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2024-05-17 22:50

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可以用以上其他出资方式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2.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哪些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一、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股东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哪些

4. 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几种

合伙人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 合伙人出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一、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
在我国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的不同包括:
1、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主体限制不同等。
二、合伙开修理厂注意事项
可签订合伙协议。
1、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3、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三、房屋使用权能否作为合伙出资
房屋使用权不可以作为合伙出资,因为房屋使用权不好评估价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出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6. 合伙人出资形式有哪些?

关于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评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价机构评价。合作伙伴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记载。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相关法律知识:《合作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61条有限合作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作伙伴设立,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作企业至少应有普通合作伙伴。第62条有限合作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作字样。第63条合作协议除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注明以下事项:
(1)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或地址
(2)执行事务合作伙伴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作伙伴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方法
(4)执行事务合作伙伴的除名条件和交换程序
(5)有限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退休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6)有限合作伙伴和普通合作伙伴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65条有限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全额缴纳出资的,未按期全额缴纳的,应承担补充义务,对其他合作伙伴承担违约责任。第66条有限合作企业注册事项中,应注明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姓名和预约出资额。第67条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作伙伴可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7.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一、以劳务入股怎么分配合伙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劳务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会对劳务出资进行评估,并在合伙协议中裁定出资比例,合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8.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普通 合伙人 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 合伙企业 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 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