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2024-05-15 07:53

1. 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1.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山——整治掠夺式开采 不再新立矿业权
2015年4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公布《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揭开了秦岭北麓矿山整治序幕。方案整治范围从采石矿山扩大到包括金属类矿山在内的所有矿山,要求到2020年将全市现有61个矿权压缩到17个以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水——做大“水”文章 秦岭之水润泽京津
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处于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水,解京津渴”。
4.城——“山”、“城”相融 改变生活
守住绿水青山做大“根”产业,换回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治理区域呈现出“十里长沟茱萸香,小桥流水美山庄”的新农村景象。

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2. 当前,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敢迫切的问题是

答案C
秦岭地处我国南北分界处,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保护最迫切的问题应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此题还可用排除法。

3. 秦岭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有利条件

黑河森林公园美景

秦岭生态保护区 记者 王健 摄
秦岭的美,四季分明。
告别了郁郁葱葱的春夏时节和层林尽染的深秋,在一场初冬大雪的装扮下,巍巍秦岭展现出了另外一种大气磅礴的美,让人们更深刻地体会到了银装素裹、分外妖娆的含义,也更增加了世人对于大秦岭的依恋和热爱。
2012年7月,西安市提出了要抓好事关西安长远发展的五项重点工作,在全市上下形成共识,其中就包括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明确提出要以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持续推进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西安。
保护好大秦岭,让绿水青山永续,是西安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历史责任。近5年来,全市上下持之以恒、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为保护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与维护其生态功能不懈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效机制
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治本”路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2013年10月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这是全国大中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西安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进入了“法治”时代。这部条例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及各部门法规一起编织起了一道“法网”,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秦岭保护法规体系。
同时,我市在《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推进“多规合一”工作,相继完成《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翠华-五台、楼观、太平、沣峪、汤峪五个片区控制性规划》,形成较为完善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空间规划冲突、资源环境保护和利用等现实矛盾。
市秦岭办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调整理顺市、区(县)秦岭保护机构职责,夯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镇(街道)直接责任,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等建议,有效推动了管理机制的完善。
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西安已经建立起法治框架下的“治本”路径。
主动作为
全面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如今,提起环山公路的绿道,许多骑行爱好者都非常熟悉,这一标志性路段,不仅成为沿山群众工作休闲的便利通道,也是秦岭北麓一条最重要的景观长廊。
近年来,全市上下主动作为,多措并举,精心施工,已累计投资30亿元,全方位整治提升秦岭北麓生态环境,踏踏实实地做了许多深受百姓好评的工作。2011至2014年,开展了秦岭北麓直观坡面绿化工程造林2.89万亩;2015年起,高品质推进环山路两侧166公里的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共栽植各类乔、灌木310万株,绿化面积104万平方米。太乙宫至沣峪口转盘21公里太阳能路灯建成点亮。2个生态节点广场、4个农贸市场和21个停车场正式投入使用。户县21公里绿道示范工程建成投入使用;重要节点、重点峪口、子午大道及东西出入口等7个界碑标识建设完成;沣峪口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第一阶段建设已完成;老沿山路连接改造工程和秦岭北麓18条河道的综合治理提升工程实施顺利;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博物馆建成开放。
数字的背后,是艰辛而扎实的工作。“保一山碧绿,护八水长流,建美丽西安”的目标已经取得实效,树多了、灯亮了、路宽了、景美了,百姓的口碑也越来越好了。
一方面是加大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我市在遵循最大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审批,严格执行禁止在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区内新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这一规划保护要求。2013年以来,共审核准入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项目88个,多个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被“拒之门外”,秦岭北麓的生态也一天天地向好发展。
