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新旧公司法

2024-05-10 22:15

1. 法律问题.新旧公司法

新公司法同样有规定的,而且更加详细。新公司法已经完全代替了老公司法,以新的为准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问题.新旧公司法

2.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法》有详细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经理执行职务违反公司法的如何追究法律责

事经理违反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惩处,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如下: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财产,由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董事、经理挪用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的资金,由给予处分,将其所得归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资产为本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所有。情节严重的,由给予处分。4.董事、经理违反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所有外,并可由给予处分。以上各点中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与上述几点有联系的,在刑法中还规定了、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经理执行职务违反公司法的如何追究法律责

4. 公司法中法律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责任主体的法定性。公司法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狭义的,必须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清算组及成员、有关责任人员、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证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他人等。只有《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主体,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形式的全面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形式。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各种主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基本上分散在各个章节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只用一个条文进行描述,主要在《刑法》中加以具体细化,但是,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在《公司法》已有所指。
3.责任内容的多样性。《公司法》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既规定了制裁的形式,又规定了惩罚的内容。如行政责任中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消资格、吊销执照等形式,罚款又根据情节的不同规定多种不同幅度。同时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几乎列举的各种行为都对应着相应的责任内容。

5. 公司法有哪些特征

公司法特征:
一、降低注册资本,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二、出资方式多样化: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并且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增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的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
例如,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16条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授权章程自由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扩展资料:

法律修订: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5、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有哪些特征

6. 上班族可以兼职吗?可以注册公司吗? 《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就以上法条解析,只要不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法律无明文禁止。但如果企业对此在规章制度上作出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得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8. 关于公司法的几个问题,急求!

一、中国境内公司的范围
    1、按法人与非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2、按企业健康程度: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3、按企业经济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外资)。 

4、按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5.按行业分类:太多了,比如造纸\化工\钢铁等;
二、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
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
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
只要
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
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
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
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
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
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
区别。
 
 
1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
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
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
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
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
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
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
50
%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阅读会员限时特惠 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
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
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
权的多数,
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
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
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
也可以形成母公司、
子公司的关
系。
 
 
3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
地位,
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
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但法
律上,
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
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
程,
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各有自己
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
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
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
又称控股公
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
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
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
母公司通过控
制众多的子公司、
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
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
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
1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
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的名称,
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
由隶
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
2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
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
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
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
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3
)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
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
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
己独立的财产,
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
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
公司负责清偿,
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
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
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
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
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
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
一切合法的


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
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
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
(包括我国)
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
规定,
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
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
.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
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而分公司则要向
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
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
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
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
处;
 
 
5.
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
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
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
得到额外的税
收利益。
 
 
6.
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
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
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
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
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
减轻税收
负担;
 
 
4.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
公司企业在选择组
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
统筹考虑、
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
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通常要承担与该国
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分公司的所
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
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
“
合并报表
”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
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一是独立申报纳税;
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
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
--
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
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
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
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
收负担,
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


课税,
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
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
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
可
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
“
合并报表
”
冲
减总公司的利润后,
可以减少应税所得,
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
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
或能很快扭亏为盈,
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
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
还可以享受
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
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
况的变化,
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
兼并等方式,
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
调整,
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
在纳
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
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
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
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
如果组建
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
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
可享
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
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
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
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
并计算,
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经营几年后,
分公
司转亏为盈,
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
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
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
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
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
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
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
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三、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理解
企业以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使用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进行经营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企业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的同时,就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了民事责任;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应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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