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2024-05-10 17:25

1. 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2. 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的影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天使投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在促进天使投资方面也在探索,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是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风险资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之所以要对天使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市场失灵
众所皆知,天使投资“像天使一样稀缺”,但是做私募股权投资等中后期投资的机构有许多。在天使投资者中,个人占大多数,机构很少。因为投资早期创业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机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往往会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基于这个原因需要通过在市场失灵情况下,进行税收优惠,让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为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税收的公平性
从基本的税收原理来看,国家征税的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按照现行征税政策,天使投资者面临“赚钱”承担较高税负,“赔钱”无任何税收补贴的局面,政府只针对产生收益的项目征收税负,不会对亏损项目进行风险分摊,一旦资金回流就被征税,不进行综合设置,出现“成本没回收,先要被征税”。其次,目前公司制的天使基金,在公司层面,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需在分红时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天使投资人,综合税率约为40%。而个人“天使”,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证券市场上股票交易几乎可以忽略的税费相比差距很大,与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投资品种相比不占优势,而且股票交易、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具有更好的流动性或更短的投资周期。因此天使投资税制中存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存在着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违反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和合理负担的原则,不利于税制结构优化调整。
(三)促进经济发展
天使投资作为创业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天使投资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源头,强大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是以天使投资为开端的,没有天使投资的风险投资体系,仅能够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体系;天使投资是创造现代高科技产业的第一推动力,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起步力量。如果没有高科技的风险投资体系,美国就不可能有上世纪90年代高科技经济的发达兴盛;天使投资是创造社会就业增量的新生力量,促进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形成,创造了许多新型的就业机会。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研究表明,美国现代就业75%的增量来源于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创业企业的天使资金,进而加快创业型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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