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介绍

2024-05-06 22:20

1.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介绍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是一本出版书籍,它的内容为: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与机制来弥补管制放松之后形成的真空,美国每年银行倒闭数目上升到了三位数,在安然、世通等全球性大公司出现严重欺诈行为之后,具有合规管理特征的《萨班斯法案》应运而生,此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台规部门》,标志着国际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介绍

2.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3. 证券公司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证券公司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如下:
1、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
2、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
3、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
4、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5、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
7、出现合规风险事项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改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如何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与其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并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执业行为过程中充分识别相关的合规风险,并主动防范、应对和报告。
督促公司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进行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证券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发现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合规风险事项时,及时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证券公司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

4.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华律网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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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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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
东方财富网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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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第23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4-09-2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新浪财经2019-01-30
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 · 微博热议
莫明其妙2017

知名财经博主

今天 19:55
市盈率13倍。 >>>然后投行圈震惊。 我看到“刺客财经观察”把询价情况梳理了一下,看起来询价机构有抱团报价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机构报价的确过于接近。另一方面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询价时要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还要大于10%,这也导致有报高价意向的机构,也必须报价接近机构报价中枢值,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规则更加鼓励了机构的报价接近。 >>>这个分析发到朋友圈后,机构圈的朋友们也震惊了。 情绪很不好。你们心里没点X数么,这个价格也就科创能给你发了,机构们给你报这个价就是给保荐机构和科创板面子了,你们收割二级还收割成瘾了么? >>>企业界的朋友们就更加震惊了。 这么低价的发行,含泪割肉,泣血上市,你们科创板和投资者不是欺负人嘛? >>>哈哈哈..... 感觉大家情绪居然挺激烈的,这么小一个新股发行案例,没想到带动这么大的分歧和不满。单纯看公司业务和盈利,我是觉得公司业务还要转型,业绩波动太大,成长性确实能见度不高,感觉上这个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还行,绝不能算很不合理。未来A股可能大面积就是这么个水平。 不过在注册制、市场化也推进了一年多以后,才终于出现了这么尖锐的分歧,也是等得有点久了。 当然,估计发行规则会逐渐完善,发行价格跟着市场波动走的同时中枢会逐渐降下来,卖方和买方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多。 企业也终于会慢慢发现,上什么市啊,好好闷声赚钱不好么?毕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为规则和监管逼着它们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划算才退的。 >>>与此同时呢,这个过程中,券商头部化的集中度肯定会越来越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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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录客

知名财经博主

1天前
#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ST步森 002569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对手方为沈阳等,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微动天下股权以取得微动天下的控股权。【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结束】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立案调查结束。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点#1、是未违反重组冷淡期相关规定的表述;2、签署的是重组框架协议,并且甲乙各方分别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与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沈阳签署了框架协议3、约定了3个月的排他期,违约金1000万元。4、中介聘请情况:公司将尽快确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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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摘要

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因此,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这就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努力追求实现的目标。

7.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介绍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介绍

8. 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几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0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