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24-05-09 17:34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1、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办法。
    2、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3、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购建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企业修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
    4、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二、企业必须在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1、企业应正确处理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盲目铺新摊子。
    2、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定。凡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的,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应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保持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三、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1、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2、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
    3、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格。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3、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要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五、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1、企业主要在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2、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坚持往来货款结算制度。对符合规定采取“以物抵款”、“以货抵款”的,企业应作为销售处理,依法纳税,并据此进行财务核算。对采用“以物易物”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易出物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转作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易进物作为企业购入有关资产处理。六、企业要根据资金的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必要的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1、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资金活动。
    2、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开设银行帐户以及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3、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出资企业

五大集团: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原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旅集团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