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2024-05-16 15:06

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关系,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关系具体可分为:
1、金融组织关系,即围绕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指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因金融资产交易而进行中介服务的过程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这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实质就是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4、金融监管关系。指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许可、检查、稽核、处罚、指导等行政权力,对金融业组织和金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2. 狭义的金融法是指什么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进行的。由于金融有 “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关系也就表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相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而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一)间接金融关系      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包括:      1、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因存款、储蓄行为而产生的存款关系和储蓄关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因信用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及贴现贷款所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      3、金融机构之间因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汇兑结算、证券买卖、外汇买卖等活动而产生的同业资金往来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货币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商业银行法、存款法、储蓄法、信贷法、担保法、拆解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二)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1、证券发行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因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券等资本证券发行而形成的买卖关系、投资收益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这里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即二级市场)市场上,证券持有人与投资者因买卖股票、债券等形成的证券交易买卖关系及衍生的上市公司股票收购关系。      3、产权交易关系。这里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即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上,筹资人投资者发生的投资入股、股份转让、收购兼并等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资本市场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投资收益关系。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上市公司收购法、企业购并法、社会投资法及产权交易法加以调整。      (三)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这类关系变称为中介服务关系。主要包括:      1、货币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主要有资金的结算、清算、咨询代理、信托委托、融资租赁、担保、见证等关系。这里主要是根据银行为社会提供的中间业务的范围大小、种类多少而确定。      2、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包括证券发行服务关系、证券交易服务关系及产权交易服务关系。主要有证券承销与经纪、证券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服务关系。这里的服务关系主要发生于证券商及中介机构与投融资双方之间。      这类关系需要制定结算法、信托法、租赁法、证券机构与证券业务法、经济鉴证服务法等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      (四)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是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的关系。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指标、市场利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当然,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动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调控关系既有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质、又有金融监管中的不平等性质。      以上金融调控关系需要制定中央银行法、货币改革法等加以调整。      (五)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包括:      1、对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主要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进行全程审批所形成的关系。      2、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监管关系。主要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制定基本规则并监督实施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存款贷款监管、支付结算监管、信托、委托监管、保险监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服务监管等关系。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主要是指监管机关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品种的监管形成的关系,同时,还应包括金融监管机关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证券、非法从事存款、贷款、保险、典当、租赁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中形成的关系。      这类关系需要制定金融监管法加以调整。      三、金融法的地位      (一)金融法地位的含义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而这种直接融资关系、间接融资关系、金融服务关系及金融监管关系,是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因此,金融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根据法理学的常识,区分一门法律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要看其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综上,金融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2、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3、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而对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实施调控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与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指金融机构在从事商业性业务活动中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①间接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间接融资活动而与其他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包括存款关系、储蓄关系、借贷关系和同业拆借关系等。②直接融资关系,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这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关系,包括货币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关系,例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担保等关系;资本市场上的中介关系,例如证券的承销与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远期合约关系、互换业务关系、调期交易关系、期货期权交易关系等。(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4.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5. 什么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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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

6. 简述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具有民事法律的特征,其主体为经济关系,故其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系列地位! 
金融法的特点:系统性、宏观调控性 、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7.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
1、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
2、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3、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

扩展资料:
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2、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3、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金融
百度百科-金融法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8. 简述金融调控及其特征

金融,意即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的基础是信用,融通的条件是市场,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从而形成不同的金融形态。

金融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来引导各类主体的金融活动以实现其调控目标,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

金融调控的特征

1.金融调控的主体是中央银行。

在我国中央银行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其他任何机构与组织都不能成为金融调控的主体。

2.金融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

金融政策,是一国为实现金融领域的经济目标而运用的各种政策工具和具体措施的总称。金融政策通常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外汇政策等与金融市场相关的各种政策。其中,货币政策居于核心地位。所谓的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货币供应量而采取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总称。由于货币政策是宏观性、间接性与长期性的经济政策,决定了金融调控具有宏观性、间接性与长期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