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4-05-20 05:11

1.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暂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与技能工资之和)的3%缴纳;自1994年7月1日起,改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路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法律依据:《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
第三条 缴费时间
在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兑现工资的同时,职工个人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基数和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暂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与技能工资之和)的3%缴纳;自1994年7月1日起,改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路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第五条 缴费管理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并纳入铁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在部统一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前,各单位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片》进行管理,并要及时将每个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如实地记入“缴费台帐”和“缴费卡片”。
3.职工在路内全民所有制单位间调动时,只转移个人缴费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卡片),不转移基金;职工调往路外单位或路外职工调入时,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同其它调转手续同时转给调入单位保险管理机构。
4.由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计发工资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职工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应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也不再退还职工个人。
第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缴费范围 
  铁路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第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下达的个人缴费指标的,按下达的指标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自1995年7月1日起,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个人缴费比例随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提高比例和执行时间由部统一公布。 
  (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全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低于60%的,按60%缴纳。 
  (四)职工从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在实施《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期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在哪个有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累计缴费额和规定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  缴费管理 
  (一)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对各单位以上年工资总额基数进行收缴,各单位应按指标逐级落实到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并转入铁路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纳入铁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欠缴、拖缴和挪用。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强行划缴并收取滞纳金。 
  (二)各单位要建立《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卡片》,及时将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并应尽快实行计算机管理。翌年1月份内,应将上年缴费情况打印卡片交职工本人留存。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一)职工在铁路企业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离开企业统筹范围的,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核转。转移的起始时间,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由铁路分局、工程处,总公司直属工厂一级及以上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 
  (四)从路外调入的职工,接收单位应将其按规定数额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手册或卡片一并交上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盖章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从已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调入的职工,未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全部补缴,补缴时间从接收单位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至调入之月止;补缴基数和比例,应按原单位工资转移单介绍的工资收入及规定比例缴纳,并相应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五)职工调往不实行个人缴费的单位,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个人缴费额应返还个人。第五条  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的人员,均从调入或录用当月起,按规定的工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上述人员从第二年起按正常办法办理。第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铁路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规哪里管理

  1、首先,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有权力办理养老转移的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用人单位只是人事管理人员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想要了解您是否已迁出,或者在1998年您调离后是否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只需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查询或者在机务段上级单位路局人事处查询(电话查询也行),只要是参过保的人员都会有相应的参保缴费记录,如果办理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社保局业务管理部门会有转移单留存。
  2、用人单位查不到你的养老保险不能做为已迁出依据,原因如上一条所示,用人单位无权办理转移,所有证明应由社保局出据。
  3、因为具体情况不明,解决此问题方法暂时想到以下两种:
  (1)如果关系已迁出,由于您个人原因未将养老保险关系落到你当时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那么这段期间的间断缴费全额+利息由您本人全部承担(如果您退休地社保局允许补缴)。
  (2)如果关系未迁出,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没有为您缴费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为您补缴1998年至201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需您本人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请您详细咨询当地市社保局,了解基本转移条件。根据2010年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新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后,在转移地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返回户口所在地办理退休。

  最后,具体情况还希望您能与当地社保局、郴州机务段进行详询沟通,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重复工作和无用功。
  祝您顺利!!!!!

