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05-20 04:57

1. 昆山市社会保险中心

  您好!办理员工退休,需要去当地的社保中心进行办理。


  所需材料如下:
  1.经局社会保险科审批的《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
  3.如为企业退休人员需提供:(1)《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2)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3)昆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4)《整理档案十大类材料》;
  4.如为征地折算人员,需提供《被征地人员转移折算和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

  具体情况,建议您详细咨询一下您当地的社保中心,相信会得到一个更精准的答案的。

昆山市社会保险中心

2. 昆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哪个

昆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社保局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一、社保缴纳方式有哪些?
1、个人自行办理: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需要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而不是常说的五险一金。
2、通过单位缴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所以职工个人是不需要担心的。
二、社保费用的征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简介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部位于苏州市十梓街548号,并在旧学前33号设立旧学前业务部。目前,中心内设17个职能科室、72个对外服务窗口。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着市区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实施和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稽查虚领、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监督检查市区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对各市(县)、区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 中心各项业务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连年列全省首位,年年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各险种的经办先进集体,先后获得“全国劳动保障系统2006-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省“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岗、省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苏州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得到了部、省、市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简介

4. 在昆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哪个部门

在昆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社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隶属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多年来,中心始终以“情系百姓、服务社会”为宗旨,不断提升学习能力、经办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了“覆盖对象全员化、业务经办效能化、办事流程规范化、数据管理信息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运行模式,初步建立起城乡一体、保障多元、管理科学、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6. 在昆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

在昆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一、在昆山个人是否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在昆山个人不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社会保险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 昆山社保中心

目前,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意转移社保;统筹区之间转,只能转养老保险,并只能往户口所在地转移。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统筹账户不能转移。
  
办理转移时需持调出单位开具的《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基金转入外省市社保部门;中断缴费的职工,由单位开出《转移介绍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出《转移单》存入职工档案。
  
   养老保险可以中断,但必须累计缴纳15年(含视同缴纳),多缴多得;根据当地政策的不同,连续缴纳25/30年。退休时才能享受养老金和医疗报销。 一般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现在正在筹备全国统筹,相信以后会出台相关政策。你可以先在昆山重新办理,等以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合并。
  
  公积金有封存,单位不缴纳后,会把你帐户调到公积金封存办。
  
 办理社保封存可以带上个人资料和社保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或者中断一般在3个月后就会自动纳入封存状态,但有些地区启封时需要交纳滞纳金。
  
 以后回到江苏,可以继续缴纳社保~

昆山社保中心

8. 昆山社保中心电话

昆山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512-57912333 (总机),0512-55230900 (社保总机)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D栋
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 - 12:00;13:00 - 17:00
同时也可以拨打12333。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


部门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和结算办法。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国家、省、苏州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六)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 昆山市人民政府-部门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