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角债清理的经济学原理

2024-05-05 15:19

1. 东北三角债清理的经济学原理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  “三角债”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三角债”是指甲方是乙方的债权人,而乙方是丙方的债权人,丙方没有还给乙方钱,乙方也就没有钱还给甲方,一旦丙方出现财务危机,乙方和甲方也会跟着陷入财务困难,赊销是形成三角债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赊销是指产业链中,上家允许将产品交给下游,下游则在限时内或变现后,再将货款交还给上家。当下游把货款给了上游企业时才完成销售,但也常会出现完成不了销售的情况,下游企业在货物变现后仍不还给上游企业,造成上游企业的严重损失。由于赊销和“三角债”的存在,环环相扣的产业链变成了一损俱损的债务链,只要一环断裂,接下来的就是整个产业链的崩溃,甚至导致一国的经济萧条,这就是“三角债”之所以成为中国总理案头的重中之中的原因。其实,“三角债”并不是中国特有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特别是转轨中的国家。俄罗斯的“三角债”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经济发展。2001年过期债务已经高达35万亿卢布。本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商品交易中的基本规则,但是,当交货与交钱过程相对分离时,“信用”关系就出现了。信用关系是一种由买卖双方承认并接受的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后面,钱与货的到手时间与空间上有一定的距离,或者是一方交了钱,但要以后才能得到货,或者是一方交了货,要在以后才能得到钱。显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与钱货到手,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里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这里有一个时间与空间分离的发展过程。当交钱一方还没有得到货时,他相信卖货一方一定会遵守交货的信用,交了钱一定会取到货;同样,在一方已经交货还没有得到钱时,交货的一方也确信,虽然已经将货给了买者还没有得到钱,但受货一方一定会守信用,将钱付出的。但在现时生活中,并非如此,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没有钱,而无法按时支付货币,另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有钱,但不愿意支付货款,而挪做他用。无论怎样“三角债”都是违背“欠债还钱”的原则的,都是欠债不还的表现。在企业投资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企业信用关系也不断地发展起来了。但由于企业从微观经济效益出发,欠债有理、欠债有利,欠债能够出效益的错误观念不断滋长,因而导致“三角债”席卷全国。  长期以来,“三角债”成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企业的老板饱受其煎熬,称“三角债”为“毒品“,欲罢不能。“三角债”迫使他们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追债,三分之一的时间,躲避追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三角债”也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经理人的腐败和堕落。消灭“三角债”的直接手段是缩小赊销和铺货(产品推销的一种形式,指将产品在短时间内铺向市场,以求市场覆盖率。常在新产品推广期采用,由于新产品尚待接受市场考验,销售商不愿意冒风险,故常采取赊销方式)的范围。消灭“三角债”的根本原因是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这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中最重的东西不是硬件,即买卖场所。而是那些无形的东西、那些软件,即交易规则、契约和信用原则。它们才是市场经济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的关键。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正面临外需下降、内需疲软、通胀形势严峻、企业利润压缩等多重压力,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在多重压力的背景下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上世纪90年代初曾严重困扰中国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卷土重来,在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形成了新“三角债”问题,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上世纪90年代的三角债主要以国有大企业之间的政策性拖欠为主,而目前的新“三角债”则以经营性拖欠为主,各种类型的企业均有涉及,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受三角债影响更为严重,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企业盈利下降、亏损严重、亏损金额不断增加,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呈不断上升趋势,资金回笼难度越来越大,资金回笼周期不断延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相互拖欠现象较为普遍等。根据Wind的数据,2008年至今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出现持续性地大幅增长,从2008年年初的1.28万亿增加到2012年7月的7.83万亿,增长幅度达512%。2012年7月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达32.80天,比上年同期的28.86天增加3.94天,同比增幅达10.2%。  此外,新“三角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途径与程度与上世纪90年代的老“三角债”不同。当时,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承担了大量三角债偿付人的职责,因此“老三角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内部。而近几年伴随着“金融脱媒”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新“三角债”也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三角债”导致部分行业信用风险有所增加。钢铁、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由于受到行业产能过剩、价格下跌、投资亏损等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容易产生经营性的新“三角债”。例如,钢铁等主要通过企业联保的形式进行融资的行业,一旦联保中的一家企业出现破产或还款困难,就会牵连到其他联保企业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形成行业内新“三角债”的横向蔓延。从美国近三十年的违约情况来看,钢铁、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在经济下行期违约率相对较高。在我国,新“三角债”问题的出现,将导致上述行业的企业违约相关性的提高。违约相关性作为度量信用风险的主要参数之一,其升高将导致上述行业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  第二,新“三角债”或将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加剧。与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受新“三角债”影响有限,一方面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更为严格和稳健;另一方面,其贸易往来的对手方较多,应收账款来源相对分散,即使出现坏账也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损失。而中小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所采用的信贷销售模式比大企业更加激进,往往对客户采取低首付的销售方式,这样当下游需求出现问题时,客户回款相应减慢,企业面临的回款压力和坏账损失大幅增加,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对资金很敏感,这样就会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最终使得新“三角债”沿着产业链向上游不断传递。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这种信用状况的变化使其融资愈发困难。  第三,新“三角债”问题的蔓延,对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钢铁、机械、煤炭、电力行业在债券市场比重较高,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其重要融资场所。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债券融资用来解决“三角债”问题。对此,发债主体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作出信息披露,防止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的发生。  总体而言,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受到新“三角债”一定冲击,信用风险有所增加,但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有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多重压力情况下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结构性矛盾和制度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轮新“三角债”进一步蔓延的风险仍需密切关注。

