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2024-05-13 20:08

1.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省残联由省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机构简介

2.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

3.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展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 、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范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六)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七)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和合作。(八)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九)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职能

4. 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代表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5.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CDPF)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在中国盲人聋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6. 江苏省残联电话咨询

江苏省残联电话 : 025-52336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摘要】
江苏省残联电话咨询【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你服务。【回答】
江苏省残联电话 : 025-52336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回答】
残联周末不上班。残联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回答】

7.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第九条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鼓励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政府优待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减少因病因伤致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统计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引导和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拓展康复项目,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适配。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8.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国家和省对出生缺陷防治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的原则,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预防和康复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组织开展或者参与相关志愿活动。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和患有致残性疾病人群的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共享信息,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有康复意愿且符合康复指征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接受康复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建立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机制。

  一级预防是针对可能的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致残疾的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发生,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在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防止、减少残疾的发生。三级预防是在残疾发生后,积极康复,采取各种措施减轻、限制残疾的继续发展程度,改善功能状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建立残疾监测网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四)加强筛查、统计等工作,建立残疾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