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2024-05-17 05:21

1.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那么答辩状如何写?下面是我整理的几篇关于担保合同担保人的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一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XX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8日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二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号**小区*-*-***室。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
         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XX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
         分别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2. 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

作为保证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可以考虑从保证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保证责任承担期限、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等方面来进行。具体来说:第一、你首先得仔细查看下保证合同中的签名是不是你本人所签,借款是否是真实发生,是否已经有过还款,这些都可以成为抗辩的依据。第二、区分保证类型,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了,才能够向保证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审查保证期间,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办理;如果约定是直到还清之日止,则视为保证期限为两年。如果已经过期,则可以主张时效抗辩,通俗来讲就是保证责任过期不候。第四、如果保证的同时,借款人提供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而债权人放弃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在这个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保证责任内免责的有哪些?
保证负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货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保证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贷款担保人答辩状

      银行贷款纠纷的担保人怎么写答辩状?下面是我整理的几篇关于贷款担保人的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借贷纠纷担保人诉讼答辩状一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
         但实际履行情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418天。
         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
         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7月9日
           借贷纠纷担保人诉讼答辩状二  
         答辩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
         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20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贷款担保人答辩状

4.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

      审判主要参与者有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判裁决的一种活动。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XX(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XX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XX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201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XX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
         2013年5月8日
         个人贷款担保人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通大道320。
         法定代表人:XX和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林金辉、许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诉讼请求方面
         1、具体借款金额。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到底借没借款,借了多少钱?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万元,还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要原告用证据来支持。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林金辉实际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可以证明林金辉在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2万元。
         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许庭辉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计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符合公平原则。
         4、违约金主张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答辩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二、保证责任时效方面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若本案担保责任成立,则答辩人最后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超过这个时间答辩人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诉状,对起诉的时间进行了涂改,对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的时间证据。
         三、客观事实方面
         1、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系由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事实。因为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与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答辩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XX和,也非XX和本人签名。此两点可以说明《借款协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
         2、原告林金辉起诉所称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许庭辉出具给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许庭辉在林金辉借了200万,依据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2011年5月27日,许庭辉、林金辉及李开霖(李开霖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许庭辉向林金辉借款300万元,并由李开霖以贵公司[2]的名义为本人提供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借款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
         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许庭辉知道与李开霖、林金辉签订《借款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答辩人公司所为,即明确了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三百万元《借款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假公章和非XX和所签字的事实,可知本案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所诉案件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担保责任,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答辩人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重庆市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13年2月25日

5. 连带担保人答辩状范文

法律分析:写明答辩人,答辩理由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连带担保人答辩状范文

6. 担保人被起诉怎么辩护


7. 担保人免责答辩状

担保人免责答辩状答辩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答辩人:马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2011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某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此致xx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王某20XX年XX月XX日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担保人免责答辩状

8. 担保人被起诉怎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