东北三角债清理的经济学原理

2. 企业“三角债”是什么意思?

企业“三角债”是: 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 三角债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此时,企业应主动清欠,银行也应积极协助。办法是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专业银行对企业的商业票据有选择地承兑和贴现,中央银行有选择地进行再贴现。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20世纪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

3. 90年代时候我们如何处理三角债问题

1.通过“兼停并转”,“抓大放小”的方式解决了一批效益较差的企业;
2.通过易货的方式解决企业之间的债务;
3.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核销部分银行和企业的不良债务;

90年代时候我们如何处理三角债问题

4. 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内容是什么?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内容是什么

5. 公司责任制(民营公司)如何设置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经验被普遍地介绍过来了。然而,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实质,是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民间化经营,所以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民营化就是国有企业私有化。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经过转让或拍卖,确实转化成了个人企业或私人企业。与此同时,对一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国家也允许和鼓励其股权向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外资企业转移。所以,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际部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议论都不绝于耳。不少人甚至认为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实现私有化。
由于国有企业民营化毕竟是世界性潮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也确实包含部分私有化的内容,所以,从民营化的角度分析和展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是非常必要和非常有益的。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制并非公有制唯一的实现形式,更不是公有制永恒的存在方式,而只是国家存在时期内的公有制的一种存在方式。所以,如何找到一种既能保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能体现民营化优点、吸收私有制长处、克服国有制的弊端的适合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乃是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笔者在肯定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方向的同时,提出了适合于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的概念,并把它视为具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国家和企业的承包关系无助于改变企业对国家的从属关系,不符合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尽管如此,但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克服国有国营体制方面的作用,所以在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以前,至今仍被一部分企业所利用。
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未能有效地达到国有民营的目的,所以根据1988年4月制定的《全人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提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在前述国务院1992年7月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中,对企业法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确立和前述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全面贯彻,有力促进了企业和政府的分离,从而把国营企业全面推向了市场,真正的民营化就从此开始了。
国有民营化的改革在1992年后进一步向实质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由于国营企业的提法已不适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现状,所以自1993年3月新宪法第7条把“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后,国营企业就改称为国有企业了。1993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1994年7月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1996年,根据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国务院指定100家、各省市地方政府指定2598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公司制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了。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在提出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同时,高度评价了作为体现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态的股份制。以此为契机,以股份制为中心的国有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就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高潮,一大批股份公司应运而生。
3、民有民营化的改革(1992-1998年)
民有民营化的改革不仅是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而且是改革其所有制,变国家所有为非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虽然也是民有民营化改革,但由于国家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高,所以,尽管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革后形成了混合所有制,但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仍被称之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停留在国有民营化的阶段,所以,这里所说的民有民营化改革乃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国有化改革。
从1992年后的改革实践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改革大体有如下三种形式:
①、把国有企业的资本转让给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或法人后实行股份合作制,从而把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家所有的集体企业或法人企业;
②、把国有企业的资本转让给私人企业或个人,使国有企业成为私人企业或个人企业;
③、把国有企业的资本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外国出资者,使国有企业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了“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的改革就基本上是以中小型国有企业为中心而展开的。不过,在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国家在政策上也允许和鼓励采取上述民有民营化的改革措施。
然而,在上述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改革的三种形式中,除①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外,②、③明显是私有制或私有化的实现形式。所以,当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率先采取上述民有民营化措施时,社会舆论一时为之哗然,直到十五大肯定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私人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人们的认识才开始统一起来。
