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17 13:14

1.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试行方案》,从1986年起,对国家气象局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第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部门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个人也可申请。第三条 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第四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气象科研的“七五”计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七五”期间计划;拟定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经费分配;检查课题进度,审理结束课题的验收,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保管课题档案。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以及有关事宜。第五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费和机关团体、个人的捐助。在“七五”期间,国家气象局从国家计委拨来的科技三项补助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气象科学基金。第二章 气象科学基金的课题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发布1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可以根据项目指南中提出的目标、要求选题申请。同时亦可以根据气象科学发展的动向,自行选题申请。
  每个课题延续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第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工程师、助研、讲师及其以上的科技人员。初级青年气象科技人员申请者须由两名副研、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以上人员推荐。
  课题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第八条 凡申请气象科学基金者,均应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填全,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申请书一式十份直接向该项评审组办事机构申请。第九条 课题申请书由有关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受理,申请者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课题申请书,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同行评议。同时评议由评审组邀请3-5名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水平)或以上的科技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书面评议。同行评议名单要严格保密。
  在同行评议与初审的基础上,由气象基金项目评审组判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总额和年度分配额。第十条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科学性:审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评估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实用性:审度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
  可行性:审度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第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下,对于边远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申请的课题要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潜力,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交流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十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在下达资助课题时,通知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并抄告其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简称气象科技课题或课题)系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等以外的本部门所管理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第二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重大专项研究费,气象科研事业费(扣除研究机构包干部分),国家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独拨付的气象科技发展研究的经费。第三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两级管理。属于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投资的研究课题由双方共同管理,并协商确定某一方为主。对于列为国家气象局的研究课题,承担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按本办法代行管理工作。第二章 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计划的制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气象科技研究课题实行计划管理。国家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全国重点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根据各自的气象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相应的气象科技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能在近期内投入业务应用的课题要有明确的使用单位。第五条: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研究课题,国家气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以根据课题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发布年度的项目指南。落实研究课题时,采取招标和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协作的办法,择优落实承担单位和承担者。第六条:课题的主要承担者,一般需是从事这方面研究或实际工作的具有助研(工程师、讲师)或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初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气象科技人员作为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必须由两名副研(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同行专家或单位推荐。参加课题的研究人员必须做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得空挂名。第七条:准备列选的研究课题,一般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个别确已成熟的课题亦可不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的重点是:审查课题的内容及主要指标,计划进度及完成目标,试验、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评估预期科技成果的水平和科技意义及审查课题预期成果转化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和实际效益;审查经费额度和预算。可行性论证工作由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采取书面的或者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第八条:经过批准的课题一律采取合同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达任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领导,承担单位的主要承担者和领导,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分别代表甲、乙、丙三方签订科技研究课题合同。管理部门按合同条款拨付经费,检查执行情况和成果验收。承担单位和所在科研管理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承担单位要在人力物力等必要条件方面予以保证,使课题能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第三章 拨款方式和经费管理第九条:根据课题性质和要求,有以下三种合同制:
  1、承包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科学技术指标,便于核算经费额度和成果验收的课题。承包合同制的课题达到合同要求结题以后,剩余经费全部归研究单位,经费不足时由研究单位补贴。
  2、责任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但科学技术指标弹性大或者一次核定经费有困难的课题。对责任合同制的课题一次核定总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时根据年度进展情况每年再核定下达经费。课题结题后,剩余经费全部归任务下达的单位调用。
  3、有偿合同制:主要适用于近期可取得经济收入的应用性和开发性的课题。课题结题并取得经济收入后,课题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有偿合同制的课题,需要课题承担单位上级部门同意并承担保证按合同规定偿还的责任。第十条:课题研究经费由管理部门按年度计划拨付,承担单位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
  每年1月15日以前,课题主要负责人要向下达任务的单位填报上一年度“气象科技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表”,在11月底前填报本年度的“气象科技研究课题进展情况表”,同时提出下年度计划和课题经费预算。对于逾期不报的,将停拨课题预算经费,其后果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第十一条: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费,小型专用检测仪器仪表费,产品性能试验费、设计费、加工费、研制协作费;
  中间试验和推广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安装费、考验费、试验消耗费和人员培训费;
  各种科技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计算费、室内外试(实)验费、野外考察费、旅差费、临时工工资、科技活动会议费(可行性论证会、成果鉴定会、技术组会等),交通运输费。

3.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第三条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第四条 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第五条 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第六条 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属地方重点项目由省(市、区)气象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下达课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七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气象部门长远科研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统一部署,由中央气象局科教部负责组织编制。
  2.各省(市、区)气象局长远规划的编制,按照各省(市、区)科委和中央气象局的统一部署,由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负责组织编制。
  3.拟定长远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经过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气象局审批。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中央气象局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长远规划,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凡列为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课题)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填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表。
  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和初步综合平衡,编制气象部门的年度计划及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年2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并下发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执行。
  必要时,在年底或年初召开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参加的年度计划工作会议。
  2.省(市、区)气象局的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地方科委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同时抄报中央气象局。
  3.编制年度计划其预期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明确具体。对于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要尽可能提出分阶段进展要求。
  4.年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一般应在年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时进行,重点研究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报中央气象局批准后进行。第九条 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
  1.凡计划列入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的新开课题,应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用协商或通过竞争的办法选定项目(课题)负责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要指定课题负责人,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开题报告。经同行专家审议后,提出计划任务书或研制合同,再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的专家小组审议。重大项目要组织一定规模的会议审议,最后按有关规定正式列入计划。参加协作的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用协商的办法选定。
  3.列入地方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开题时,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4.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负责单位的条件是: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相当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从事本项科研工作;
  (2)有一批专门从事本项目的科研力量;
  (3)有一定组织力量,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5.参加单位的条件是:至少有相当助研以上科技人员两个,每人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参加本项科研工作。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