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2024-05-10 02:07

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知道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开的要求中,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以及相关的方式等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就是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具有义务的人,比如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也比较多样化,包括邮件、传真等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2.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什么?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2、私募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的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4.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是否要对外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二、私募基金监管文件的内容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监管文件的内容:
一、监管机构。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二、监管内容。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三公”原则。
3、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4、高效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
6、适度监管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6.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 公募基金有哪些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公开信息披露是公募基金重要的制度优势,对保障基金产品运作的公开和透明起到了重要作用。信息披露主要由披露义务人完成,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应披露的主要信息有:(1)基金招募说明书;(2)基金合同;(3)基金托管协议;(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基金募集情况;(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11)临时报告;(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5)澄清公告;(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投资者可以查询的渠道有:①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③基金管理人授权合作的其他机构。

公募基金有哪些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

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GP提供必要保护。
其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的跟投、LP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
三、披露标准
根据《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GP在募集LP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以后GP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GP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此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四、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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