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2024-05-06 15:45

1. 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这两种方式中的股份回购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
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2. 申请了转让股权了,股东退出有什么方式有什么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变更股东名称(姓名)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5.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 申请了转让股权了,股东退出有哪些方式有哪些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变更股东名称(姓名)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5.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了转让股权了,股东退出有哪些方式有哪些呢?

4. 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种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即: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两项事由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此,小股东在加入公司时应重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条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5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法》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其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5. 股东退股与股权转让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一、定义不同。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二、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可以转让,但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也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履行了法定手续后才可以退股。 三、要求不同。退股的要求是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退股与股权转让有何区别?

6. 股权转让后能否撤销?

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取得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原则上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一、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7. 股东退股与股权转让有何区别?

一、定义不同。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
二、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可以转让,但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也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履行了法定手续后才可以退股。
三、要求不同。退股的要求是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的。
一、什么是股东退股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受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退股,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包含哪些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很多: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规定的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退股与股权转让有何区别?

8. 股权转让后能否撤销?

一、股权转让后能否撤销? 已经办理了 股权变更 登记,并取得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原则上不能撤销 股权转让协议 。 我国《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 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 公司法 》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 诉讼 中最为常见,其中 股权转让合同 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 合同当事人 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综上可知股权转让后能否撤销也要视情况而定,股权转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股权转让的效果尚未发生,还要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要提前调查清楚股权的具体情况,当遇到《公司法》54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接触股权转让协议,相反,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而且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时就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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