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024-05-04 06:51

1.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022年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第一,养老金认证
养老金每年都要认证后才能保证正常领取,不同城市的认证时间各不相同,但如今马上就是12月了,2021年也快接近尾声,很多认证时间宽松的城市也给出了最后期限,还没认证的人要赶紧去做。广西桂林要求从今年开始,事退人员也需进行资格认证,如果没有在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资格认证,明年1月1日起将暂停发放待遇。河北邢台市要求对事退人员认证时间延长至12月31日。辽宁朝阳市要求,在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养老金认证的,次年将停发养老金。
进行养老金认证,目的是保证资金发放的安全,避免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冒领,导致资金流失,今年全国要为1.27亿退休人员上涨养老金,可见,养老金账户背负着需求高压力大的问题。如果造成资金流失,养老金的收支压力会更大,虽然每年在提高缴费上下限,但也也需要节约源头的资金浪费,才能继续保障养老金的长效发放。其实,现在的养老金认证方式更多也更便捷,除了原来去社保经办处认证外,现在还增加了官网认证,手机APP认证,高龄老人上门认证以及大数据静默认证等方式,为了保证自己能按月正常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要及时做这个工作。
第二,最低工资上调
退休人员有养老金月月发放,但对于还没有达到退休的打工人,维持生活的支撑力就是到手的工资。但物价是每年在上涨的,10月份CPI环比上涨0.7%,同比上涨1.5%。物价上涨,工资如果不跟着涨,大家负担生活的压力就要加重,尤其是低收入人群会更加入不敷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每一至三年要调整一次,今年多城市宣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到11月,已经有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16个省份实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2月份,将有海南,吉林和内蒙古等3省开始上调最低工资。
内蒙古一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分别调整至每人每月1980元、1910元和1850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0.8元、20.1元和19.5元。
海南省一二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全日制最低工资分别上涨至1830元、1730元和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上涨至每小时16.3元、15.4元和14.9元。
吉林省四档全日制最低工资分别上涨至每人每月1880元、1760元、1640元和1540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9元、18元、17元和16元。
除了最低工资的调整外,吉林省还设置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2月、12月这3个月,针对范围是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劳动者。这部分人到12月的时候,到手的钱,除了最低工资增加的部分,还能增加一笔低温补贴。
最低工资上涨后,除了到手的收入增加,能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外,还有一个福利就是失业金也将跟着上涨,以吉林省为例,今年吉林省从12月1日起将失业金计发比例调整为最低工资的90%,四类地区的失业金标准分别为1692元/月、1584元/月、1584元/月和1386元/月。失业金标准提高,同时最低工资也上涨了,对于失去工作的这部分人,到手的失业金也能更多一些,可以在没有收入来源的这段时间更好的保障基本生活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2. 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个人所在单位核发科;
2.核发科检查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会通知重新提交;
3.材料合格的,20日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4.次月将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划入社保IC金融卡或者指定的账户。

3. 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新政策

4. 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8%,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1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你可以到政策百科中查阅详细内容。

5. 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养老保险新政策

6. 养老保险新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法》规定的是“累计缴费满15年”,也就是说,中间欠费可以不补,可以续缴。但是目前各省都在出台《社保法》实施细则,你们那儿什么政策,还要看省级政府如何制定。

7. 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详细解读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进一步提高,幅度约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将会进一步调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0日上午介绍了2012年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调整水平将更高。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尹成基介绍,2012年养老表现新政策的调整,综合考虑2011年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目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在抓紧组织实施。至此,我国已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2年,我国将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相应适当调整居民个人(家庭)缴费水平。2011年该标准已从每人每年120元增加到200元。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将普遍达到70%,并计划用部分新增补助资金,建立大病保险,增强保障能力,减轻大病家庭负担。
  全国各地的情况也不是完全相同,如北京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就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人均月增230元,增幅约10%,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2510元,政策涉及198万人。
  以上就是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详情。此外,根据您的情况,如果感觉到目前养老保险的幅度不能完全满足自身保险需求时,您还可以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点,为您的养老更添一份保障。

养老保险新政策

8. 养老保险新政策

没有交够的。可以一次性交。具体看2014养老保险新规定 

2014养老保险新规定  

2011年7月1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来源 社保网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