    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民营化的现状与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国务院和各省市地方政府的股份制试点,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其基本做法,一是把大型国有企业的总部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分厂和车间改组为股份公司;二是把各级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厅、局)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国有企业(多为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在各股份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持有占大多数的国有股(一般为50%以上)外,还有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和企业职工个人股,部分股份公司还有企业股。另外,部分股票上市企业还在香港或其它国家发行了H股或B股。
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上述国有民营化改革,基本上把握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和有关前提条件,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一部分企业被赋予了资产经营权,有的明确了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制定了企业章程,基本上形成了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很多股东持股,多渠道筹措资金,很多企业补充了自有资金,调整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负债率。这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是非常有利的。尽管如此,但由于这种国有民营化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弊端,所以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改革相比,其缺欠和不足乃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政府和企业分离的不彻底性。股份制改革后,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虽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而专心致力于宏观调控,但仍拥有任命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董事长和经营者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与其说要对企业负责,毋宁说更要对国家负责。但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要求其董事长和经营者必须首先对企业负责。因此,只要继续由国家任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营者,就很难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彻底分离。至于由原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改组成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翻牌公司”的性质,其与下属股份公司的关系,还难免保留国家和企业关系的色彩。另外,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虽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了,但新设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却取而代之,对国有企业拥有了相应的权利。鉴于全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数量和原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相上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渠道依然存在,所以很难彻底转变政府的职能。
第二,国有企业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现在,面临很多问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之所以比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好一些,除因资本规模、产品性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优势而较少受到乡镇企业的直接冲击和激烈竞争外,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倾斜的资金支持。今后,尽管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能最大限度地转换经营机制,但只要国家是最大股东,企业就很难改变依赖国家的体质。特别是在国内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大中型国有企业遇到新的经营困难时,作为最大股东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只以其所持股部分的资本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就要求国家长期实行“抓大放小”的倾斜性政策。然而,“抓大放小”乃是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的政策,长期实行势必使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对促使大中型国有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也是不利的。
第三,在国有企业中难以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革,虽然国家对企业拥有了资产所有权,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但这种资产权利关系并非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中,上述资产权利关系也是很明确、很清晰的。换言之,对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定义,有必要重新思考。那么,应该怎样定义现代企业制度呢?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乃是以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为中心而形成的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态、以法人或公共资金持股的社会性所有为主要的所有形态、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以经营者为本的管理科学、适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先进的企业制度。根据上述理解并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企业的企业制度,要建立起管理科学、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前提条件是:①,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态;②,以社会性所有或公共性所有取代个人所有或私人所有;③,实现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④,经营者取代所有者(资本家),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主体。上述4个前提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上述可见,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现行的股份制改革,尚未完全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要的前提条件,很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股份制度的不规范性。就股份的权益而言,目前国有股和职工股、社会股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在股份制改革中,如果国家从国有独资公司分红、国有独资公司从下属的股份公司分红,那么国有企业的负担就会在原有基础上加重,股份制改革就难以实行。所以,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国有股基本上不分红;即使分红,其红利额也被限定在职工股、社会股的一半以下。从而,比例不高的职工股、社会股就可以实现较高的红利率。而且,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只是社会股,企业职工的个人股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另外,一些经营较好、留利较多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还设立了企业股。企业留利作为经营利润的积累虽然可以作为自己资本来运用,但作为企业股并不适当。作为法人企业,企业只能对其它企业持股,而不能自己对自己持股。
