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2024-04-30 00:48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权限有哪些

1、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5、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6、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9、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7日    


分类: 信贷业务 ( 银行法->信贷业务 ) , 公安法 ( 公安法 ) , 计算机与互联网 ( 科技法->计算机与互联网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6.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7.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可以放贷款的机构有哪些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2、地方性银行。例如:上海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农商银行,北京银行等等。
3、互联网银行。例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苏宁银行,众邦银行等等
4、各种分期平台。例如大额信用卡分期等等,用于汽车分期或者小额的消费分期。
网贷平台。
5、各种各样的网贷平台,比如分期乐,买单侠等等。网贷平台额度比较低,利息不便宜,不建议用太多网贷。
6、私人或者企业放款。还有一种私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借贷,只要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线,也是一直存在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可以放贷款的机构有哪些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2、地方性银行。例如:上海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农商银行,北京银行等等。
3、互联网银行。例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苏宁银行,众邦银行等等
4、各种分期平台。例如大额信用卡分期等等,用于汽车分期或者小额的消费分期。
网贷平台。
5、各种各样的网贷平台,比如分期乐,买单侠等等。网贷平台额度比较低,利息不便宜,不建议用太多网贷。
6、私人或者企业放款。还有一种私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借贷,只要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线,也是一直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