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上门讨债人员违法吗

2024-05-19 01:33

1.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人员违法吗

法律分析:只要是文明和规范讨债,都是合法的。债主可以带有原来的借款合同,如债务人不能还款的,也要请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说明未能还款的理由并签署名字和日期,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当保持克制和理性,不要以极端的方式和过激的行为与债务人发生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人员违法吗

2.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债权人“上门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首先满足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强拒不退”的,满足此条件,一般还要具备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1、进入住宅后,对居住人实施人身打击,造成一定伤害的;2、毁坏住宅财物,毁坏情况较严重,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3、非法胁迫居住人或者非法限制居住人人身自由的;4、因非法侵入造成居住人精神失常等较严重后果的综上,债权人上门要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够因为要在殴打他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破坏,这样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并且不但不能够要回债务还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权人往往抱着这种想法去讨债,殊不知,讨债本身不犯法一旦讨债手法不当,反倒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那么,有没有上门讨债不违法的方法呢?主张债权一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协商,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催促对方还钱;另一种就是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就可以跟据已经查证的事实判决。主张债权的时间需要注意的,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三年。建议大家讨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讨,协商不成的就去起诉,没有时间就委托律师去处理,现在国家法律出了新规,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4.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不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债务。银行委托社会上的催债公司进行催债,一方面涉嫌泄露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这些社会化的讨债公司为了追讨成功,往往会采用一些诸如骚扰、恐吓甚至是暴力手段,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
对于银行与催债公司合作进行追债,不少人指责其践踏客户对银行的信任,但事实上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公民或法人有实施自力救济的基本权利,自力救济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而对于欠债者而言,个人信息被透露给第三方,只是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必然让渡的隐私和权利。

扩展资料;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部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理。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
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讨债

5. 讨债公司上门怎么处理

讨债公司上门存在违法要债行为的,债务人可以及时进行报警。讨债公司上门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恐版吓、威权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收单银行应当为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提供安全的结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所服务机构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合法合规。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当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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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合法吗?

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国家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国家最终会撕破合法外表,将非法行为绳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早已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禁止这类企业的注册。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7.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可以报警吗

法律分析:建议报警,讨债公司本身就不合法。但是如果有欠款也应该积极的还款。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以合法的方式追回自己的债务。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讨债公司上门讨债可以报警吗

8. 讨债公司上门怎么办

法律主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讨债公司上门讨债违法吗?”的解答如下:讨债公司属于违法,不建议考虑此种讨债方式。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