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2024-05-13 21:34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
  1、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上海市促进机电产品更新发展管理的试行办法(1980年8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规定(198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7、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9、上海市公用给水站暂行办法(1964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10.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专修科试行办法(1983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1992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5、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沪从事高科技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及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第三条 鼓励高科技企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对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随迁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高科技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报人事局审批。第四条 高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本市高科技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以及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增加有关投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高科技企业与海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手设立科研、学术、培训基地,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条件。
  鼓励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沪开设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第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高科技企业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优秀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领衔,承担重要工程和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第六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率先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和专有技术,价值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第七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工作,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建立住房奖励基金,优先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住房困难;也可提供住房补贴,或者以合约等形式提供住房。第八条 对高科技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予以破格评聘中、高级职务。第九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兼职,从事促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科技企业兼职,可以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不应损害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并应就兼职报酬、保守技术秘密等事项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第十条 对促进高科技产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委、办可以设立高科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加速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共同协调高科技产业人才的稳定和引进工作,指导高科技企业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第十三条 本市和在沪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3.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并组织进入园区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估、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园区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接受园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其中,科技、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五条 (立项申请与政策优惠)
  需要在园区内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应当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八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政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一条 (规划的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园区内规划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园区办公室的意见。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4.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平台的功能,汇总相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情况。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对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

5.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委“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发展能力“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性(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后劲的需要(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前,上海先进制造业发展已进入新型产业体系的构建阶段,产业结构趋向高度化。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转变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从传统制造业生产转变为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支柱产业、装备产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点突破。(三)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要求上海构筑更加高端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形成与国际大都市和建设“两个中心“相适应的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和高集聚度的现代产业体系,以适应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需要,是加快上海城市功能和产业转型的迫切要求。当前,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存在不确定因素。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使上海产业发展的压力增大。二是土地、能源等资源环境要素对产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增加。产业调整成本不断上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瓶颈制约。三是产业资本集聚能力不强。上海在新能源、航天航空、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储备优势,但由于缺少外部资本有效投入而未能同步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四是核心企业技术支撑能力有待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龙头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系统集成能力,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链衔接能力还较薄弱等。对这些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上海要抓住当前重要的发展机遇,坚决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上海产业基础雄厚、科技资源密集、综合实力领先、要素流动迅捷等优势,通过创新突破和资本集聚,集中发展代表全球产业发展方向和体现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集聚、规模扩展和能级提升。二、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思路一是服从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重大专项,主动衔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二是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方向;三是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新的增长点,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制高点;四是立足上海产业、金融、科技、人才等综合优势,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推动集成创新和自主创新,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二)主要原则1.立足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以技术进步为主线,以企业为载体,以产业化为抓手,通过开放式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着力推动“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努力把握行业发展先机;在保持技术进步与国际同步的基础上,切实增强产业发展后劲。2.集聚优势条件,抢占行业制高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瞄准行业高端,集聚优势条件重点攻坚。充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构建产业链的创新模式,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中心,带动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实现产业化关键瓶颈的持续突破。3.明确责任主体,聚焦重点突破口。坚持以企业为责任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作用,明确工作责任制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4.强化深度融合,推进产业集约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信息产业,积极培育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为基础的高新技术服务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传统产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三)总体目标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能够缩小与发达国家制造业水平差距、对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集聚创新资源,突出技术进步,攻克关键瓶颈,夯实产业基础,完善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体的发展团队。