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

2024-05-16 02:25

1. 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


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

2. 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省人劳发的文件

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伤残津贴增幅达26%,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幅为12%,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摘要】
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省人劳发的文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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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伤残津贴增幅达26%,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幅为12%,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其中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回答】
一到六级各涨多少,文件号是多少【提问】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为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回答】

3. 黑龙江省2021伤残津贴调整

法律分析:一、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定额增加85元/月按照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出来的调增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放。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 、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 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再增加50元/月的基本养老金。
(三) 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229元/月的,按2229元/月发放。
(四)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人员: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丰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黑龙江省2021伤残津贴调整

4. 2020年黑龙江伤残津贴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黑龙江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4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30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25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5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5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黑龙江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6. 2022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上调多少

本次调整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22年1月起执行。
   
 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8元、13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612元计发。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安庆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市本级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共195人,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51人,人均月增加145.79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144人,人均月增加76.75元。同时对已拨付的2022年1—2月份伤残津贴和抚恤金进行了补付,补付部分随调整后的3月份待遇一并发放到位。

7. 2021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调整文件是哪个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表;申请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三)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认供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近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工伤认定疑难案件,促进工伤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  伤残津贴平均调整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70%至90%进行调整,增长额较低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调整水平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另行制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从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黑龙江省工伤津贴调整文件是哪个

8. 黑龙江省工伤工资调整情况

法律分析:主要调整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所提升。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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