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有什么关系吗?

2024-05-14 07:07

1. 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有什么关系吗?

您好
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其实是一种福利和对冲的机制,没什么特殊的意思;
新三板定向增发和公开转让对投资者门槛一样;门槛都是要开通新三板权限,即证券账户里能够打出500万的金融资产证明。定向增发每个项目都不一样,几十万到几百万一次不等,而场内转让则是1000股一手。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定向增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新三板上市和公司公开转让有什么关系吗?

2.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下列规定:
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公司有哪些收购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具体如下:
1、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收购方依照协议或者要约的约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属于重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予以披露,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3. 新三板公司原股东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一、普通发起人持股转让限制
因为新三板公司管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一般的公司发起人(不包括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只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就可以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因此他们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遵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股权激励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公司股权激励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但有一点注意: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
五、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将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

新三板公司原股东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4. 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合法

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是什么?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 新三板挂牌后股份转让上股东会表决吗

需要上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一、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新三板挂牌后股份转让上股东会表决吗

6. 新三板股权股份可以转让

新三板股权股份是可以转让的: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非限制股权,一种限制股权;非限制股权,这种情况很少,因为没有限制条款;
限制性股权,是指挂牌公司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以自筹资金购买公司股票。限制性股权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即持有股票但不能出售),在公司业绩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相比较其他激励模式,限制性股权对于员工而言风险较大,能够快速获得股份的代价便是快速公司被“绑定”。
一、新三板企业收购小股东股份是否可以转让?
新三板企业收购小股东股份权益是可以转让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证券法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定位于为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股票公开转让、融资及资产重组等服务。新三板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一般称公司“挂牌”新三板而非“上市”。新三板挂牌条件没有行业限制,没有盈利限制,所以有些公司负利润也会上新三板。
一、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流程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外部融资时,常常需要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投资机构。创业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即是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则是公司的原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多是被激励的高管、核心员工、外部投资者。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企业类型是越来越多了,所以法律关于这方面也是在逐渐的完善当中,为了保证相关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的权益的话,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比如说股东要进行转让的话,股东之间是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的。

7. 新三板挂牌后股份转让上股东会表决吗?

需要上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一、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公司的挂牌、重组、合并等情况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合法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涉及到重大变动也可以需要承担重大的风险,必须向所有人通知,并征求股东的意见,最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并按照规定处理。

新三板挂牌后股份转让上股东会表决吗?

8.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怎么转让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外部融资时,常常需要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投资机构。创业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即是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则是公司的原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多是被激励的高管、核心员工、外部投资者。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一、公司上市的条件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二、公司上市的含义
狭义上的上市,又叫公开募股,它是指企业通过国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售股票,以期募集企业长期发展资金的一个过程。而广义上的上市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一些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推行。以某个企业为例,假设,投资者通过一些渠道低价购买了该企业的股票,待企业上市后,其股票涨到了几十元,那么,投资者便可以获得一笔不少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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