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2024-05-17 09:33

1.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1.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 
   企业年金计划一般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之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情况在地区、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区域上来看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可见,企业年金在地方的发展中,沿海和发达省份快于内陆落后省份。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铁道、电力、民航、电信、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为代表的国有大型企业。可见,企业年金在国有企业中发展速度远远大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 
   2.在运营管理方面不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保险公司经办,对于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企业年金运营中的风险规避和盈利目的难以良好实现。我们可以以社保机构经办为例,这种模式也是大部分沿海城市所沿用的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企业将自身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托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把年金委托给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运行管理。社会保险机构以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在年金市场中,这必然会影响年金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也是不言而喻的。 
   3.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 
   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与金融市场改革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相对优势,保险和证券业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还远未发挥应有的力量。第二,资本市场自身还不是很规范,一方面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存在着资产质量报告及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存在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债券市场品种和发行人单一等问题。第三,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多方金融主体在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的合作面临挑战,使追求安全性和适度收益性的企业年金基金面临投资组合困难。 
   4.在激励机制上的作用有限 
   发展企业年金既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又有利于缓解职工的养老压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企业的形象。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国有企业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对象,但从部分企业的年金计划来看,在企业承担的年金部分大都采用的是按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及个人工龄长短两组成的。这样就造成高收入员工(企业领导层)与低收入员工(普通岗位职工)在按收入比例非配方面的矛盾,同时造成工龄长的员工与新近员工在资历(工龄)贡献与实际(创效)贡献方面的矛盾。 
   5.企业和个人对参加年金计划的认识不足 
   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差距,应该说具有一定普遍性,不仅企业有,个人也存在。企业管理层倾向于选择满足职工现期收入的增长要求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期,不直接反映企业现任领导的业绩,这种长、短期效应的差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宁可多发奖金而不愿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在目前高房价、高物价的经济压力大环境下,职工一般都愿意领取高工资和高奖金来支付住房、汽车等费用,而不愿意考虑养老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2. 企业年金的问题


3. 企业年金的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由两个基本法提供依据,一个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一个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般称20号令)。其中20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1.有依法参加社保的;2.企业或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的,即经营且产生利润;3.建立工会或职代会等集体协商机制的。从以上三点可以知道,公务员编制的是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另外,事业单位和国企是否能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目前,自负盈亏或政府补差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政策是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而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则必须先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制定好企业年金方案后,再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再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后企业年金就基本可以投入运作了。

p.s.公务员编制不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但是政府已经开始发展职业年金了,目前已经开设试点。

企业年金的问题

4. 企业年金的问题


5. 我国企业年金在投资运营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了?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两种投资监管模式: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性监管。 
  (一)定量限制监管模式 
  指根据定量限制原则对年金投资进行监管的模式。定量限制原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硬性管制,对市场准入资格、合同条款的管理以及投资组合等做出明确限制和规定。实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发展中国家。 
  (二)审慎性监管模式 
  指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年金投资运营进行监管的模式。审慎性原则指年金投资管理人审慎地为年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合同条款、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组合等的约束,投资运营不受许可证限制,监管机构依靠审计师、精算师、资产评估机构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督,较少干预基金日常活动,只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资出现问题时才介入。 
  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制的思路,这同我国现时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监管机制现存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而在现行有限立法中,也仅粗略规定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对于相关罚则却没有规定。这使信息披露成为一种“花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 
  2.信息不对称。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展开的。企业、职工与受托人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是委托关系。在我国信托法律不健全的环境下,这两层关系极大增加年金虚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风险。 
  3.会计准则存在局限。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年金基金,二是企业本身。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但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无章可循。 
  (二)基金监管部门过多,监管效率不高 
  11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确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监管地位。由于涉及多家监管机构,在权责范围方面难免出现交叉或空白,由此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和信息沟通成本,这不仅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还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运营效率的提高。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企业年金法 
  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现行监管或依据相关法令、监管部门行政法规,或参照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执行,这些部门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不仅约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内容规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都较差。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才 
  企业年金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监管的高难度以及对监管人员的高专业素质要求。监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财务管理、金融投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对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等。然而,在岗监管人员素质却层次不齐。 
  (五)与资本市场缺少互动 
  从国外经验来看,养老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影响力量;成熟活跃的资本市场为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广阔运作空间。作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一开始也被认为是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然而,一方面由于年金规模较小,市场尚处于发育期,短期内投放股市的资金有限,对资本市场很难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为了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监管当局限制其投资范围。

我国企业年金在投资运营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了?

6. 企业年金如何管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004年)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第11号 2011年)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详细情况细读上述两件部门规章。

7. 企业年金谁管理

法律分析: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谁管理

8. 年金问题有哪些?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机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商议确立,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应当按照规范的年金方案来执行,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2018年2月1日我国实施《企业年金办法》,这是国家规范性的文件。目前,全国已经有8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2400多万人,累计储存额1.3万亿元。

如果从本质上说起来,企业年金相当于职工本人拿出一部分工资(不超过4%),单位拿出一部分奖励(不超过8%),共同筹建一份只有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才可以领取的一份养老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也有一份职业年金跟企业年金类似,缴费比例也是4%和8%。


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比较宽松,到退休年龄时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