第五,易于满足一时的成功。实行股份制后,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确实出现了转机。但是,这并不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迅速转换,而是由于通过发行职工股、社会股筹措了大量的资金,一举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的资金难问题所致。如果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满足于一时的成功,就会把当前的改革定式化,阻碍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另外,还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前普遍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如前所述,尽管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制改革后已形成了混合所有制,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已不再是国有企业(即使国家股占50%以上甚至更高的比例),而是国家投资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了,但人们习惯上还是把它称之为国有企业。这种把国有企业永恒化的思想意识,虽然来源于保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良好愿望,但却不能不说是一种阻碍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僵化观念。
四、以法人所有制取代国家所有制,促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
如前所述,从非国有化的角度讲,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改变了国有国营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其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了民有民营化的发展阶段,其具体形态既包括继续保持公有制的民营化,也包括非公有制即私有化的民营化;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尚停留在国有民营化的阶段,其具体形态是以国有制为主,形成了国有制和非国有制、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非国家经营的民营化。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公有化的方向,所以,在国民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虽然可以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那样地实行非公有化或私有化,但对于大多数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则不能实行私有化的民营化。另外,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大中型国有企业也不可能象中小型国有企业那样地实行股份合作制基础上的民营化。尽管如此,但由于民营化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除少数应该继续实行国家所有或以国家所有为主的企业外,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即在国有民营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非国有化的民营化。大中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实现民营化的客观要求是:
第一,彻底实现政企分离的需要。为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机制,无论如何也必须改变国家对企业的出资者地位,特别是改变国家对企业的大股东地位。只有切断国家和企业在资本方面的联系,才能真正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企业也才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二,使政府更好地经营该由其经营的企业的需要。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政府经营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公共部门的企业。凡是民间部门不能经营或不愿经营但又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民经济全局的企业,都必须由国家经营并且一定要经营好。另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世界各后进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经验,国家当前还应该投资和经营好一部分制造业的重点企业。但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理和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家投资和经营的国有企业的数量应以尽可能地少些为宜。只有国家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少,才能够保证把国有企业经营好。
第三,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前述笔者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要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起象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在所有和经营方面彻底实现民有民营化。否则,就很难真正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为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探讨适合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要继续保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要改变国家所有制,便于民间化经营,从而形成公有民营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为此,可以参考美国大企业的公共资金所有制和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社会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公共基金刚刚起步,其积累规模很小,支出压力却很大,尚无进行企业投资运用的能力。因此,作为当前可行的选择,是参考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
关于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其特点可概括为如下4点:①,法人持股比例高。从90年代的情况看,在日本股票总额中,法人股占70%以上;其中,银行法人股为45%,企业法人股为25%以上。②,企业的大股东几乎全是法人。从日本大企业的大股东名次看,前10位乃至前20位大股东几乎全是金融机关和厂商,个人大股东的人数寥寥无几。③,持股高度分散。日本大企业的股东人数多,有的多达数万人、数十万人,所以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前10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也只为2-5%,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合计也很少超过25%。④,法人间相互持股。某一企业、金融机关在对其它企业、其它金融机关持股的同时,其股份也为其它企业、其它金融机关所持有。
在日本资本主义制度下,法人所有制的本质虽仍然是私有制,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其所有的社会性却有了很大的进步。这是战后日本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在所有制方面的重要发展和重要进步,是日本企业乃至日本经济实现高度发展的重要原因。日本的法人所有制是在日本企业和日本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50年代初期,在日本的股票总额中,个人持股比例曾高达70%以上,法人股只占20%多一点。然而,经过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由于银行和企业资本积累的迅速增加,终于在70年代前后形成了法人所有制。
