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2024-05-17 21:55

1.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步伐,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现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的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辖地(以下统称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城市增容费)。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按本规定进行的城市增容费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增容费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应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人员,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归口审批部门,发给由市人控办统一印制的《青岛市城市增容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员凭《通知书》到市人控办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人控办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城市增容费的缴费标准,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第五条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实行落户许可证与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并用制度。
  缴费人员凭经验印的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缴费票据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应缴而未缴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入或迁入人员,减收或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及落实政策调(迁)入人员(包括按规定随迁子女);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复员、转业回市区及按政策可进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
  (三)出国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及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保重点就业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规定录取的驻青及市属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新生;
  (五)因本市需要引进的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学一级以上教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其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来市区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下同)及其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市区内退离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的按规定来身边照顾的子女;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批准的烈士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
  (八)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局(厅)级(含相应职级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其符合规定随调(迁)的配偶、子女,已在市区工作的前列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入市区的配偶、子女,经考试(考核)吸收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九)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岛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调(迁)入市区的配偶,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
  (十)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退离休人员、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十一)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成建制迁入市区的高科技单位的核编人员;
  (十三)从崂山区其他各镇调入高科园的担任党政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十四)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城市增容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向归口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归口审批部门核准后,填写《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申报表》,于每周末集中报市人控办。
  (二)市人控办每周初将有关报表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2.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1修正)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住在市南区、市北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一万元;住在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八千元。对其中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减半征收。
  (三)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征收。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代征: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代征。凡经研究准予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或驻青机构发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其向指定银行专户缴款,然后凭缴款收据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外地来本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由市城乡建委在审批其承包工程时代征。
  (三)在市内五区各类旅馆住宿的人员,由其所住旅馆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时,将所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填开缴款书一并上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催缴。
  (四)其他外地来本市务工经商的人员,均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时代征。第五条 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负责代征单位,要按规定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将代征款汇缴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第六条 各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除旅馆、宾馆、饭店之外,均按所收费额的3%提取劳务费。
  劳务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办理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设立专户储存,比照城市维护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使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经常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年终,都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外地在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住宿人员;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常住或暂住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住在市南区、市北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一万元;住在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八千元。对其中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减半征收。

  (三)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按其住宿费的10%征收。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代征: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代征。凡经研究准予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或驻青机构发出“城市基础设增容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其向指定银行专户缴款,然后凭缴款收据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外地来本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由市城乡建委在审批其承包工程时代征。

  (三)在本市各类旅馆住宿的人员,由其所住旅馆在收取住宿费时代征。各旅馆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时,将所代征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填开缴款书一并上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催缴。

  (四)其他外地来本市务工经商的人员,均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时代征。

  外地来本市的人员只缴纳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各有关单位不得重复征收。第五条 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负责代征单位,要按规定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将代征款汇缴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第六条 各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按所收费额的3%提取劳务费。劳务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办理。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设立专户储存,比照城市维护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使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经常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年终,都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

一、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二、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征收。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在市内五区各类旅馆住宿的人员,由其所住旅馆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时,将所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填开缴款书一并上缴。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和催缴。四、第六条修改为:
  各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除旅馆、宾馆、饭店之外,均按所收费额的3%提取劳务费。
  劳务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五、第九条修改为: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六、第十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