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

2024-05-05 12:03

1.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

2.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何作用

银行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3.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哪些特征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可以不受限制的你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
可以随时动用。
补充:核心资本的含义和作用: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股本分为两部分,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作用: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2004年6月修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比率≥4%。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哪些特征

4.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何作用

银行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5.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哪些特征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可以不受限制的你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
可以随时动用。
补充:核心资本的含义和作用: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股本分为两部分,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作用: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2004年6月修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比率≥4%。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有哪些特征

6.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论述题)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实收资本是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包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7.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可以不受限制的你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
2、可以随时动用。
核心资本的含义和作用: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股本分为两部分,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
作用: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2004年6月修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比率≥4%。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8.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论述题)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实收资本是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包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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