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会产生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2024-05-15 00:34

1. 什么原因会产生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一)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不能有效防范的内部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控制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
(1)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
(2)有些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实际上是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光顾”公司;
(3)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
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部门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本来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影响了它们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效果。
(三)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如果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就能从外部构起一道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屏障。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立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董事长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便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之“共谋”作假。
(四)违法成本低廉
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取的不义之财,就会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干起财务欺诈的勾当。何况我国目前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本来就很低廉。

什么原因会产生上市公司财务欺诈

2. 财务欺诈的成因

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我国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具体如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财务欺诈的诱因之一。财务报告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是从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而成,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 的现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未对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作出有效安排,结果管理层在财务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造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无法得到制度上的约束。会计审计制度的缺陷我国制度规定,中国境内的公司都要接受社会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目的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编报权力进行约束,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财务信息并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但诸如“银广夏”、“ST黎明”等财务欺诈案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难道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其实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缺少的。长期以来我国审计聘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尽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若不如意马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规范执业,找死(被监管部门禁人)。注册会计师因此被戏称为“两院院士”(做得好进医院,做不好进法院),这种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长了公司财务欺诈。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财务欺诈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助长了财务欺诈。对于欺诈者而言,只要财务欺诈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预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如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金,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中国的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现巨额亏损,但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并将亏损1亿多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结果通过股票发行上市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资金。中国的银广夏上市后财务年年造假,累计虚增利润7.71亿元,打造出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让众多的投资者怦然心动,掉进陷阱,结果银广夏先后三次配股,从股民手中骗走5.74亿元资金并全部糟蹋殆尽。轻罚薄惩导致的威慑失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真实的法律、法规,但法的权威并未得到确立。财务欺诈往往难以被识破或识破以后也难以追究更多的责任。如果对法的漠视或嘲弄成为一种惯性,那么这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对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理结果模糊、随意、缺乏威慑力。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此类怪现状在银广夏、锦州港、东方电子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一再上演。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因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这十年中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少于1万份,显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小于1%。监督部f-Jx~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可见财务欺诈所付出的代价极其有限。

3. 如何利用财务数据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会计论文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在高度关注执业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执业素质和加强职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环节。而培养专业判断能力无疑是提高执业能力的根本保证。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来看,利用会计要素或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之间内在的逻辑或勾稽关系进行专业分析,是培养专业判断能力的重要途径。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一些具体的分析问题的方法。

