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号文之后资管行业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2024-05-17 00:24

1. 56号文之后资管行业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开吗

56号文之后资管行业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2.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扩展资料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3. 资管产品运营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经专属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募基金管理等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客户资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营受托资产,为资产委托人创造收益的一种金融产品。财税〔2017〕56号文件对资管产品作了进一步细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14类金融产品,比较常见的有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等,而文件明确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有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9类单位组成,主要承担运营资管产品为客户创造收益的责任。
一、简易计税优惠
财税〔2017〕56号文件首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A客户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理财品种为“安富”的理财服务协议,本金100万元,期限1年,B银行负风险全责,享利润70%;A客户享利润30%及保底收益(等同协议期银行存款定期年息两倍)。银行存款定期年利率为3.5%,到期利润为17万元,B银行分得利润10万元,则B银行按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缴增值税=10 ÷(1+3%) ×3%=0.29万元。
二、其他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使用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对受托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等)提供管理服务应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C银行与D企业签定一份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为8%,贷款额为100万元,到期取得贷款利息8万元,按上述规定这笔利息收入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8 ÷(1+6%)×6%=0.45万元。
例3:E信托公司受F投资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受托资产价值1亿元,E信托公司按年收取0.5%管理服务费,按上述规定这笔收入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50 ÷(1+6%)×6%=2.83万元。
三、分别核算规定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从高适用税率。
例4:G银行2018年第一季度取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合计10万元(未分别核算),向主管税局申报时:
申报缴纳增值税=10 ÷(1+3%) ×3%=0.29万元
以上纳税申报经其主管税局检查后责令G银行按上述规定限期补缴税款:
应补缴税款=10 ÷(1+6%) ×6%-0.29=0.28万元。
四、汇总核算的选择
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纳税期限
资管产品管理人要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六、豁免条款
新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缴增值税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资管产品运营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4. 资管增值税正式施行,3%到底如何征收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增值税正式开始施行了。计税对象是谁?谁来缴纳税款?收多少?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有多大?很多投资者对此满腹疑问,不急,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Q:计税对象是谁?
A:资管产品在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在持有期间获取的保本性质投资收益)。

Q:谁来缴纳税款?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司担任管理人的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依法由基金财产承担。
Q:收多少?投资收益影响有多大?
A: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征收的时候,除了增值税本身外,还需要加上12%(包括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附加税(注意:附加税费的税基为增值税),整体税负率为3.26%。

Q:3.26%?好抽象的一个数字啊,没太明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
A:好的,没问题!
假设某证券类私募基金资产规模5000万,全年仅投资债券(非国债、地方政府债),产品盈利500万,收益为10%。那么这次新规对其影响如下:
应纳税款=500万×3.26%=16.3万
收益率下降=10%×3.26%=0.326%
实际收益率=10%-0.326%=9.674%
Q:这么看来,实际税负并不重啊。拿上述例子来说,增值税新规之后,收益只下降了0.326%。
A:是的。因为它不是针对本金收税,只针对增值部分,所以影响较小。其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不大,投资回报率下降,税后回报率约为原回报基础上的九七折。一方面征收率3个点,税率并不高,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的大量免税项目,受波及面不是很广。以下为三类免税政策:

附:增值税新规涉及的法律条文一览
2016年3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明确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对金融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同年12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7年1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征收。
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令[105]号文”)允许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赎回收益”两类。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基金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而证监会令[105]号文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属于承诺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所获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例外的是,根据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6〕140号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持有基金赎回收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根据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之规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货币市场基金,且该货币市场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报价,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为红利再投资,转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FOF私募基金赎回该等货币市场基金产生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可以分解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两项业务。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并非保本基金,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之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故,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质上系其用所获得的货币市场基金分配收益认购,“买入价”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赎回收益”来源于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增加,并非货币市场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之规定,该类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销售额,故笔者认为,该类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的情况下,财税[2017]56号文第四条允许“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方式”和“汇总核算方式”对于发生“金融商品(股票、债券除外,下同)转让”应税行为的私募基金影响较大。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金融商品转让”可能会发生正差,亦可能发生负差,“汇总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转让负差冲抵B私募基金的转让正差。整体而言,“汇总核算方式”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负。
但是,降低的税负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资人之间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伙企业形式基金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约型基金,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与没有税务登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设立后,其本身是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的,即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从这个角度,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与财税[2017]56号文的“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前提并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税局加强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趋势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需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有利。并且,财税[2017]56号文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资管产品”范围,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除国税总局另出规定外,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与税局沟通,主张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

7.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优质室友都在这里了
广告

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为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56号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作为受该政策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委托人/受益人
梳理信托计划资产
投资信托产生的相关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较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托计划资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其相关收益是否应税进行判定。
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投资人在梳理完成投资资产的涉税影响后,对于受增值税影响的信托计划资产需要予以关注。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对于信托合同条款的修订,尤其是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条款,并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权益。

信托计划管理人
法律文书梳理
梳理所有类别信托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合同;全面梳理信托计划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清单及沟通材料。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56号文实施后,为保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管理人需要就税负承担问题、计税原则确认问题和涉税资料交换问题与各方做好提前沟通。
新产品设计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净值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回报产品)设计不同的税负转嫁方式。另外,对于多层嵌套的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产品的投资结构以降低额外税负可能也是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梳理涉税资产
全面分析、梳理信托产品所持资产的类型和收益形式来明确其是否涉及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应税项目。部分较为特殊的资产收益安排,例如股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转让和回购、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对赌约定、收益互换等,其涉税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托产品管理人需要对产品增值税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梳理,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方案;梳理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记账方式;制定价税分离方案,修订估值操作手册。
系统改造
信托公司需对内部系统架构和数据进行评估,识别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确内部系统信息传递流程、连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改造以及测试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时切换到改造后的系统,在时间上较为紧迫,在此也建议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尽早开展。
就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在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还有许多政策待明确的事项。这不仅使得管理人在系统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在梳理资产后,就相关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落地
中介机构作为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第三方,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落地的全流程项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书审阅、涉税投资行为分析、会计核算方案建议、系统改造分析、新政策岗位设置及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协助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增值税改革的落地执行工作。
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对于信托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无疑给信托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信托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8. 小规模性质的基金管理人为资管产品代缴增值税,会计网上怎样申报缴纳?

每个地方有不同的方法开通网上报税,如深圳吧,当你的税务登记证办理下来后国税就自动开通网上报税,所有的国税都可以登陆深圳国税网进行相关的纳税申报,地税的话,就需要先到银行签代扣款协议书然后拿着这协议书有一联是交到当地税所,再与税局签订网上报税协议书,这样你就可以进行网上报税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