铁路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规哪里管理

4. 关于铁路职工退休职工养老保险

铁路职工退休,地方职工退休都统一纳入社会养老制度,都是执行的一个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计发养老金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工龄年限(统筹缴费前的工龄+统筹缴费年限);二是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总额;三是退休前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指数。也就是说,不论是铁路职工或者是地方职工在计算退休养老金的时候,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工龄(包括缴费年限)的长短,及养老金账户缴费多少,还有地方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指数的高低!与是铁路职工,地方职工退休没有太大的差别。但与行业工资收入高低是有一定关系的。具体就是在岗时行业收入高,养老缴费就高,多缴费,养老金就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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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铁路养老保险费用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第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定比例增发的缴费养老金和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部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个人缴费累计额×增发比例 +按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 
  (一)基本离退休(职)金按以上核定的计发基数和规定的计发比例计算。 
  1.以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后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按〔85〕铁劳人字119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部有关增资规定和离退休时间计算,至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前,最多不超过八级(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的济南铁路局、大桥工程局和贵阳车辆工厂最多不超过七级),低于八级的(上述试点单位低于七级的),按实际增加的级数计算;个别职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并受到奖励晋级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地区增资政策的,可分别另加一级。 
  2.按部的规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技能工资最多按增加两个档差计算(上述试点单位最多按增加四个档差计算)。 
  3.岗位工资按铁劳[1993]125号文件附表8规定的计发标准计算。 
  4.离休人员按基本离休金计发基数的100%。 
  5.退休(职)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缴费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累计额和按缴费年限加缴费前连续工龄确定的比例增发。遇有特殊情况,增发比例由部统一调整。 
  实施本办法期间内,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均可按当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个人缴费累计额和规定比例增发缴费养老金。 
  (三)津贴、补贴包括: 
  1.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2.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生活物价补贴和书报、洗理费。 
  3.按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一年2元给离退休人员建立的年功补贴。 
  4.1995年部定统筹补贴20元(要用于转化企业负担的养老金)。 
  5.[65]国物字23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铁财[1992]98号文件规定的房改补贴的20%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条件不变。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按规定保留优惠待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需给予奖励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时予以优惠,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职工离退休(职)手续时,首先要按本规定核准本人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正确计算基本离退休(职)金、缴费养老金和规定的津、补贴,并填报《铁路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经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方可下达通知书。各部属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本年内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汇总,并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核查表》(计算机软盘)、《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汇总表》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审批表》,于翌年1月底前报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按部有关规定列支。第六条  从199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增长和标准提高部分,不再作为计发基本离退休金的基数;实施本办法的同时,不再执行劳动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关于增发10%离退休(职)金的规定。若个人缴费养老金低于按二条(一)款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职)金与铁劳〔1988〕551号文件规定的补贴之和增发10%离退休(职)金数额时,其低于部分予以补齐。第七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离休人员按部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退休(职)人员在统筹基金中列支。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至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之日止。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铁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6.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铁路养老保险费,和地方一样,根据地方的文件规定执行,自从1998年铁道部社会保险局撤销以后,不再出台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归属地方管理,因此,一切都归地方政策管理,现在一般都是企业缴纳20%,个人缴费8%,按照本人工资做缴费基数,超出社平工资300%的,或者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300%或者60%作为缴费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开心][心]【摘要】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铁路养老保险费,和地方一样,根据地方的文件规定执行,自从1998年铁道部社会保险局撤销以后,不再出台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归属地方管理,因此,一切都归地方政策管理,现在一般都是企业缴纳20%,个人缴费8%,按照本人工资做缴费基数,超出社平工资300%的,或者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300%或者60%作为缴费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开心][心]【回答】

7.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法律分析:铁路养老保险费,和地方一样,根据地方的文件规定执行,自从1998年铁道部社会保险局撤销以后,不再出台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归属地方管理,因此,一切都归地方政策管理,现在一般都是企业缴纳20%,个人缴费8%,按照本人工资做缴费基数,超出社平工资300%的,或者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300%或者60%作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8. 铁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铁路养老保险费,和地方一样,根据地方的文件规定执行,自从1998年铁道部社会保险局撤销以后,不再出台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归属地方管理,因此,一切都归地方政策管理,现在一般都是企业缴纳20%,个人缴费8%,按照本人工资做缴费基数,超出社平工资300%的,或者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300%或者60%作为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计提比例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地区以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即以本企业职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为基数。
二、养老金缴费比例表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我们通常所说的养老金并不是养老保险,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是社会平均工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人”为例,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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