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2024-05-18 00:05

1.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四)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 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其占用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四)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六)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七)被依法查封、监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登记的。第九条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以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七)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八)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九)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第十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以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以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二条 以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价评估结果,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后,方可抵押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提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2.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二)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三) 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四) 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五)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六) 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八)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 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一) 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除外;(三)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四) 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五)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六) 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七) 被依法查封、监管的;(八)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登记的。第九条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 以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七)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八) 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九)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第十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以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以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二条 以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价评估结果,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后,方可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以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书面告知首次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被拆迁的,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拆迁补偿价款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抵押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和抵押权,或者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抵押的房地产坐落、名称、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情况以及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四) 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五) 抵押担保的范围;(六) 抵押的房地产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七)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 违约责任;(九) 争议解决方式;(十)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经登记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或者涂销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二) 抵押登记申请书;(三)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五) 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资料;(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证明资料;(七)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第二十条 持已经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二十一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第二十二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准抵押登记,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书。自受理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部门在法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或者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虚假文件资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核准抵押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第二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或其他个人购买自住房,以加快住房解困和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户口的干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具体实施。第四条 购房储蓄与购房贷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和借款专款专用、房产抵押、分月偿还的原则。第五条 购房储蓄种类与利率:
  购房储蓄分人民币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活期三类。
  零存整取期限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整存整取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购房储蓄利率参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相应类别、档次的利率执行(零存整取二年期利率按一年期利率加利率年限步级差计算。余类推)。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个人,均可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一)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在存款银行有规定额度并专户储存的购房储蓄存款;
  (三)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解困房、廉价房或商品房(不包括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第七条 购房贷款的额度:
  储户的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住房房价30%以上的,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70%的贷款。
  有资格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廉价房的储户,其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廉价房房价20%以上时,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80%的贷款。第八条 贷款银行可参照储户在该行购房储蓄存款的种类与存期,掌握下列贷款期限:
  (一)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三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五年期购房贷款;
  (二)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期购房贷款;
  (三)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七年期购房贷款;
  (四)整存整取购房储蓄半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五年期购房贷款;
  (五)零存整取储蓄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比该储蓄期限长两倍的购房贷款;
  (六)活期存款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三年期的购房贷款。第九条 银行在其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条件许可时,经贷款银行的市分行批准,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可灵活掌握。第十条 储户申请购房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购房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购房储蓄存款单据等,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第十一条 购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限的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加0.9‰月利率差执行,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无相应档次与之对应,可按相近购房贷款档次利率,按当时国家规定利率年限步级差进行推算。
  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购房贷款率也相应作调整。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本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应与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贷款银行保存。
  借款人如以预购房产(期货)作抵押,则必须以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会同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预购房屋合同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交银行保管,同时,应由售房单位作出担保。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由售房单位将正式产权契证交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已抵押房产的价值扣除已作抵押价值后的剩余部分,借款人用作其他抵押时,须经原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剩余价值按该房产用作再抵押时价值的70%与所欠贷款本息余额之差计算。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未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抵押房产进行出租、变买或赠与。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为抵押房屋进行火险投保,并将贷款银行列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4. 广州房产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hello,你好,广州房产抵押贷款可以分为很多贷款种类,看看下面哪种广州房产抵押贷款适合您,希望可以帮到您办理成功广州房产抵押贷款。
1,上班族贷款:
银行代发工资3000以上,最高可以无抵押信用贷款50万。
2,中小企业主,个体户贷款:
申请人需是公司法人或者占股20%以上的股东,营业执照满1年,有实体经营场地,有对公对私流水,最高可以申请100W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3,有房产人士贷款:
无抵押类:只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按揭合同,还贷半年流水,轻松申请5W以上的无抵押贷款。如果你是按揭房,还款记录良好的工薪族,还可以申请每月月供款的60倍贷款。
抵押类:产权清晰,可以共有房产,抵押方式多样化,可以操作纯抵押,单方入押,单方签字。二按,垫资等。
4,有车人士贷款:
在广州名下有粤A汽车,可选择押车或者不押车贷款,当天放款,最高可以贷车辆评估价的8成。
5,广州本地人,广州户口人士:
此贷款为应急民间贷款,自己名下或者父母或者老婆名下有房产的,手续简单,1-2小时就可以放款,额度1-10万。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咨询020电22929747广州房产抵押贷款

5. 广州市办理公司房产抵押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哪些登记材料

广州市办理公司房产抵押需要什么手续

6. 广州怎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要求:
我行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温馨提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哦:
① 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② 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以下(含)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③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
④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⑤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加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⑥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具体您的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请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7. 广州房产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1,上班族贷款:
银行代发工资3000以上,最高可以无抵押信用贷款50万。
2,中小企业主,个体户贷款:
申请人需是公司法人或者占股20%以上的股东,营业执照满1年,有实体经营场地,有对公对私流水,最高可以申请100W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3,有房产人士贷款:
无抵押类:只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按揭合同,还贷半年流水,轻松申请5W以上的无抵押贷款。如果你是按揭房,还款记录良好的工薪族,还可以申请每月月供款的60倍贷款。
抵押类:产权清晰,可以共有房产,抵押方式多样化,可以操作纯抵押,单方入押,单方签字。二按,垫资等。
4,有车人士贷款:
在广州名下有粤A汽车,可选择押车或者不押车贷款,当天放款,最高可以贷100W
5,广州本地人,广州户口人士:

广州房产抵押贷款如何办理?

8. 广州市土地、房产抵押登记

1、申请者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1)、《广州市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者需提交身份证明资料:
一、申请者属于个人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有委托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文资料提供翻译件(原件);
(3)、外国护照及外国身份证的提交公证处的翻译件(原件);
(4)、台胞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二、申请者属于单位的: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有年审);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境外企业或组织提交资料按规定需要提交驻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认证的有效文件,港澳地区提交司法部指定认证律师行认证的资料(原件);
(5)、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三、申请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村委会、经济社的:
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抵押贷款合同及借款合同(私人与私人之间贷款和私人与公司之间的贷款,需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有效合同证明)(原件);
(3)、申请人属
①、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件或取得授权机构的批件或上级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原件);
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所认证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③、集体性质的单位: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④、村委会需抵押的:由镇政府出示同意证明(原件);村委开具的村民代表人员名单(原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三份之二以上或村民代表三份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原件)。
(4)、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办理该项抵押的委托书(原件)
(5)续贷还需收取原他项权证和注销抵押登记表。
(6)、其他需要的资料。
4、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注意:
1、属划拔土地性质的不接受抵押登记;
2、《房地产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可以一并入件做一份抵押,要分别填两份《广州市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核表》入两个抵押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