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2024-05-06 09:58

1. 外商独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问题回答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信息参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外商独资者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2.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构有哪些?

2009年商务部等6部门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新规定规定商务部是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但如果外资并购涉及国有资产,并购的审批就会比较麻烦。《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需要提交当时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如果境内企业是上市企业,还需要经证监会备案。在著名的徐工凯雷并购案中,由于徐工机械的主要产品时汽车起重机,并购还须经国家发改委审批。

3.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中国企业为什么要赴美上市?爱问小姐姐告诉你

关于中国的企业在外国上市的问题

4. 优酷VIE模式上市的,但是2006年商务部不是要求红筹模式要审批吗?不懂,谁知道的说下,谢谢

这类VIE模式下的公司,不构成商务部十号文项下的收购,绕开了审批

5. 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类型~!在线等~!

一共57只,给你个网址看下,很详细,还有即时的A股和H股价格以及比例关系。 
http://hkquote.stock.hexun.com/urwh/gglb/4.shtml

补充:原来你问的是这个意思。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类型~!在线等~!

6.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扩展资料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投资

7.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8. 中国国内企业有哪些企业被外资控股?外资为第一股东?

中国拼命将血汗钱买入不断贬值的美债欧债,美欧阔佬们拿着中国的钱干了什么呢?他们在处心积虑地收购中国核心资产。等于中国借钱给美欧以便美欧阔佬将中国收购。同时美欧对中国苛刻无礼,天天指责中国,煽动周边小国欺凌中国,瓜分中国领土。同时还一再要求中国继续多借钱。

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可以查到,无论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还是中煤、中铝、中国神华等资源性企业。中国各种垄断性国营企业,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的十大股东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国的企业、基金。
 
高盛之于工行,美铝之于中铝,美国人用美元买中国企业股票,中国卖股票收美元买美国国债。
截至2010年底,美国企业、基金和个人投资者拥有中国A股股票价值1000多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价值约2000亿美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价值约300亿美元,合计3300亿美元。

据商务部《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重要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标准普尔500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每年就用这样方式从中国赚取超过8百亿美元,按其14倍的历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国的资产价值约11000亿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业在中国投资,美国企业在中国拥有的资产价值,高达15000亿美元。

再次,超过一万亿美元的美欧热钱潜伏在楼市、高利贷等市场。

综合算来,西方列强在中国埋伏下的钱,已经超过了中国外储。他们并不显富,而是让中国去露富,并装可怜从中国骗钱。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时机成熟就做空中国,让中国倾刻间变得一无所有一穷二白。

请看外资掌控下的中国市场

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研究中心)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

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

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商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

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11家合资;

化妆品: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

医药行业:20%为外商控制;

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90%!

在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 3.75亿美元就实行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在高科技领域:如手机行业,由于本土企业上游技术、关键零部件乃至生产线大部分从跨国公司购买,跨国公司早已从中赚够了。近期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低价策略,挤压国内手机厂商的利润空间,意在赶尽杀绝。国内手机行业除了自有品牌外没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术,2005年以来全部亏损,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纷纷退出市场。

在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随着外资的延伸,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零售业是最能吸纳劳动就业人口的领域,任由外国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来掌控。业内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业命脉,如果放任外资企业占领我国的流通渠道,中国的企业终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

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轮胎工业,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剩下的几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条件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上海轮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轮胎跨国公司法国米其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组建轮胎合资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独资与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能力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70%以上。

除电力,军工等极少数国家核心行业以外,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建材业)、钢铁行业(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汽车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普通机械、专用设备、电气设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石化行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行业、酿酒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供水供气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行业(煤炭采选业)、日用化妆品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行业(食品加工业)、造纸行业(造纸及印刷品业等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塑料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制造业等行业中,都占有较高股权和市场控制权,经济刺激计划和巨大需求给予了外资丰厚的回报,充分享受了我国经济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1)水泥行业:2009年全国水泥行业总产能16亿吨,外资控制产能5、6亿吨以上,控制力及总产能占30-40%以上。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瑞安建业后,占西南四省18%以上份额;华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购,占华中10-20%份额;摩根斯坦利收购山水集团30%股权后,环渤海市场份额第一;爱尔兰CRH收购吉林亚泰后,获取东北市场;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资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亚洲水泥、山水水泥、华润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权被港资和外资控制……

(2)机械行业:2008年,机械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2%,外资股权控制率为35.2%,总体控制力度达40%以上,机械制造业5大细分行业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外资市场占有率最高,超过60%,金属制品业为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约为30%。凯雷收购徐工85%股权,起重机和压路机占国内市场50%以上,国内136种工程机械产品,徐工占一半以上;国内装载机行业排名第7的山工机械被卡特彼勒全资收购,新加坡丰隆、美国高盛、美国国泰持有国内最大的独立柴油引擎制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权;无锡威孚是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德国博世持有其67%的股权;韩国全资的斗山工程机械8年在中国挖掘机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额已达徐工的1/3;西北轴承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90年代末,德国舍弗勒利用西北轴承陷入困境,与其合资成立富安捷铁路轴承,将其市场争压过来,后全资收购;瑞典SKF全资收购皮尔轴承;无锡轴承、烟台轴承被美国TIMKEN全资收购,并控股襄轴集团;全国化工设备第一生产基地,锦西化机透平厂被西门子控股70%的股权;德国ZF集团收购全国齿轮行业排名第二的杭州齿轮厂70%的股权;美国加纳基金控股沈阳机床30%的股权;英国特雷克斯收购北方股份25%的股权,北方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开发和生产基地;玉柴机械占据国内小挖机9.3%的市场份额,美国汉鼎收购其43%的股权……

