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指标和用地指标有什么区别

2024-05-07 01:14

1. 空间指标和用地指标有什么区别

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例:A省2010年用地指标2000亩,即A省全省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0亩。确因发展需要,用地不够的,需与外省调剂,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就有了用地指标。【摘要】
空间指标和用地指标有什么区别【提问】
亲~这道题由我来回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例:A省2010年用地指标2000亩,即A省全省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0亩。确因发展需要,用地不够的,需与外省调剂,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就有了用地指标。【回答】

空间指标和用地指标有什么区别

2. 土地指标?

1.土地指标是什么意思?答:是上级下发给下级政府单位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转成建设用地的指标(一年只有那么多,超了是不会批的,只有翻修或其它方法)2.如何取得土地指标?答:各省份审批土地指标流程略有差异。 以重庆为例: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报 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国...3.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答:也就是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 (比如市级下达给县级)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4.土地指标种类什么意思答:土地指标种类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土地指标种类也就是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5.什么是土地使用指标答:政府为了保护耕地面积,对建筑面积与其它项目的控制手段;所以各地区就会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指标.【拓展资料】6.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什么?答: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7.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答: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各项指标对辖区内用地规模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及指导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编制,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8.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答: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足要求,城区和乡镇需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9.土地折抵指标费中的指标是什么指标?答:折抵指标是指通过农用地整理,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按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 折抵指标原则上由产生指标的市(县)、区使用。市(县)、区满足自用后有剩余的,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跨市(县)、区易地有偿调剂使用。 折抵指...

3. 土地规划的相关指标

土地适宜性评价,经联合国粮农组织1977年协商讨论的结果,认为可以下列 4 方面的指标来表达:① 类(order)──反映适宜性的种类,一般以英文字母表示,分为适宜(S)、有条件的适宜(Sc)、不适宜(N)。②级(class)──反映各类用途中的适宜程度,以数目字表示:“1”为非常适宜,“2”为中等适宜,“3”为临界适宜。如属不适宜类,则又可分为:1──当前不适宜,2──永久不适宜。③亚级(subclass)──反映各级内的不同限制性以及需要采取改良措施的种类,分为有关植物生长、有关牲畜发育、有关采集活动等三方面,以英文字母表示不同的限制因素。④单元(unit)──反映亚级内需要加强管理的次要差别,如施用不同种类的化肥等,以括弧中的数目字表示。例如“S2W⑹”这一字组表示:属适宜类,第2级,限制因素为过于潮湿,属第6单元。根据这种以字组方法表示一个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适宜性分级,可列出表格或画出分布图。由于土地的质量可表现为正反两个方面,因此土地适宜性的评价也可根据土地限制性,即对某种土地用途产生不利影响的土地质量,进行限制程度的评价。(吴传钧)

土地规划的相关指标

4. 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各项指标对辖区内用地规模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及指导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编制,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扩展资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是在土地潜力评价的基础上,联系某种具体生产对象的适生条件来进行。根据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可对一定地段的土地进行评价和分级,用质量和数量来表示。
考虑到土地适宜性是指持续不断的利用,要联系到未来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大规模地清除植被、发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块、新修道路、土壤侵蚀或环境退化等),以及从而形成的适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适宜性的分级分为两种:当前土地利用现状的适宜性分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分级。

5. 什么是土地使用指标

  城土地使用指标是指城市中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的比例及其应产出的效益或应负担的城市人口数目等参数。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
  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经营效益指标和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学校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学生数目指标;医院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行政办公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容纳办公人员数目指标;住宅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城市道路用地要有人均道路面积指标和每平方公里城市土地面积道路长度指标;园林绿地要有人均面积指标等。

什么是土地使用指标

6. 用地规划指标有哪些

用地规划指标有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基本农田量、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比较多:包括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集约节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7. 土地指标是什么

土地指标是政府为了保护耕地面积,对建筑面积与其它项目的控制手段,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确因发展需要,用地不够的,需与外省调剂,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所以各地区就会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指标。

扩展资料:用地指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土地指标种类也就是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参考资料:
用地指标百度百科

土地指标是什么

8. 用地规划指标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选址符合两规的情况、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情况、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情况等;工业建设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用地投入产出强度等情况;由用地单位提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并经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国务院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下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