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2024-04-30 23:47

1. 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二)职务变更情况;(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四)离任审计报告;(五)刑罚和行政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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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2. 保险公司总经理简历

刘经纶,刘总裁1959年7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上饶地区公司总经理,省分公司人险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华南地区寿险总督导,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险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刘经纶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管理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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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分管副总银保

如果最近你去过银行网点,你会发现,一款名为“生命理财一号”的保险产品销售火爆,成为市民理财新宠。据了解,“理财一号”为生命人寿推出的一款年金万能险,专供银行渠道。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附加值才是真正的理财!所以购买保险,首先要解决意外、疾病住院、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障。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做好风险的转移,即保险保障,这是一个根基。做好了保险保障之后才去做其它的消费安排和投资理财,没有保险保障的投资如同空中楼阁,经不起风吹雨打。理财一号是保险公司在银行代销的万能保险产品,年结算利率近半年以来都在5%以上,在万能产品中算是比较高的收益了。万能产品一般都有保底利率,有假定利率与实际利率,这个5%是实际的利率(不是银行存款所以不是利息)。你拿到的是一份保险公司的保险单,除了收益,还要扣除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根据保额多少和实际利率来决定),所以两年后拿不拿得出来本金绝对是个未知数,更不要谈收益,谈谈保障还是可以的。其实像你这样在银行柜台被推荐买银行理财保险的客户有很多,而且很多都是在不完全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就购买理财保险的。其实,银行理财保险的收益并不高,一般总的年均收益就是3.5%左右,比银行5年期的定期低点,其优势在于多了一个意外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的寿险产品一般都是定期型;到期后还本+息,期间也只有少许的保障;若真要做理财类产品建议直接做银行非寿险产品。若要做寿险产品,建议直接与寿险公司联系。生命人寿理财一号是一款万能险,这里说最低有5个点的利息,其实是结算利率,不是银行存款说的利息,如果是一次性交费,一般两三年才可以拿回本金。生命的理财一号是生命银保的一款产品,至于收益目前在网上都有公布,每个月一号都在网上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9月1号公布8月分的结算利率为5.2%,且为复利。生命人寿银保保费突增高利率能否兑现引质疑银行推荐生命人寿的‘理财一号’,说最低有5个点的利息,存两年就可以取出。请问这是真的吗?它有什么利与弊?如果两年内不能拿出怎么办?就怕两年后取出没有5个点的利息。”对此款产品的收益性,不免有客户在网上提出质疑。“从资本市场的今年表现分析,这款产品肯定是亏本的,如何填补亏空,高利率到底什么用意,还不知晓。”前述人士表达了自己对此的担忧。查阅各公司数据后记者发现,近3个月市场中的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大多在4%以下,甚至有低至1%水平的产品,不同公司的产品结算利率呈现一定差异。同时,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的不同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如生命人寿的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就分布在了1.06%-5.20%之间。记者又统计沪深股市的数据发现,生命人寿资金的投资风格较为稳健,其三季度重仓的深圳机场虽然自四季度以来下跌了7%,但其表现仍好于深成指,而生命人寿重仓的另外3只银行股(农行、工行、中行)更是在上证指数下跌5%的情况下,实现了上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生命系”保险资金的投资能力。外界一般不会有过多保险公司的产品资金投向信息,不过服务于某合资寿险公司的北美高级精算师对记者表示,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水平除了与银行利率有关外,更多地取决于专项资金的投资策略。如果投资策略定位为稳健,资金将更多地投向国债、企业债或债权计划等固定收益资产,很少部分投资或不投资权益资产,这样的话,结算利率维持在高位水平也是很可能的。生命人寿发力银保业务的确切用意目前还不明了,不过看看近期发生在生命人寿自身及周边的事情或许可以发现一些端倪。今年下半年以来,一方面生命人寿内部正在发生去“新华化”的高管人事变动,其中就包括分管银保渠道的重量级副总高焕利辞职。同时,工银安盛人寿为首的银行系险企逐渐崛起,已有消息称他们已对寿险市场的第7-10名之位产生觊觎之心,而面临威胁的正有生命人寿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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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管副总银保

4.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综合部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各种文稿的打印、发送,负责文件材料的领取;2、负责办理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阅签、清退、整理、归档、保密工作;3、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投诉和来访接待、收发传真、考勤登记、接听电话等工作;4、负责中心会议的筹备、会议通知的拟写、下发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文字材料的整理。5、负责收集和撰写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参考和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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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副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营销部个人履职情况汇报2012年,按照分司领导的分工,我主要负责营销部的业务推动及公司内外部协调工作。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协调分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一定成绩。截止到2012年11月18日,完成保费3xxxx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xxxx%,超额完成xxxx万元,并计划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完成保费xxx万元,计划超额xx万元。今天,按照xx中支年度班子考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就自己今年以来的履职情况向领导们做以下总结,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一)积极学习,不断提升,做个合格的保险管理者。分公司上半年组织全省四级机构负责人专业知识培训(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本人踊跃报名,积极参加。学习期间积极配合,善于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并在学习结束后获得优秀组员。十月下旬参加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四级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学习,学习过程中一如既往的刻苦努力、虚心好学,并在培训结束后获得优秀学员证书。通过这几次学习,使我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培训后,我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二)积极主动的做好全面业务的推动工作。按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各成员的工作分工,我积极围绕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针对公司各险种业务面临的发展环境和市场形势,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紧抓续保业务。由于受大市场环境影响,2012年经济继续呈疲软状态,新增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故在整体业务增长点中,续保存量成为一大亮点。我部门依据上年度保险续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逐笔分类,提前两个月分拣好并下达到每个业务人员手中,使其达到每笔业务都心中有数,每笔业务都能提前通知续保。此举自推动后使续保率得到大幅度提升,效果比较理想。二是大力开展渠道业务建设。针对公司提出的渠道业务的扶助政策,我于上半年与鱼台鹏华汽贸友好合作,签订协议,自此鱼台营销部有了第一家车商渠道队伍。现如今,车商渠道每月有十万左右业务产出,为我司业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现阶段(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我正积极与北京现代鱼台店和中国一汽森雅佳宝等汽车经销商进行走访,增进交流,加强联系,对今年及下年的合作事宜进行商讨,基本达成了共识,预计不久会有业务产出。(三)理顺业务发展思路,为明年业务全面启动打好基础。一方面加强内部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和工作措施,在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人性化管理。对每位业务人员做到每天沟通,遇到业务发展阻碍积极帮助他们协调沟通;每逢他们的生日,集体庆祝的同时,为他们送上一份鲜花和祝福。第二方面是积极协调,全面启动与本地各大型停车场、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进行多层次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协调各业务人员与他们的业务合作,积极稳妥的开展车险业务,同时也在意外险开拓上做到稳发展。第三方面是加大公司宣传力度。依靠总分公司现有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我部门计划于明年与本地广告公司进行接洽,加深我司品牌在当地的影响(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在鱼台县人民心中树立起美好的大地保险形象。(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年,工作中虽取得了一些新的进步和成绩,但距离上级公司的要求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细想业务素质的提高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式,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忽视业务与学习的两者关系,平日大部分时间忙于业务及事业性工作,用于业务知识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有时工作中会出现些偏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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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副经理职责

6. 保险公司中支副总可以任职省公司副总经理吗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第十四条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第十五条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第十六条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二)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三)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四)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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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公司总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你可以去看看这里有好多保险公司的规定可以借鉴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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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经理职责

8.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摘要】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提问】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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