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如何规定的

2024-05-09 09:13

1. 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如何规定的

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的规定是: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一、侵犯商标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
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民法典规定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置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赔偿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内吗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如何规定的

2.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呢

侵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利或人身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版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权,构成侵权行为之责。侵之债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二、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某种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2、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执行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不执行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生和医院无论是否具备其他条件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
三、民法典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权行为之债债务怎么承担

侵权行为之债的债务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等方式承担,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务人如果能够积极履行的,会减少很多麻烦,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履行的,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一、贷款车当黑车卖了会怎么样
1、车贷没还完,将车卖掉。只要正常还贷,就没有影响。如果拒绝还贷款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追责问题。但如果有能力而故意不偿还,就有可能涉及刑事问题了。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法院怎样执行担保人有住房公积金
如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三、借了高利贷还不上的应当怎么办
高利贷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如果被起诉了债务人要积极应诉,按照法院判决偿还欠款。
如果法院判决后,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偿还的,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的财产。
另外,对于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行为之债债务怎么承担

4.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合同之债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依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即是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之债不是侵权行为人所愿意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因此,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我国也没有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实际中最好两者协商,以实际情况为准。

5.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4、有条件选择运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依照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由于偶然的原因到国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些牵强。所以作为特殊情况可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波兰及我国都采用这种主张。
5、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6. 侵权之债怎么认定

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就会产生侵权之债。侵权债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损害请求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7.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指什么

8. 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4、有条件选择运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依照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由于偶然的原因到国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些牵强。所以作为特殊情况可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波兰及我国都采用这种主张。
5、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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