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的分析题。高手们帮忙解下。。。

2024-05-09 10:31

1. 公司法证券法的分析题。高手们帮忙解下。。。

一、
 1、对正大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不能批准,因为按照公司法16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额的40%。本案中均不符合要求。
  2、为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应提交哪些文件? 
应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公司发行的债券票面上应载明哪些内容?
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并有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二、
1、燕山公司与虎威公司可否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燕山公司与虎威公司可以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其他法律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
2、指出虎威公司出资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虎威公司可以以商标可以出资,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虎威公司对其信用出资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燕山公司的出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如不符合,需要补办什么手续?
燕山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而来)和劳务入股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因此需要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法证券法的分析题。高手们帮忙解下。。。

2. 证券法的内容啊 急急急 拜托各位大神了!

证券承销(Securities underwriting)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3.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 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收到证券法的监管
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 投资公司 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4. 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 新证券法中的三种法律责任是什么

行政、民事、刑事。
原证券法法律责任章中在18个地方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字样,新证券法中没有了。据此,有人认为,新证券法不再提刑事责任了。其实不然,新证券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只是把18句话归并成一句而已。证券法规定,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证券法虽然也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发行和交易准则,但管理性是它最明显的特征。因此,证券法的全部法律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一系列的禁止性、限制性条款,行政措施和大量的行政处罚规定来保证这些规范的落实。
我国证券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行政、民事、刑事这三种形式。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剥夺他人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应当讲是最严厉的。原证券法中有18个地方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对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刑法(刑法典)。其他任何法律中,都没有直接出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制的特点,也是目前条件下的优点。
我国证券法虽然不能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但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中有10多个具体条款和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呼应。例如,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等,它们在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行为样态几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它们在证券法中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刑法中,这些行为由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变成犯罪行为了。新证券法中,实际上仍然延续了这一格局。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丝毫没有减少。只不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句话,从分散规定变成了集中规定而已。
新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章中以40多个条文大量具体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其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警告;取消从业资格;取缔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合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得行使表决权;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限制股东权利;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违法人员出境等等。
证券法还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赔偿责任,也包括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责任章中原证券法只有3个条文,现增加到4个条文(即新证券法第190条、第191条、第210条、第214条等),加上第2章中的第26条;第3条中第47条、第69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第5章中的120条;第8章中的第171条、第173条等等,计9条。两者相加,共计13条。比原来增加了5条。立法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强调了这些行为的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中的三种法律责任是什么