当然,日本的法人所有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90年代初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法人所有制也暴露出了若干问题,受到了有关方面的批评和指责,其主要弊端是:①由于法人持股比例高,因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股票供求关系易于被人操纵,股票价格波动大,并由此导致以法人企业为对象的投机活动,往往使企业经营管理陷入无能为力的状况。②虽然个人股东的股票投资是以获取红利为目的,但法人股东股票投资的主要目的却是为了构筑和加强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投资企业的支配,因而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票所有结构就往往忽视了股东的利益。③无论法人怎样摆脱了个人的影响,也不能完全排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持股的性质。无论国家还是法人企业,归根结底,都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其行为都难免受自然人行为的影响。④在法人企业中,法人股投资资金无疑是企业利润积累的一部分,但这部分资金究竟归谁所有,却一直没有明确过;同样,法人股分得的红利究竟归谁所有,这一点也一直没有明确过。⑤由于经营者在实际上掌握了法人企业的经营权,所以大企业的经营者易于改变其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⑥由于法人相互持股关系,导致了企业中贪污受贿的丑闻事件不断发生。尽管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它并不影响法人企业比个人企业、私人企业在所有社会性方面的重要进步,因而日本的法人所有制的前途和发展方向并不是被否定,而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
由于日本的法人所有制体现了所有社会性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对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的否定,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孕育起来的社会主义因素,其形成和发展意味着资本家的个人所有制必然要被法人的社会所有制所取代,并最终动摇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成创造出物质前提。因此,法人所有制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并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实现国有企业民营化,进一步把国有民营转变为公有民营的基本前提。何况我国大中型企业法人的大多数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其持股所形成的法人所有制能继续保持公有制的性质,决不会因此而走向私有制。
五、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
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发展不同的是,在我国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虽然要发展一部分个人持股,其中包括企业职工股和社会股中的个人股,但却并不需要而且也不会出现一个以个人持股为主的发展阶段。今后的课题,主要是如何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使由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后的股份公司的持股结构从以国家持股为主,逐步转向以法人持股为主。在这一过程中,虽然需要企业在持续的、高速的经济发展中迅速地增加资本积累,但也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促进国有股向法人股的转变。
当前,国家应该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允许和促进银行对企业的持股
目前,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债务是从银行的贷款。随着国有银行向商业化银行的转变及其进一步民营化,应该允许和鼓励其进行企业股票投资的资金运用。在这一过程中,伴随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形成,各银行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把其向企业贷款的一部分逐步地转变为对企业的持股。允许和鼓励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不仅能够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而且能够降低国家持股的比例,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分离。另外,银行把其对企业的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持股,这既可以避免对企业贷款的不良债权化,确保银行的资产收益,又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一举数得,应以尽快实施为好。
2、允许和促进企业把一部分三角债转为法人股
使我国国有企业经常陷入资金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相互交易中所形成的三角债。从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曾下很大的气力解决过三角债问题。然而进入90年代后,三角债又重新蔓延,使不少国有企业再次陷入了严重资金不足的困境。为彻底解决三角债问题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把有密切交易关系或分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债务的一部分,转变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把一部分三角债转变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不仅可以加强相关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或分工协作关系,而且可以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企业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企业集团。
3、适时地、有步骤地把国有股转让给法人企业
随着企业资本积累的增加,在应该撤出国家资本的股份公司中,应该以金融机关、大企业和公共基金为主要对象,适时地、有步骤地转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经过若干年的转让,如果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全部卖掉,那么该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及其下属的股份公司,就成为继续保持公有制性质的非国有化的公有民营企业。卖出国有股的收入,要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运用于应该由国家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
4、尽快地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它企业的持股
一些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设立了企业股,这虽然是在资产所有关系不清楚条件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但企业自己对自己持股毕竟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惯例,因此,要尽快地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它企业的持股。在这一过程中,除应鼓励企业把企业股转卖给其它企业、使其它企业对本企业持股外,还应该允许企业运用转卖企业股的收入,优先购买作为其企业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
5、以廉价、优惠的价格转让国有股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曾由政府创办了一批国有企业。其后,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并在民间资本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扶持民间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廉价出卖国有企业的措施,有力促进了民间企业乃至日本经济的发展。这一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及改组后的股份公司普遍面临资产负债率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无力扩大对其它企业的股份投资。所以,为促进公有民营化的发展,也应该以廉价、优惠的价格向由国有企业改组成的股份公司转让国有股。
6、采取转让国有股的特别措施
当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尽快地使国家从应该撤退的企业中撤退时,还应该采取其它的特别措施。例如,可以由国家向特定对象企业提供长期的、低息或无息的资本金转让贷款,并使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其它企业的国有股。由于这一特别措施涉及到许多方面,将另行撰文予以论述。

