
银行需要了解【回答】
《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回答】
如用途“货款”,是否需要购货合同,请把商业银行法中的条款发给我。【提问】
条款:贷款之前,银行需要了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销售合同只是证明贷款用途的证明之一,也可以用其他合同、其他书面材料证明贷款的用途。【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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