6. 有关证券的法律

   
  更新1:  1.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他(她)对自己所说所写要负责任吗? 2. 如果听众或观众因听信了股评人的话入市做买卖而导致损失,可以追讨股评人赔偿损失吗?
 , 更新2:  3. 如果我无理解错的话,答者的意思是:类似的实例,如果当事人无任何有效的合约,无任何证据,股评人虽然犯法,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对吗?
 ,很难告      1.马经的评估是否准确,但不能告,除非专业责任赔偿      所谓专业责任 有分法律及行业内的批评    1.会计师 或考试评核的专业责任 (会计会    2.银行的专业责任 (银监)    3.股评人是没有责任的      a双方没有 offer ,没有代价形成的合约    b双方判断的合约,如我们都知股评人是没有专业资格的      所以不能以此作为合约上的赔偿条件,因为专业资格受保障,所以才吃香.      2010-07-13 22:52:47 补充:    双方都犯法, 以不诚实手法作出虚假陈述      如果他说的是失实陈述,是可以是赔偿的,但必须有一份合约支持,我指我和股评人之间的清楚合约没有厘定,专业责任赔不成立,这是邀约,如百佳说我的价格天下无敌,如发现,我以双倍赔,这不是一份完整合约,但如果有一份清楚讯息,我们设立一个基金,根据各种清楚条文,然后赔偿,即使是口头的或广告,而明确,我们可以尝试把他订为合约,只要受合约约束,便有机会赔了,因为连合约都冇,点赔      2010-07-13 22:55:59 补充:    如 a 君 杀了人,我们是照合约(赔),因为我们一出生便和 *** 签份原约,所谓法律就是,然后我们根据法律本身问题,列作侵权行为,但如果你在外地或公海杀人,我们就需要另立合约,中国香港 *** 未入管到,因为 没有 合约支持,私底下的约不能大过原约的。      2010-07-14 10:01:42 补充: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      他不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要有专业资格,如考试,受中国香港 *** 的试约束。    证监持牌人非专业,而且证监有没有rule 或law 约束﹐还有你们的合约没有代价支付,即使他被证监钉牌,你也不可以赔偿,因为没有 约束的合约支付你的赔偿金      2010-07-20 23:31:47 补充:    我再重新股评人是没有犯法的,我都话要有合约 合约呀 你明不明什魔么是合约的约束,吾好话佢犯法,犯法讲证明,如果有一定告得入。      2010-07-20 23:38:09 补充:    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      吹水是不构成犯法的,你在条街行,可以造成游荡罪,但如在某一点徘徊,对某些人构成威胁,如果你只是在条街行,没有对人造成影响,不是犯法,大众当然无可奈何,不过你可以用所谓大众一齐打佢,构成伤人罪,但只要没有证据,佢一样可以,我有一位同学系黑社会︳有一天返工被客 xxy,结果佢用麻包袋,call 朋友打佢,结果又系咁,犯法,当然,但我首先讲,佢没有犯法,你可以试用其他途径,      我以上声名 就犯法      因为在公众地方教人犯法或 私人也不可,所以 你吾好做,否则我有事,点极都吾明      2010-07-20 23:41:30 补充:    我知道有人犯法,但不报,其实又系有法可依      你要明 世界有一些法律用途不大,有一些用途冇用,但有一些没有犯法,要分的      你知吾知你隔邻被打劫,你是有责任报警,这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市民责任,否则又犯法      你一年到晚,日日犯法啦,但任何野,都要讲根据、合约,否则点叫犯法,不过犯又点??, 

7.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 公司法 》与《 证券法 》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颇有争论,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关系法说,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另一种学说即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证券法》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个人赞成后一种学说,准确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两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来分析。 ( 一 )、从立法背景来看   《证券法》与《公司法》并不是为了解决不同问题而同时产生的法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是基于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现今《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众化和股份转让频度的迅速增加,在处理公司直接融资等财务问题时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司法》逐渐显现出其抽象与不足,才蕴育了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从两者颁布的时间上看,《证券法》是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于《公司法》法律调整的一个补充。 ( 二 )、从立法宗旨来看   两法都把保护股东和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宗旨。《公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因为投资者购买股票之后,也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前者“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后者“为了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两者的出发点不一样,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三 )、从调整范围上看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之公司以及不涉及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公司法律关系;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中包含与公司没有关系的非企业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但是,两者的调整范围都涉及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交易、资讯披露。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而且,在《证券法》中,主要涉及的还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这充分说明了两者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性。同时,由于《公司法》所调整的股份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主要是从公司角度出发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运营的,《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和债券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主要侧重于调整一级市场的,是证券发行的_部程式。而《证券法》规制的是外部程式,主要侧重于规制二级市场,即规制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行为等。这是两者在侧重点上的区别。 ( 四 )、从法律实践来看 《证券法》通过规定了证券公司一系列责任、一系列制度以及禁止行为等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除了规定一系列责任、制度外还规定了一些专门针对股东的权利来保护股东的利益,为 股东权利 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两者对于各自侧重利益的保护方式都是一致的。实践中,保护好股东权利,就为公司发展减少了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该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监督公司的各种行为,避免公司的某些行为损害股东的权益。 ( 五 )、总体来看   《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殊途同归,在调整范围等方面又有着极大的交叉重合性。将《证券法》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来看待,有利于两者相互补充完善,并能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从而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完善。 综上所述, 《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证券法》和《公司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法律实践来看,《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责任,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除了规定责任外,还专门制定了保护股东利益的保障的条款,二者的立法意图,殊途同归。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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