(3)汽车行业:外国品牌销售占90%以上,虽然外资股权占比不超过50%,但无论技术、品牌还是研发等,外资实际控制力均高达60-70%以上。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华晨、上海通用、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北京吉普、广州本田、广州丰田、天津一汽丰田、长安雪铁龙等中国汽车销量最大的公司,外资股权均为50%,不包括外资中小企业,外商在华投资和合资控制的53家大型汽车公司,销售额1万亿元以上,占汽车市场总销售额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占有60%以上的份额;而在汽车电子、发动机零部件和摩托车配件等高技术含量领域,外资控制企业亦高达7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橡胶轮胎,法国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轮胎等外商独资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产能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占有中国汽车轮胎市场80%以上……

(4)钢铁行业:2008年,钢铁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 6%,由于国家对钢铁行业并购有控制,阿塞洛-米塔尔、俄罗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资觊觎中国钢铁行业纷纷受挫,即使这样,外资对我国钢铁行业的股权控制度仍超过10%,市场控制度超过12%,如阿塞洛?米塔尔收购华菱钢铁33%股权;德意志银行和阿塞洛?米塔尔收购中国东方钢铁47%的股权(河北津西钢铁 29%股权);法国圣戈班收购徐钢100%的股权;美国凯雷收购江都钢管49%股权;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钢28%的股权;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钢、马钢股份、重庆钢铁,14%、22%、30%的股权被摩根大通等外资和港资控制;唐山国丰钢铁,香港中港占股51%;港资占股65%的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开源控股分别收购日照钢铁、日照型钢30%的股权,收购日照轧钢25%的股权,后与山钢重组……

外资大规模并购国内钢铁业不成,再生一计,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国际矿山巨头利用手中掌握的铁矿石资源,不断涨价,对钢铁行业进行合围。
可以想象,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2亿吨,行业分散度高,众多中小或民营钢企面临淘汰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外资受欢迎的程度会有多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外资绕过国家设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钢企,将再次落入外资控制之中。

(5)石化行业:2008年,石化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0%,国家对外资准入石化产业有所限制,即使这样,除海外上市外,外资绕过重重障碍,通过来华设厂,并购等手段,石化行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已达18%,市场控制度为20-3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外资市场控制度2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料加工业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纽约、香港上市,外资与港资占股11%,海外融资额29亿美元,9年时间,向海外分红派息竟然高达119亿美元,分红派息竟为融资额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资与港资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纽约、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资与港资占股目前高达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纽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资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20%的股权。

国内原油和化工产品供不应求。如2009年,我国累计进口原油2.04亿吨,首次突破2亿吨,同比增长13.9%;液化天然气累计进口553.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 65.8%;口硫磺1216.7万吨,同比增长44.6%;进口甲醇528.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268.8%。仅2009年一年的进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进口总量还要多,占国内消费32%,由于国外甲醇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装置大面积关停,平均产能发挥率不足40%。;我国累计进口聚乙烯756.1万吨,同比大幅增长64.8%,占国内消费的48.7%,进口聚氯乙烯195.5万吨,同比大幅增长73.5%;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508万吨。此外,国内农药进口量巨大,许多精细化工品,国内甚至无法生产。

国际能源化工巨头纷纷在华投资。BP在华投资45亿美元,壳牌17亿美元,拜尔投资31亿美元,拥有12家独资或合资企业。埃克森美孚、壳牌、BP计划再投110亿美元。拜尔已投产5大乙烯合资企业:巴斯夫/扬子石化投资60万吨乙烯项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国投入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销售总额达到36亿欧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炼化、沙特阿美60万吨乙烯、壳牌/中海油的南海8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广州石化改扩建(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厂(占国内市场30%),在珠海建PTA基地。欧美跨国公司在洗涤用品、涂料、生物制药等下游领域占有巨大份额,有的已形成垄断外资……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市场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外资控制度为40%以上。英国皮尔金顿购入耀华玻璃19%的股份;中国玻璃港交所上市,皮尔金顿等外资大股东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资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阳玻璃,外资和港资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资,中国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资与外资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资三益发展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2.5%的股份;金刚玻璃,港资龙铂投资持有17%的股份;港资信义玻璃,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中国汽车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圣戈班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现已在中国设立50余家企业,其中制造企业40多家,分布在成都、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郑州等地;业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装、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国的员工数量超过15000人,2005年销售额4亿欧元。最近4年,圣戈班在华销售额年增54%…… 

在第一产业,外资四大粮商ABCD威胁4000万豆农生产,种植大豆赖以生存的无数豆农,年年赔本,不得不改种其它经济作物,造成2000万豆农集体“下岗”事件,2.3亿民工,或许从中能发现许多豆农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业倒闭,由于“大豆危机”,2004-2005年,1000多家内资榨油企业构成的“中国大豆军团”,瞬间烟消云散,随后倒闭率达90%以上,导致10多万人失业。

在第二产业,日用品和化妆品行业,外资品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宝洁每招收一名员工,就意味着中国原洗涤剂企业有2~3名员工下岗……

在食品饮料业,机械制造业,建筑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石化行业,玻璃行业,家电行业,酿酒行业,纺织行业,造纸行业,供水供气行业,印刷包装业几乎囊括所有的第二产业,由于外资生产效率普遍比内资要高,且极端盘剥人力成本,外资的每一次并购,都意味着大批人失业,外资的每一次投资,都意味着同行业竞争对手大多数职工失业下岗,挤占了无数工作岗位……

在第三产业,外资大型连锁超市每一次选址开张,对方圆两公里的中小型零售商店和门面都是一次集体毁灭性的打击,惨淡经营,或失业,或改作别的生意,从而挤占其它行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