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怎么算的

2024-05-16 11:26

1. 医疗救助是怎么算的

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医疗补助费应该是怎样计算的      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应该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二、医疗补助费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三、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何认定      医疗期满,如果确实是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救助是怎么算的

2. 什么是医疗救助?

法律分析:申请大病救助需要什么资料:1、个人申请;2、家庭收入状况证明;3、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4、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5、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6、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可到乡镇民政办详细咨询办理医疗救助事宜。医疗救助随时申请,按季度审批,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社会化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存折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什么是医疗救助金

法律分析: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什么是医疗救助金

4. 医疗救助主要救助的是什么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在      一个      自然      年度内,      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      和      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部分      累计超过      2      万      元以上      的      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      .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      80%      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救      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      2      万元以上部分按 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以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为医疗救助年度,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 万元。      2      .罕见病专项救助。      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3      .尿毒症专项救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所发生的符合      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由专项救助全额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等情况由原渠道给予全额救助。

5. 医疗救助是什么

医疗救助的意思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医疗救助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医院医疗救助申报流程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好腔扰权委托书。2.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县民政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委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友旦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圆掘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救助是什么

6. 什么是医疗救助金

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职工医保如何申请大病救助
如果医保报销后本人仍然有困难的,可以向单位进行申报,单位会进行申报处理。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二、医疗救助一般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1、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下的,是不设起付线的;
2、在二级医院机构就诊,其医疗救助比例可以提高到75%~80%;3、在三级医院机构就诊,其医疗救助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4、在省三级医院就诊,其医疗救助比例可以提高至55%。其中,门诊统筹乡、村的医疗补助分别挺高到65%、75%。5、儿童先心病等8种常见大病,新农合的补助病种定额为70%,如果是肺癌等12种大病,其新农合的补助病种定额会力争达到7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7. 医疗救助是什么

医疗救助的意思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医疗救助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医院医疗救助申报流程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2.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立即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县民政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委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救助是什么

8. 什么是医疗救助金

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