铁腕治乱
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说“不”
保护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要对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说“不”。近5年来,我市持续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整治,严打“乱占乱建、乱采滥挖、乱排乱放、乱砍滥伐”行为,“四乱”得到有效遏制。
市国土局矿管处处长郑世骅介绍说,近年来我市严格执行《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2020年)》,持续开展对秦岭非法采砂采石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问题已得到全面遏制,没有发生大面积、系统性非法开采现象,矿山监管形势总体可控。2015年,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已全部取缔到位;有序关闭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由2004年的106个合法矿权减至45个。4年来,已关闭矿山40个。到2020年底前,采矿权控制在17个以内,全市矿山数量比2014年减少72%,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在对环山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市秦岭办按照“一根绿线穿到底”的思路,协调组织区县秦岭办开展常态化的环山路两侧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时拆除清理违规乱设门头立柱、灯笼、门头牌匾、占道经营摊点;及时清理生活、建筑垃圾;及时清查整改违规超高建筑,如今那条纵横东西的环山路景观廊道,变得更加亮丽多姿。
曾几何时,秦岭北麓违法建设愈演愈烈,使青山绿水伤痕累累,伤疤不断,使原本属于西安市民的后花园变成了少数人私人领地。2014年3月,西安市委、市政府主动出击,在法治的框架下,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无处藏身”,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出现了崭新局面,这一作为得到了中、省领导的充分肯定。
2014年,我市全面完成202栋违法建筑处置任务,依法拆除145栋、没收57栋,并对拆除点及周边环境实施了生态恢复145.06亩。2015年,新查处违法建筑10栋(周至县2栋、长安区8栋),依法拆除5栋,整改4栋,没收1栋;重新核定拆除202栋违法建筑中的3栋(户县)。西安以实际行动遏制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的蔓延、扩散,不仅极大震慑了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也从整治规模、执法程序、惩罚方式上,为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法整治违建提供了“西安方案”。
全民参与
为后代留下一片完美的青山绿水
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保护与富民工程相结合。2013-2015年,西安3年扶贫攻坚工作中,全市涉贫镇(街办)共72个,秦岭保护区内就有40个,占总数的56%。为尽快帮助秦岭地区当地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取代传统经济模式,形成了以周至猕猴桃、户县葡萄、蓝田核桃及长安区现代农业为代表的规模农业;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和采摘旅游为依托的农家乐经济模式;进行蓝田县玉山古镇、葛牌古镇和周至县厚畛子古镇为代表的古镇建设,推进户县化羊庙、阿姑泉等美丽乡村建设,打造灞桥区洪庆山风情小镇;对6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8.4万群众进行移民搬迁,加强水源保护,为脱贫致富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秦岭生态旅游经济,与以人文景观为主体的关中平原旅游带优势互补,共同构成西安旅游资源开发的基本框架。依托6个自然保护区、14个森林公园、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8个旅游景区、2个地质公园及世界文化遗产、文化古迹、6个佛教宗祖庭、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宗教寺庙,开发旅游资源,突出“秦岭山、水、森林自然美与古长安悠久历史文化美”相结合的地域特色;建设以秦岭野生动物园为核心,向东西两翼扩展的沿山文化旅游带,辐射和带动周边经济快速发展。
为了让保护秦岭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市秦岭办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向市民展示秦岭的人文生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秦岭、爱护秦岭的行动中来。从2012年起,连续4年组织开展“感恩秦岭——我为秦岭植棵树”志愿者活动;2013年组织“第三届秦岭高峰论坛”和“呵护与守望——大美秦岭”当代国画名家邀请展、百年经典影像展、城市定向赛活动;2014年举办“重走红军路,感恩大秦岭”教育活动;2015开展“守望大秦岭——问道终南山”专题活动,就秦岭保护问计于群众、问计于社会、问计于名家;今年,还组织了2000余名志愿者参加“志愿者护绿行动”公益活动。润物无声,这些活动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位西安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今天,西安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已进入新阶段,这种保护还将持续下去,也必将成为一项惠及西安长远发展的战略工程、生态工程、文化工程和民生工程。

秦岭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有利条件

4.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条例如下:
(1)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5.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6.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法律分析:(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7.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8.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二十六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第二十七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二十八条 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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