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2024-05-18 02:06

1.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什么单位管辖

苏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类别:事业单位

单位简介:苏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研究拟定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全市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政策;协调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指导各博物馆的体制改革、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审核报批全市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文物、博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

主要负责人:尹占群

单位电话:65117756

传    真:65226642

电子邮箱:65224486@163.com

通讯地址:苏州市公园路38号

邮政编码:215006

3.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平台”,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申报项目清单上传至申报平台并组织申报单位网上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录像片等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上述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推荐申报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4.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平台”,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申报项目清单上传至申报平台并组织申报单位网上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录像片等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上述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推荐申报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流程      1、要申报的主体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2、所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区非遗专家的评审;      3、通过后的提交到本区(市)的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后公布为本区(市)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布的区级名录提出推荐;      6、报送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申请;      7、在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市非遗专家的评审;      8、通过后的提交到市人民政府审批;      9、审批通过后公布为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0、属市直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非遗的相关法律法规详情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      非遗项目名录 申报程序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故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表演艺术;      (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一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      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①自然人的合法收入;②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③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⑥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①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若承包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②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③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在认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遗产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机场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给继承人的遗产。二是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对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不能作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7.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

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古时遗留下来的,现代人制造出来的自然不能算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从古代一脉相承继承下来的非实物存在的,但是可以通过现代人的手艺或者种种方式,让某些古代就存在的东西重现,比如瓷器。
文化遗产有两种存在形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并遗留、流传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财富。这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关乎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我们经常说要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事实上保护和利用的是文化遗产资源。由于文化遗产具有物质和非物质双重属性,因此,这种文化资源包括遗产实体及其所蕴涵的精神内涵。

两者区别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有形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例如长城这种实实在在存在的建筑,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又代表着我国古代文明的一种含有深刻文化意义的东西,他就是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与非物质就是两者的区别。 无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都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而已,其根本在于“文化遗产”,它们都是人类的文化遗产,需要人们去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

8.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1,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3,在我中境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