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联合惩戒

2024-05-17 22:17

1. 什么是失信联合惩戒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经银行多次催款拒不履行职责而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俗称老赖。对严重失信的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民间借贷会影响征信吗
民间借贷未被起诉,不会影响征信。具体如下: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被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不会影响征信的;
2、如果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然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一、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被法院强制执行会被限制以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老赖被拘留后仍不还钱,怎么办
老赖被拘留后仍不还钱,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法院还可以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不得进行高档消费,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能够或者部分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失信人员的成立是否必须通过法律的判决
失信人员的成立是必须通过法律的判决。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国内将对严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一旦确定了他的存在和自己所做的一些事情之后,会对自己的名声有问题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甚至影响自己后代子女等等信誉问题。在国家信誉名单上会跟上自己的相关信息,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之中,如果存在借款贷款等现象的时候,都不予承认和允许。进行相关的法律惩罚,为你们所做的行为进行买单。在日常生活之中,一定要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人如果做到了这种的话,就一定会做交易的法律责任。不仅对自己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自己的家人,甚至自己的后代也非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谨言慎行负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拯救式的现象,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造成伤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什么是失信联合惩戒

2.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对严重失信的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法律分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经银行多次催款拒不履行职责而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俗称“老赖”,这类人已明确不能录取为国家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法律分析:失信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 失信惩戒机制的介绍

浙江:“信用﹢保函”机制为守信企业降本减负-工保网



一直以来,我国建筑业企业失信行为都主要集中在资质、业务承揽、款项支付和工程质量四个方面。这催生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四项现金保证金制度,也推动工程担保制度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

浙江省自2016年在建设工程保证金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以来,已先后采取“替”“降”“免”“保”“管”等措施,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系统改革。为进一步发挥工程保函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也在去年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

围绕“信用﹢保函”机制,浙江省通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推行电子保函等举措,在信用奖惩、信用约束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强化信用奖惩,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机制,《通知》明确:自2020年6月30日起,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机制,《通知》亦要求: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通过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2020年间浙江省已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2.9亿元,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这既是对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的贯彻,也激励更多建筑业企业规范守信、切实履约,以良好的信用评价结果争取在承接业务时免于开具保函,或以较低的保费获得工程担保。



2、深化信用约束,保函引入市场化监管

在以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浙江省还结合信用与市场准入,进一步突出了保函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工程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一方面抬高了建筑业企业的失信成本: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更愿意出具保函且收取保费较低;信用不良的企业则需缴纳更多保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还可能无法获得担保,难以承揽工程项目。

工程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另一方面为建筑市场监管引入了市场化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得以借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力量对企业履约行为实施更为全面的监督。正如住建部等六部门《意见》所强调,除违约行为外,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也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还应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保函的应用无疑将扩大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丰富信用评价的深度和广度。



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也能够借助市场化监管力量更精准地开展信用约束工作,《通知》明确的“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也将发挥更大作用。

概而言之,工程保函对企业信用的敏感度和依赖度较高,以其替代现金保证金更有助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威慑力,加速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建筑市场环境。



3、推行电子保函,丰富信用采集与应用

落实住建部等六部门《意见》中的“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要求,响应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倡议,《通知》也提出要“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

由此,浙江省以电子投标保函为切口,着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电子保函。当前,浙江省重点工程电子保函系统已上线运行,56个市、县(市、区)也已着手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这一方面加大数字赋能,为守信企业开具保函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嵌入信用信息,为建立保函信用数据库提供了助力。



伴随电子保函而来的,不仅有保函真伪核查,还有电子保函系统对于担保机构、保证期间、保函金额、保单号等信息的公开,前者有助于拓宽信用评价维度;后者则有助于通过对建筑企业保函开具实力的公开展示,传递“信用越好,担保越易”的守信激励信息。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履约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应用有助于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也有待“信用﹢保函”机制全面赋能,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中发挥更大效应。

7.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失信上市公司联合惩戒的措施

8. 如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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