案例A:对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识别
一、公司相关财务数据
为了便于阐述与分析问题,根据公司2000年度和2001年度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所披露的信息,将相关财务数据整理如表一:
二、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分析
通过上述相关数据,我们不难计算出,该公司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存货周转次数分别为2.04次和2.57次,即存货周转一次所占用的时间分别为179天和142天。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坐落在省会城市的大型商业企业,这样的存货周转速度很不正常。为了验证判断,笔者特意收集了商业类上市公司这两个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经计算,部分公司2001年度和2000年度存货周转次数分别是:西单商场(4.731、4.567)、王府井(2.93、2.93)、重庆百货(11.09、8.2)、兰州民百(2.58、2.59)、津劝业(14.41、14.59)、上海第一百货(14.81、15.73)、上海豫园(2.94、4.54)、武汉中百(4.89、3.53)、大连友谊(15.52、12.13)、ST成百(13.7、13.3)、ST昆百大(3.16、3.17)。
经过比较后,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该公司在全国同类上市公司中存货周转次数明显偏低,似乎有利润操纵嫌疑。从理论上分析无非有两种可能,要么存货质价不符、变现不灵,要么虚转成本、库存不实。在与对方实际接触和交流中,了解到真正成因是前者。原来该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将当时的存货按评估价值作价入股,但实际的售价要低于账面成本。为了确保利润指标,索性将该部分存货专门存放,多年不做销售处理。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无论从及时处理积压商品、盘活存量资产和货币资金的市场化经营角度,还是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角度,该公司的做法都是不值得称道的。从理论上讲,该公司的会计核算有悖稳健性会计核算原则。
接下来让我们再依据上述相关资料,对该公司所披露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龄的可靠性做出推断。从现金流量和年初货币资金的相关数额以及各项目之间的内在勾稽关系出发,我们可以计算出:2000年度如果不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72,707,820.71元;如果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31,511,185.85元。两种情况下得到的结果,都远远低于该公司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 241,383,898.69元,即年初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形成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形成该公司所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的数额。如此看来,该账龄的披露有值得怀疑的地方。同样,我们再来测算2001年度的情况 。如果不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29,012,986.69元;如果考虑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年初货币资金与本年现金净流量之和能够在当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的最大数额为9,279,539.31元。两种情况下得到的结果,同样远远低于该公司所披露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264,199,605.18元。显然,该年度的其他应收款账龄的划分同样有操纵之嫌。
从理论上分析,如果以上判断属实,则该公司存在为了少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而人为加大一年以内其他应收款所占比例的行为。经过沟通,公司认可了笔者的判断,即只要当年度其他应收款的每一明细科目有新的借方发生额发生,该明细账户的账龄就确认为一年以内。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明确规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案例B:对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推理剖析
一、财政部《关于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董事会2002年发布公告称,日前,公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对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公告同时称,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认为,公司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万元。公告称,公司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予以资本化,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同时,由于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折旧计提起始月份不准确及港口设施、设备资产分类不当等导致2000年度少提折旧780万元;此外,公司对在建工程确认不准确,1998~2000年多列资产11,939万元。
二、对该公司财务情况的推理分析
按该公司披露的数据,2000年及以前年度公司虚增利润的总额共计42,442万元(按15%所得税率计算的税后净利润为36,076万元),而该公司2000年披露的三年净利润总和为36,136万元。也就是说,按财政部的处理方法,该公司2000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盈亏基本平衡。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839万元和3,297万元,那么2001年和2002年上半年的业绩可靠性如何?通过比较该公司1998年~2002年上半年公开披露的财务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如下一组数据:(见表二)
由表二我们不难得出,该公司出现了“增量不增收现象”。2001年下半年虽然实现吞吐量570万吨,但实际已出现亏损520万元(2001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5,359万元,而2001年度全年实现净利润4,839万元);2002年上半年实现吞吐量693万吨,实现净利润3,297万元,可见业绩反复无常。尽管吨费率由1998年的32元下降至2001年的24元,下降了25%,但吞吐量却从575万吨增加到1,110万吨,增加了93%。由此可见,其装卸收入实际在逐年增加,那么“增量不增收”的主要原因应当出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财务费用增加”上(见表三):
从上表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的“其他收入”与吞吐量之间不成比例。1999年“其他收入”为10,101万元,而1998年和2000年分别只有7,408万元和6,302万元,2001年又急剧降到2,256万元,2002年上半年也只有1,242万元。而该公司1999年招股说明书称,“其他收入”为船务代理费、堆存费、集装箱装卸费、船方服务费、倒运费、加班费、铁路使用费和船舶速遣费。这些费用与吞吐量之间应当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看来该公司在“其他收入”方面似乎存在操纵可能。
此外,通过该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如下数据:自1997年以来,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筹资40,919万元(A股23,400万元,B股17,519万元),银行贷款净增加108,204万元,两项合计149,123万元。而自1998年以来该公司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高达149,006万元,2002年6月30日的“固定资产合计”比1997年年初净增加 117,055万元。
至此,我们能否大胆推测:该公司可能通过虚增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同时虚增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方式来操纵利润呢?接下来让我们将该公司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指标进行横向比较。
从表四我们可以看出,同行业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上半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22、0.28、0.14,而该公司的数额则分别为0.14、0.11、0.05,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此外,我们注意到:截止2001年末,该公司总资产29.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8.5亿元;天津港总资产28.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7.5亿元。两者资产规模大体相当,但2001年天津港实现收入10亿元,该公司只有2.8亿元。次新股营口港同年实现收入2亿元,但其资产总额只有3.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4亿元。不难看出,该公司的资产利用效率明显偏低。那么资产利用率偏低,是出于管理问题,还是资产数额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接下来让我们再比较以下港口行业部分上市公司2001年度主营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比率,见表五:
从表五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的主营收入是同行业平均值的40%,但固定资产却是同行业平均值的157%。至此,我们有理由推断,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有虚增之嫌。那么,如果该公司虚增固定资产的推理成立,那又是可能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的呢?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该公司近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和生产经营现金流量之间的数量关系:
显然,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均高于净利润数额,尤其以2001年为最,差额高达10,663万元。这样我们可以再一次大胆推断,该公司有可能通过虚增货币资金或应收账款的方式来虚增业务收入,再通过虚减货币资金的方式虚增固定资产,进而使其总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笔者注意到,该公司造假行为败露后,有媒体报道,截止1999年末,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5,693万元,其中有21,367万元是虚构的。从2000年开始造假集中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上,2001年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将虚增的银行存款做实(笔者注:2001年末固定资产合计比2000年末增加40,278万元),这样到2001年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虚增了34,164万元。
至此我们就基本推理出了财政部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所做结论的基本形成过程。
总之,通过利用报表和报表附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以对公司存在的利润操纵行为做出相应的识别。此外,通过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修订计算出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通过现金流量表附注部分的“将净利润调整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现金流量”中所列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项目的数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的数额相比较,也可以对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出推断。这些都是很有效的鉴别会计报表可靠性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增强专业判断能力,无疑会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如何利用财务数据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会计论文

4.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特征呢?


