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房产新政策有何改变?

2024-05-17 03:36

1. 2010年上海房产新政策有何改变?

对于上海的政策我有以下几方面的看法:一是持续性微调的政策会给市场产生不稳定的预期,长期来看对市场并无好处。可以说,最近十多年来几乎每一两年都会有些调整政策,反而使市场产生了波动较大的现象;二是控制性和紧缩性政策会逆转市场预期,那么会对明年整个上海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明年上半年市场前景可能会变差;三是土地利用政策几乎每年都在强调,但并未真正起到实效,估计明年也不会产生什么效果;四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过度干预只会使社会交易成本提高,开发商会选择其他变通的办法应对,例如捂盘有许多方法,政策执行过程中会有很大的难度,无法迫使开发商加快销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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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永远的痛

2010年上海房产新政策有何改变?

2. 上海房产买卖政策: 2011年度房产买卖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要详细的步骤。

上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海新增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0.5%-0.6%。
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如果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的住房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刚好人均60平方米,现又新购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00万,那么就是对100万交易价格的70%,70万计算,其一年应该缴纳房产税4200元

3. 上海2011年最新房产交易政策

2011.1.26“国八条”相关政策(2011年1月28日起实行)
1.本地家庭买房,已有2套房的,暂停购买第三套房。
2、异地买房,需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只限购1套,已有1套房的,暂停购买第二套房。
3.全国商品房首付比率调整到30%及以上,二套住房首付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5.转手不满5年住宅的,统一按售出价全额征收5.55%的营业税。
 
                      2010.10.7上海“沪12条”相关政策(2010年10月7日起实行)
1. 公积金贷款首套最高60万,二套最高40万,二套贷款首付款比率不低于50%。暂停对非改善型二套房(人均34平方米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对三套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3.动迁房上市时间由5年调整为3年。
 
上海首套房、二套房及普通住房标准
1. “首套房”标准:以买房人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但是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2.二套房认定目前是认房又认贷。
3、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总价人民币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上海2011年最新房产交易政策

4. 上海2014年房产新政咨询

1、2014年元旦至今,上海未出房产新政。
2、至今未取消的上海限购政策,专门针对以家庭为单位的新购住宅。这里指的家庭,以一对在婚姻持续期内的夫妻连同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
    依你在1中所述,你们家庭中的任何成员不可以通过买卖转让方式在“岳父”处加名字。加名字的本质是房产发生转移(哪怕是局部的)!

5. 上海12016年11月份房地产新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上海菁英地产企划部员工

上海12016年11月份房地产新政策

6. 2012上海买房政策

根据上海市相关限购限贷政策,
1、外地人购房必须在上海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连续缴纳满一年以上,中间不可间断;
2、上海外地人士单身限购是整个上海市全面执行的,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按此标准执行;
3、是否年满25周岁没有限定,只要你是成年人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限购限贷政策即可购买一套自住生活用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对于10月13日出台的上海房产新政策,有4个问题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外地买了房子在上海也能查的到的,算第二套。
第二个,上海的150平方的房子购买时没贷款的话,再卖掉是不算的。再买房是算首套房的。
第三个,跟第二个一样的,如果没贷款是可以这样操作的。
第四个,你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五,原来的三个人名字的房子购买时你未成年且未贷款。是可以都算首套的。
第六,有你名字的房子购买时你是未成年人,现在成年出来单独买房算首套。
备注:昆山的房子如果贷款买的,上面如果有你父母的名字的话,你父母再卖房都不能算首套,不管在哪里买房。如果上面有你的名字且是在你成年后购买的,你再购房也不能算首套。

对于10月13日出台的上海房产新政策,有4个问题

8. 上海购房政策20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购房政策2014
一、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二、每户家庭在沪限购1套房: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三、动迁房提前上市: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四、抓紧房产税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