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2024-04-30 08:21

1.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出表之差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即不能实现出表。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即能够实现出表。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有权要求其前任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损失和费用。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无法满足债权人受付权时向票据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弥补受付权对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限制的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追偿票据款项。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到期票据持有人向应付票据索取票据并兑现票据时,付款人拒不付款的,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法定出票人)申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然后该证明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据。金额为账单金额加利息加拒付证明费。被请求人付清款额后,可以从原手中追回,直至追回出纳人为止。汇票背书人如欲免除该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2.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3.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1.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2.出表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不能实现出表。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能够实现出表。【摘要】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提问】
1.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2.出表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不能实现出表。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能够实现出表。【回答】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4. 有无追索权保理有何区别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一、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的区别(一)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当于在原有风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增信措施,卖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多了一条还款的保障。并不是说哪个一定好,哪个一定不好,关键还是要看产品自身的风控措施做的怎么样,如果风控已经做的很到位,有无追索权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二)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指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且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二、无追索权保理是什么意思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相关费用的,不需要向应收账款人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三、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什么优势(一)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二)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三)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收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管理和收回应收账款,以上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及收回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两者是构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项目。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不仅可以将这些成本中的绝大部分转嫁给保理商,减少自主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专心于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四)降低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如果企业大量的资金都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资,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无法避免,而且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越多,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当企业采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时收回大量占用在赊销款上的资金,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五)可以提高销售能力并减少存货。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各项相关成本,节省大量时间,这就使得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营运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投入到下一个生产循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5. 有谁知道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时的区别?


有谁知道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时的区别?

6. 有谁知道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时的区别


7. 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
资金
后,如果卖方企业的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企业要求偿还资金。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到期银行收不回应收账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8. 有无追索权的保理如何判断

依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类,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回购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非买断保理、回购保理,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权人提供信用风险担保义务的保理。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保理,指保理商承担债务人付款风险的保理。如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并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