5.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的共同点

亲爱的[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的共同点虚开发票,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的共同点【提问】
亲爱的[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的共同点虚开发票,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回答】
康得新与一般的财务造假案例有什么不同【提问】
亲爱的[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呢。.财务造假过程20119年初康得新出现了15亿元债券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面对突然爆发的债务危机广大投资者在错愕的同时不禁也对其业绩的真实性产生了置疑。随后因康得新涉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证监会对其展开了立案调查。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报实现净利润仅2.81亿元同比跌幅88.64%。月5日康得新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表示根据调查康得新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2015年到2018年期间,该公司利用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等手段,虚增了营业成本与研发销售费用虚增的利润高达119亿元并且涉嫌发生多种违法行为,如没有如实披露所招募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没有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产生的关联交易和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回答】
地下钱庄配合造假【回答】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的共同点

6. 财务欺诈的介绍

财务欺诈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不注销过时存货和销售之前确认收入是欺诈性财务报表的最常见手段。 财务欺诈是企业欺诈的一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AS82((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欺诈的考虑》把财务欺诈定义为“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7. 如何识别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财务信息

立信CPA注会小编整理网友分享,上市公司造假手段再高明,也会露出蛛丝马迹。人类智慧的结晶———复式记账法,使会计各个账户存在着很严密的勾稽关系,三大会计报表的金额也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造假只能是无中生有,或拆东墙补西墙,必有破绽可寻。在上市公司年报正式公布之际,笔者对上市公司可能采取的不正当手段来掩盖其业绩的方式方法做了小小的总结,在此提供给读者,以帮助大家来识别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伪。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具体表现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表现为公司的财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即信息失真。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违反法律的恶意造假行为。

如伪造会计原始凭证、伪造合同,虚增销售收入。这种造假行为是十分恶劣的,纯粹是子乌虚有。

(2)利用虚假包装、关联交易或报表性重组所形成的业绩虚胖。

上市公司为了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扭亏,造假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首次上市发行的公司多数是非整体改制上市,通过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让最优质的资产上市,但又先天发育不良,生产经营往往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发生是非市场化的,产品定价的调控性较强,这种交易形成的业绩往往是不可信的;报表性重组所形成的业绩只能解燃眉之急,不具有可持续性,这种业绩也是虚假的。这种业绩虚胖往往来年就会露出丑陋的嘴脸。

(3)利用非经常损益来粉饰业绩。非经常损益其性质上属于一次性收益,稳定性、可靠性都较差。

(4)利用会计政策手段来操控利润。这种手段的运用有时候还是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并且影响金额并不是很大。但在关键的时候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成效。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识别

无论会计人员造假手段如何高超,但他不会完全脱离实际,因此依靠上市公司的三大会计报表,再结合上市公司行业的基本面,我们可从以下方面初步判断上市公司是否有做假账的可能。

(1)用毛利率或主营业务利润率判断上市公司利润真实性。

一个公司要想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营业务利润率或毛利率保持一个稳定的数值是至关重要的,并且要在同行业中保持前列。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要想长期保持在行业前列又是困难的。假若一个企业的该项指标异乎寻常地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我们就应该抱着怀疑、谨慎的态度来看待。以蓝田股份为例,2000年年报以及2001年中报显示,蓝田股份水产品的平均毛利率约为32%,饮料的平均毛利率达46%左右,而身处同行的深深宝的毛利率约20%,驰名品牌承德露露毛利率不足30%。从公司销售的产品结构来看,相关产品都应是低附加值商品,出奇高的毛利率的确很难令人置信。

(2)判断应收账款增长幅度是否大幅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

对于处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保持一定的赊销以扩大销售范围是很正常的,各个行业的特性、竞争程度不同,也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的比值(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差异,如商业企业一般采取现销,周转率就应该较高。但如果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慢,或者应收账款增长幅度惊人,那么对于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就应有所怀疑,有可能是关联交易产生的虚假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如北大科技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减少的同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却大幅增长,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总计比上年末增加25984.35万元,增长率为181.96%。

(3)判断公司支付的所得税多少,并与利润总额进行比较。

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所得税率现在一般是33%,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从利润总额调整而来,但总的来说相差不大。若支付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例与公司的所得税率相比小很多,那说明公司的利润总额虚假成分可能性较大。财经记者对银广夏的怀疑之一也是该公司的上交所得税较少。

(4)判断公司利润是否来自于主营利润总额的构成。

主要有三大层次:利润总额Κ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对于一个非投资管理型的企业,营业利润表明了公司主营业务盈利额的大小,这也是公司利润总额的主要来源。目前却存在着一部分上市公司是“投资收益挑大梁”的现象,说明利用投资收益来操纵利润比较普遍。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大多属于一次性,用非经常性损益撑起的业绩只能是“昙花一现”。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造假也并非无懈可击,只要投资者能够认真阅读财务报表,采取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方法,我们是可以从中发现一些问题的,以避免自己遭受较大的损失。

如何识别上市公司制造的虚假财务信息

8.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哪些后果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后果有: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隐匿、谎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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