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2024-05-07 10:00

1.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
  办公室与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相互独立。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六)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八)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三)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
  (四)案件不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形的详细说明;
  (五)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后,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抄送审理部门。
  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
  办公室可以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第七条 办公室在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后,应当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部门的意见;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
  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公室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过程或者审理过程;
  (二)现阶段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报告;
  (三)当事人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理;
  (四)是否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得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五)办公室请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决定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自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部门(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办公室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第十条 调查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不中止调查。调查部门经调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认为案件不应继续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对当事人承诺内容的沟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审理部门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中止审理。
  承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办公室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并将有关结果函告办公室、投资者保护部门。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应当为投资者损失测算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