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以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还是以伤者上半年月平均的实际工资计算

2024-05-04 14:09

1.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以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还是以伤者上半年月平均的实际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通常是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的平均数计算或者按照伤者统筹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是按照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补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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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以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还是以伤者上半年月平均的实际工资计算

2. 工伤赔偿中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什么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各省规定,都是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都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是通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该条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36条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

3. 什么是赔偿基数什么是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所谓赔偿基数是指你男友所在地区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通常简称社平工资),比如赔偿基数的一倍就是指一年的社平工资,赔偿基数的五倍就是指五年的社平资,需要说明的是赔偿基数只有在认定你男友的砖厂是非法用工后才会用到,否则是不会用到这个概念的。2、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就是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的一个指标,发生工伤后要以工伤发生时的上年社平工资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2005年社平是16630元,2006年社平是19215元。3、漫天要价很正常,工人也想争得自己最大的利益,也可以理解,但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啥,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只是尾椎骨折的话,怎么赔也赔不了几十万呀,现在你男友要做的就是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对工人进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来和工人协商一个赔偿数,协商不成就到仲裁委员会就行了,如果只是尾椎受伤的话最多九级工伤,几万以内就能解决了。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还可以找社保局赔付一部分。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这样,在工伤里面算是比较简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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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赔偿基数什么是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上年度是指工伤事故的上年度还是伤残鉴定时的上年度?

一、上半年度是指受工伤前劳动者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

6.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统筹地区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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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什么??怎样查询??工伤保险里的词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不是由企业决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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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是指  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本人工资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怎么界定  1、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劳动报酬总额的平均工资;  2、仲裁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3、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去年工资还是前年工资?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工伤发生在2011年9月,本人工资应为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是工伤保险条例吗  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工伤保险条例37条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分别支付的。  当然是以离职时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不同省份,是不太一样的。有的地方是本人工资,有的地方是当地人均工资。  如果是本人工资:  (一)、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离职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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