调整结构。到2012年,重点领域通过打造自主品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技术引领;通过提高核心设备制造环节的集聚度,实现系统引领;通过融合发展总集成、研发设计等,实现价值链引领。发展增量。到2012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总产值达到11000亿元,比2008年增加4500亿元左右。带动效应。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保持国内领先,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端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较为完善,实现重点产业的集约化发展。三、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的要求,参照《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的内容,依据上海现有的产业基础、科研技术水平和人才支撑条件,确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九个重点领域,即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一)新能源。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500亿元。实现2MW陆上风电机组规模化生产和3.6MW海上风电机组的产业化,加快风电发电机、主控制器及系统等关键部件国产化,推进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建设及相关装备产业化,推进IGCC有关装备研制及示范工程建设。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关键生产设备产业化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闵行等区域。(二)民用航空制造业。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200亿元。形成大型客机的总装和研发基地、ARJ21-700支线飞机30架批产、商用飞机发动机研发中心和航电系统集成产业化。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大型客机总装和研发基地、商用飞机发动机研发中心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闵行、宝山等区域。(三)先进重大装备。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1200亿元。重点聚焦核电、火电、特高压输变电、轨道交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等,实现关键核岛主设备国产化配套,提升大型锻件产品的极端制造能力,发展60-120万千瓦清洁高效火电设备系列,实现轨道交通车辆及自动控制系统国产化。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百万千瓦等级核电关键设备及部件产业化、大容量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系列产业化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闵行、松江等区域。(四)生物医药。到2012年,生物医药制造业总产值达到850亿元,服务外包收入达到150亿元,医药商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在高端化学原料药制造领域取得突破,加快开发中药及天然提取物,重点突破生物诊断试剂、疫苗及抗体类药物的产业化,着力发展数字化高端医疗设备。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精密医疗器械和检测系统仪器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徐汇、奉贤等区域。(五)电子信息制造业。到2012年,集成电路和平板显示产业规模达到1500亿元。重点推进12英寸65nm以下芯片生产线建设,实现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电视、平板显示、汽车电子等芯片的国产化,加快集成电路制造、测试装备产业化,推进TFT-LCD高世代生产线、OLED中试线及配套产业建设,发展大功率LED封装器件及产品产业化。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4.5代OLED中试线建设、数字电视芯片套片产业化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徐汇、闵行等区域。(六)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900亿元。加快推进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客车产业化,提升驱动电机、动力电池及其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配套能力,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研发和产业化,提升汽车电子系统集成能力。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自主品牌混合动力轿车、客车和动力系统、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嘉定、金山等区域。(七)海洋工程装备。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1500亿元。重点提升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船等研制能力,加快海洋钻探设备、油处理模块的研制,提升港口装卸运输设备等级,实现船用通讯、导航、控制电子设备等船舶电子的突破。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自升式、半潜式钻井平台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长兴岛等区域。(八)新材料。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重点推进高性能碳纤维、耐高温纤维等生产线建设,实现高温合金、钛合金材料产业化,推进生物相容材料及终端产品产业化,加快环保节能材料与新型绿色建材产业化及其推广应用。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1500吨高性能碳纤维生产线建设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金山、奉贤、宝山等区域。(九)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到2012年,产业规模达到3600亿元。重点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和大型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发展TD-SCDMA、TD-LTE等移动通信技术,推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互动娱乐、金融服务和在线视听等数字内容服务产业。2009年第一批拟推进的基础软件产品研发、TD-SCDMA增强技术基带芯片产业化等重点项目,主要集聚在浦东、徐汇等区域。四、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具体措施(一)建立推进工作体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口联系部分重点项目。成立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协调推进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九个重点领域中,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八个领域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主负责推进;生物医药领域由市科委为主负责推进。有关委办局、区县政府、开发区共同做好推进工作。(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由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实施主体需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制和责任人。对实施主体提出的政策需求以及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由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小组予以协调。(三)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作为市政府面向全社会服务并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平台,具体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项目受理、技术服务、配套对接、平台聚焦、绩效评估等工作。(四)优先落实支持政策。将本市出台的财税、规划、土地、人才、科技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九个重点领域优先落实,对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倾斜,给予优先支持。(五)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10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鼓励金融资本与重点产业发展对接,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投入。(六)推动产业链配套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对接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工作机制,定期向中小企业发布需求信息、召开对接会议等。围绕项目实施主体,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配套。(七)不断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制定和完善适应九个重点领域产业特点、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动态跟踪国内外各重点领域产业发展趋势,了解和把握技术动态。分领域、分专业建立专家库。(八)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在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中开展产学研用的融合,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企业建立若干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由高新技术产业化承担主体企业发布产学研合作攻关需求,分领域召开产学研合作对接会。鼓励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倾斜。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内容

6.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第八条 (政策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第十二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7. 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
各种优惠补贴:
1.资助项目:是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2.用地方面: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政府还可以免费用地.
3.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4.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融资贷款: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
6.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7.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行业有: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
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8.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2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组织。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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