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有哪些规则及注意事项

2024-05-16 21:24

1.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有哪些规则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的集资方式来源主要是通过募集,也包括基金发展中根据项目以及基金发展来的。而且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都是不公开的,基金对象也有一定限制。当然也是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首先、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其次、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
  《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然后、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再次,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有哪些规则及注意事项

2.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有哪些规则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资金募集: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人数不得超过50人。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国内私募基金一份最少是一百万起。
再次,私募基金的操作时期长,投资种类广泛,风险相对多样化,风险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门槛高,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私募基金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而且投资人数不得高于50人,高于50人即认为非法集资,不得利用媒体等广告宣传。

3.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员怎样募集的呢

2016年7月15 日起,只有两种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员怎样募集的呢

4. 私募基金募集制度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三条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和员工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和员工亦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募集基金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募集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九条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公司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六)公司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第十五条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九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到向投资者要求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
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公司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我们看到,这种基金和公募基金有较大企区别,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控制,其中募集方式也是灵活的,所以投资者需要把握好自己投资能力,看中基金能带来的高回报时,也要看到这其中的风险也高,对私募基金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明确自己的投资方向。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
1、有限合伙型基金:对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备案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且不能为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合伙人数量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管理由GP负责,《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形式做出决策。
2、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5. 私募基金以什么方式去募集资金??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募集方式: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现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私募基金以什么方式去募集资金??

6.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模式是怎样的

到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三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形式:《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制)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一、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私募债券转让参与者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是: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其他。
三、私募基金风险如何理解
私募基金的风险是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私募基金风险如下: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8. 私募基金募集的方式

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
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一、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的区别在哪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者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让融资项目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获得股份,享有相应权益,以此达到投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是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基金,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收益的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有下列区别:1.募集方式上,相较于私募股权,股权众筹的开放性更强。2.组织模式上,股权众筹主要模式有两种:公司制与合伙制。私募股权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3.股权众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略低于私募股权。4.相较于私募基金为获取收益的单一目的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目的更加多样。5.投资阶段选择上,股权众筹的企业体量较小,融资额度普遍偏低,而私募股权的融资方往往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体量较大。6.投资风险上,相对股权众筹来说,私募股权投资过程透明度高,风险较低。
二、私募基金有法律保障吗?
简而言之,合规正常操作的私募资金当然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注意的是,资金募集时一定不要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否则会导致违法的效果。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