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2024-05-10 16:24

1. 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四)其他投资;第二章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

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2.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结构管理

就是对将一定的资金在各部门、各地区比例进行分配整个过程的管理。投资结构的合理化1、投资结构合理化的标志一是看其投资结构是否适应经济资源结构的情况;二是看其投资结构是否适应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三是看其投资结构本身是否具有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四是看其投资结构的最终效果,即使社会生产与消费在总量上、品种结构上是基本相适应。2、投资结构合理化的方法优化投资结构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的比例关系;(2)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关系;(3)生产性投资内部看 轻重以及基础、能源、交通等部门的比例关系;(4)全国各地之间布局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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