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记者扭曲事实报道我应该怎么投诉
首先,你可以去找他所在的单位要求予以更正或消除影响。如果不成,那么你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如下规定: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 新闻报道不实去哪投诉
法律分析:找记者所在媒体,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 新闻报道不实去哪投诉?
法律分析:
找记者所在媒体,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记者在报道新闻中,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如何举报所报道的记者?
如果记者在报道新闻中,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互联网、信函、短信、电话或者亲自向记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新闻出版局投诉,如果给造成人造成伤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投诉时,主要是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将不能投诉成功,反给自己带来不利。
起诉法院,可以起诉该记者所在的单位。
5. 记者失实报道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首先,你可以去找他所在的单位要求予以更正或消除影响。如果不成,那么你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6. 记者失实报道怎么投诉
首先,你可以去找他所在的单位要求予以更正或消除影响。如果不成,那么你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