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的规定

2024-05-12 13:54

1. 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的规定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分别按所属出版系统的出版企业上年已上交所得税(扣除超承包返还后的)净额的10%由预算列支。
  二、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按所属出版系统内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企业)上年全部留利集中10%。考虑到出版行业内部各企业留利水平高低相差较大,从各出版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新闻出版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出版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确定,但集中的总额不得少于出版企业全部留利的10%。集中留利的部分仍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三、中央和省级分别集中的出版企业留利部分,应于年终后30日内分别转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银行专户);在出版部门如数集中行业内出版企业留利的10%并存入银行专户后,财政方可将由预算列支的部分转入银行专户。
  四、专项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集中,分别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的问题。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性质
  一、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和促进出版企业多出好书,为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计划,经管理小组审查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出版的困难补助;
  二、出版社、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图书发行网点改造;
  四、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不足的借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新闻出版部门行政费和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除国家批准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的出版,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以部分拨款外,其他项目使用该项资金的,均采取有偿借款的办法,并收取少量的占用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在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重点使用,不搞平均主义;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对社会生产能力已富余的项目或引进、改造后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项目不予支持,防止贪大求洋,片面追求设备的先进,注意发挥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应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正式批件,办理专项资金的借款或拨款事项;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使用中的问题,并于年终后30日内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新闻出版和财政部门。
  二、经批准借出的专项资金,必须由管理小组与用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书,注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本息、借款占用费率、还款来源、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并附借款单位申请书及有关凭证。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还款期限与借款占用费,应按借款单位的盈利水平,技术改造难易程度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见效快慢由管理小组确定。
  四、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逾期不归还借款的,管理小组有权催交,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按规定加收占用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五、出版专项资金的上交、借出、归还或拨出,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闻出版局可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奖金的规定

2.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财务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为鼓励支持优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现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请遵照《2008年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办理。新闻出版总署 财政部二OO八年十月八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3.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为加强我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事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事业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第三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第二章 事业单位职责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六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八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
  一、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撤消产权登记,适用于撤消、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撤消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消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文件、资料。
  四、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事业单位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验。第九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九、其它。第十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
  一、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将填好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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