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特征

2024-05-09 22:36

1. 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票据权利则具无因性,只依合法形式之票据,不问票据权利之成因。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定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票据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3、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已履行对价义务或负担对价义务。一般的债权,除少数单务之债外,债权人具有对价给付义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而自己不按债之内容给付的,债务人得为“对待给付抗辩”。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虽有“对票据的抗辩权”、“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权”,但不得有“对待给付抗辩权”。      4、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如前文票据意义中所述,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是票据权利本身之功能。民法上的一般债权,是一次性的请求权,没有追索权效能。      追索权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二者有三方面的主要区别:      (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原权利受侵害始得发生,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因票据的生效同时发生;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原权利为基础,是原权利受侵害时的转生,而票据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并存,作为票据权利的两个方面,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扩张;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违约行为人或侵权行为人,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即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惟一之必要条件。票据为完全证券、提示证券,自然票据权利有此特点。普通债权是民法赋予一般意定之债或法定之债的权利人的债权,它的行使,以债的存在为要件。

票据权利的特征

2. 票据权利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哪些特征?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P68)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3.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缘无故性,因此产生的票据权利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强的权利,即证券权利。这类权益一经产生,就同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只有占用票据,才能获得票据权益。2、票据权为单一权。由于票据权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者不可能同时占有同一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3、票据权是二次权。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般债权只有一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二次权利,权利人可以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请求权。4、票据权是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目标是以票面金额的支付为限。5、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如果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则票据债务人需要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权是单纯的金钱支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只能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不得为其他要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承担价格义务,票据债务人单方面承担价格不支付的义务。7、票据权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唯一必要条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票据权利特征

4. 票据权利有什么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5. 票据权利有什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权利有什么?

6. 票据有哪些类型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请求权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7. 票据权利有哪些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三)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四)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一、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一般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是: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谓“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票据产生的原因,也叫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一)转让方式不同。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不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民法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二)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以骨部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二、民事权利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票据权利有哪些权利

8. 票据权利包括什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