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8 07:37

1.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收费的指定场所。第三条 市场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方便企业、方便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市场内暂时设置土地、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房产交易4个专业市场和1个为市场配套服务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第五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实施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市场管理机构,行政隶属市建委领导。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市场的建设和日常事务;
  (二)协调驻场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市场运作程序;
  (三)协调、指导各分市场的交易活动;
  (四)会同各主管部门查处市场内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为驻场各主管部门提供办公条件。第七条 根据联合建场、依法行政的原则,市场实行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与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专业市场的经营活动,集中在市场内进行的各种行政审批和收费,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驻场实施管理,执行各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进入市场的交易双方和驻场行政审批、收费单位,应按《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审批、收费运行程序、规则》和各专业分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闭合管理。四个专业分市场之间和分市场内部程序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前个市场和上道程序负责把关,没有经过前一个程序的审批和收费,不得进行本项程序的审批和收费。第九条 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承包按下列运作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接受建设项目管理的资质审查,领取《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收费市场内传递单》(以下简称《审批传递单》)。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市开发办驻场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项目中标书进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申办规划定位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经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消防、通讯、人防等建筑配套条件的联审(由国土规划管理局组织,在市场内进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建设场地上有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尚需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认定、拆迁评估和登记手续,再到拆迁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勘察设计市场,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信息,按照勘察设计市场运行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签订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大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扩初设计审查的,由市建委在市场内组织审查。
  (四)建设单位具备施工条件后,持勘察设计市场签发的通知单,进入工程施工招标市场,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在市工程招标造价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具备招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五)施工单位持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由招标管理驻场部门组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及质量报监等手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六)凭《审批传递单》由市建委驻场人员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地产交易按如下运作程序进行:
  (一)交易双方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或意向书)到驻场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委托驻场地价评估机构对拟交易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作为交易价格和核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由驻场国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依法开发、守法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第六条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企业和项目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项目企业是指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开发经营对象的企业,项目完成后企业注销。第七条 设立新的开发企业实行由开发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第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商和外埠设立的开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九条 凡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予审批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和资质管理,由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不设定资质等级,但企业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第十一条 各等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开发规模承担开发任务,不得越级超量开发建设;各等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产标准的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注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开发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30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开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股份制开发企业的股东,对开发企业的经营后果承担责任。
  开发企业解体或取消,项目遗留问题由主管部门承担,无主管部门的由原申办开发企业的单位承担。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计划编制和项目确定,应当本着综合开发、规模效益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区域和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发建设。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规划、拆迁和税费收缴的管理力度,严格执法、违法必纠;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检查反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属于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对小区内部的综合环境必须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分管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予以审定。开发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审批的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取得,对边远地区或不宜招投标的开发项目,可通过议标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级差地租、项目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测算,得出招标标底,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投标资格进行确认,由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招标和竞标。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

3.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抚顺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按《抚顺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坚持产权人自治管理与受委托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住房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供暖、维修和环保等方面的关系。第五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一栋公有住房出售达到30%的,售房单位(原住房产权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产权人设立房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房管小组),未达到30%的仍由售房单位管理。
  房管小组应由售房单位组织本栋住房产权人协商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产权单位派代表参加房管小组。房管小组成员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房管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第七条 房管小组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本栋住房的管理;
  (二)听取和反映产权人对住房管理维修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三)决定本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监督、审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向产权人筹集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足的经费;
  (四)协调住房使用和维修纠纷;
  (五)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定。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管小组要接受所在住宅小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产生、权利和义务按照《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房管小组或小区管委会应组织产权人签订住房使用公约。产权人应遵守住房使用公约。
  住房使用公约的范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 住房使用管理第十条 使用住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外貌、使用性质和共用部位;
  (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
  (三)擅自移装或占用共用设备;
  (四)在屋顶上堆放物品;
  (五)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产权人改建住房格局或改变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同意。第十二条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影响住房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
  (三)不得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第四章 住房修缮管理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二年内出现的装修和设备质量问题,五年内出现的结构问题,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上层住房的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向下层渗水、漏水,应由上层住房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修。
  自用部位是指户门内的客厅、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顶棚、内墙、地面、非承重隔断等。
  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内的门窗、卫生器具、照明灯具等。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该栋住房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按各自住房建筑面积数量共同承担。
  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的屋顶、梁柱、承重墙体、基础、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内天井以及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栋房屋共用的下水管道、垃圾通道、电视天线、避雷装置等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供水、供电、供暖、燃气设备、电梯、高压水泵、水箱等共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更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建筑以外的共用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维修。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经市第14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政发〔1997〕30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