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2024-05-19 14:27

1.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地方铁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地方铁路管理局(简称省地铁局,下同)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方铁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铁路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六条 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国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相配合。第七条 全省地方铁路发展和建设规划,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由省地铁局组织编制,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报省计经委综合平衡,纳入全省的建设规划。第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制定的地方铁路建设设计规程。第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必须由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地方铁路及专用线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第十条 全长二十公里以上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省地铁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自行养护、维修,也可委托国家铁路维修单位养护、维修。维修地方铁路线路和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设备,必须执行铁道部和省规定的维修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维修地方铁路所需的专用器材,由省、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解决;通用器材、配件,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商请当地物资部门统筹解决。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机车、车辆和钢轨报废,必须经省地铁局同意,报有关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铁路运输中断时,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及时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铁路沿线单位、居民协助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清除路障、修复铁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的运营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和企业留利外,其余部分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用于地方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按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发布的《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2.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路地协作、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七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铁路沿线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八条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做好保障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的综合治理,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的管理,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第十一条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细化排查措施、严格排查标准,落实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应当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度。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并行交汇地段机动车的巡查和管控,更新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设置、防护等级达标、固定资产移交、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等进行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3.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铁路道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态完好。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为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七条  旅客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乘车应持有效车票。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第八条  铁路机车司机的列车运行中,特别是在雾天、雨天、夜间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应加强了望,并鸣笛示警。第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严禁抢行,必须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等候。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铁路上持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光、火光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快速迎上列车示警,拦停列车。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以内摆摊设点。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口横越铁路。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的铁路防护林内修建民宅及其他建筑物。第十七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无车标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车站乱扔杂物;
    (三)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扒乘货物列车或在车站、货场、编组场穿越、逗留、拣拾物品;
    (五)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八)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九)非法拦截列车;
    (十)擅自移动、拆卸、损坏信号装置和其他行车设施;
    (十一)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十二)哄抢或偷拿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四)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运输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逾期又未拆除的,应采取措施强行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责令下车;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七)、(十二)、(十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并处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十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情节轻微,又不听劝阻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十)、(十一)项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险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4.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199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道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态完好。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为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七条 旅客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乘车应持有效车票。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第八条 铁路机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特别是在雾天、雨天、夜间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应加强了望,并鸣笛示警。第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外依次排列等候。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大中型载客汽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畜力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驭手应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牵引牲畜通过。第十一条 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将车辆移至距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动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在该铁路道口两端铁路上持红色信号(红色物品、夜间用红色灯光、火光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快速迎上列车示警,拦停列车。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第十三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第十四条 禁止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或在非铁路道口横越铁路。第十五条 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第十七条 禁止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范围内烧荒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八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车站乱扔杂物;
  (二)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三)扒乘货物列车或在车站、货场、编组场穿越、逗留、拣拾物品;
  (四)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五)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六)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七)擅自移动、拆卸、损坏铁路信号装置和其他行车设施;
  (八)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九)哄抢或偷拿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一)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1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高速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高速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开展高速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高速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高速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按照城市市区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的距离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由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根据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铁路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标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高速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6.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

1、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禁止抢行。车辆必须在停止线外依次排列等候;
  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道口2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在铁路弯道内侧及道口20米范围内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七)、(九)、(十五)项。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 鞍山地区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地方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铁路运营安全畅通,适应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经营、受益的铁路,以及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铁路或铁路专用线。第三条 鞍山地区(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除铁道部所属沈阳铁路局产权的铁路和鞍钢专用铁路以外的铁路及企事业单位铁路专用线,均属鞍山地区的地方铁路。第四条 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地方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鞍山市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鞍山地区的地方铁路工作。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地方铁路的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的远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改造计划;
  (二)对全地区地方铁路实行行业管理,对线路及附属设备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审验;
  (四)对从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线路、设备、车辆、人身伤亡事故;
  (六)对地方铁路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能。第六条 地方铁路的维修养护,由市地方铁路管理处统一管理。凡产权单位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的,须报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务维修标准。第七条 对线路设备陈旧老化,轨道尺寸磨耗超限,可能出现行车事故的地方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八条 地方铁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中修(包括修建线路、铺设道岔,给排水、煤气、通讯等市政设施与地方铁路交叉)以及在线路两侧铁路用地限界内的线上及线下新建或拆除各种设施,产权单位须在施工前将工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九条 由国家或集体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应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凡在我市承担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改造、大中修及维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等有关资质证书,经市地方铁路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核查后方可施工。所需的专用器材,必须到专业生产、销售单位购买。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中修项目竣工后,须经市地方铁路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开通使用;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各厂、矿企业专用线在实行共同使用前,必须向市地方铁路管理处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开放。第十二条 在地方铁路及专用线上新铺设平交道口时,产权单位须报市地方铁路管理处批准,由市地方铁路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等级,按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方式。企业、厂区内自管道口由产权单位与行业部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负责行车安全。第十三条 在地方铁路上装卸货物必须在指定的货位上装卸,堆放位置必须距离钢轨头部外侧1.5米以上,危险、易燃货物的装卸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拟拆除既有铁路设备时,必须向市地方铁路管理处提出申请,待市地方铁路管理处会同行车及有关单位部门认可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以确保与其衔接线路的正常使用及行车安全。第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铁路运输中断时,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铁路沿线单位、居民协助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清除路障、修复铁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在地方铁路线上发生事故,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市地方铁路管理处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提出事故报告。

鞍山地区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8. 铁路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变化?在便利旅客出行方面,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制度安排?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忠刚进行了相关解读。铁路快速发展对车票实名制提出新的要求      《办法》提出,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谈到修订《办法》的原因时,王忠刚告诉记者,为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查验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出台了原《办法》。原《办法》施行以来,对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王忠刚介绍,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实名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电子车票全面实施,自动实名售票、取票、检票、验票等新设备和人脸识别等新技术逐步投入应用,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需修订完善原《办法》,并与前不久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衔接。实名制管理范围调整为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      王忠刚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办法》,是国家铁路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铁路旅客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衔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便利旅客出行的具体措施。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整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在原《办法》对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同时,对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二是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明确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明确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的挂失补办程序。      三是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旅客应当配合;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开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明确在旅客列车上的实名查验要求。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四是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止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秩序的行为。对铁路运输企业不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理;对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责任。      “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实名制管理范围调整为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王忠刚表示,鉴于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受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影响,如北京地区的S1、S2、S5、S6等市郊线路,上海地区的金山线,以及服务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非长途公益性“慢火车”,确实暂不具备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待上述旅客列车和车站具备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后,逐步推动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全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明确4种购票渠道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除国铁集团外,还有一大批地方铁路公司。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不同铁路运输企业间有效身份证件的互联互通,方便旅客顺利出行,国家铁路局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民航、道路、水路等交通行业的做法,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了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4种购票渠道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具体为:      一是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      二是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三是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出台多项便民措施确保旅客顺畅出行      新修订的《办法》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利旅客出行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对此,王忠刚指出,一是推进不同铁路运输企业间有效身份证件的互联互通,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4种购票渠道明确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      二是明确车站要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要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四是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      五是明确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受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影响,暂不具备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的,可以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此外,记者发现,新修订的《办法》增设了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五条明确,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要予以制止,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王忠刚表示,这一条款是为了维护车票实名制管理良好的运输秩序,确保旅客顺畅出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比如第二十九条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王忠刚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增设法律责任条款都是为了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为旅客出行创造安全的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