公司责任制(民营公司)如何设置

6. 三角债是什么意思

企业“三角债”是: 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 三角债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有些是正常的商业信用,不可能完全避免,也不应该强行清理。但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此时,企业应主动清欠,银行也应积极协助。办法是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专业银行对企业的商业票据有选择地承兑和贴现,中央银行有选择地进行再贴现。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20世纪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

7. 市场经济是什么?

市场经济是什么?


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个别利益的经济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零一种以上的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 
应当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包括“私有制”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都像是“盲人摸象”,都只触及一个局部,都没有总体的概括力。 
什么是市场经济?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就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基础首先在于分工的普遍化。我们说,没有工业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为什么呢?因为工业化、大机器生产才能造就社会普遍分工的物质基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交换。最多是一家之内的两口子交换产品。农业文明时代,农村妇女天天晚上摸黑纳鞋底也供不上一家人穿鞋。用机器生产,一个工人一天能缝100双鞋。现在工艺又改进了,不用缝制了,用胶粘。一个工人一天能粘1000双鞋。生产这么多鞋,当然不是他自己穿,或者给他家人穿,或者给他老板穿。干什么用呢?用于出售。就是交换。 
分工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可分工引起的交换并非只有出售一种方式。计划经济下也有分工,但大量的产品是“计划调拨”的。不是真正的出售。因为“一大二公”体制下的传统理论认为,大家都是一家人,用不着算计那么清楚。“肉烂在锅里”。谁多谁少不都是“国家”的吗?或者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吗?我们在改革的初期就开始力图打破“大锅饭”。但那个时候所说的“大锅饭”主要指企业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其实原有体制下最大的“大锅饭”并不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上,而在于否定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上。 
市场经济下的交换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计较多少,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都有在菜市场买菜,和卖菜的小贩讨价还价的经验。萝卜白菜的价格贵一毛钱,小贩的利益就多一毛钱。价格便宜一毛钱,买方的消费者利益就多一毛钱。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 
请注意,交换中这个“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一切规律的根本出发点。在所有经济学中,其实都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共同的假定前提。这个假定前提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我们的改革实践已经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定是建立在个别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定了个别利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中实行“工分制”。理论上说,谁干活都会导致大家共同的分值提高。这种“工分制”把大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吧?但实践证明,这种否定个别利益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农民“出工不出力 ”的反抗。无穷无尽的政治运动、反复的“大公无私”教育也无助于事。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穷,谁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上世纪70年代末,我们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分田到户”, 承认农民的个别利益。结果是什么呢?是1984年建国35周年庆典时,邓小平在天安门阅兵那个时候,全国农民高唱“在希望的田野上”。 
我们不想扯进“人是不是自私的”这种没有多大意义的争论中去。我认为,这个争论就像“无所不能的上帝能否提出一个连他自己也回答不了的问题”那样的一个悖论命题。悖论本身是门学问。研究悖论也是有意义的。下面我们就会讲到,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充满悖论。比如,“分散的所有权能够更高效率地集中资源”。但这个“自私”与否的争论是把人的本质这种哲学命题拿来解释现实、生动的社会经济生活。迄今动辄质问别人这种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对理想社会向往的单纯。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证方式上有个“归缪法”。例如我们可以问,人都是要死的,人就不应当避死求生了吗?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十六大”报告说,不能以人有财产还是没有财产、财产多和少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句话在理论上诠释为,不能以人们是否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十六大”报告说,关键要看人们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在我们的问题中,关键是趋利避害要有规则。 
大家知道,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就是有限的资源,或者说,稀缺的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由于资源有限、机会有限,当人们都想趋利避害的时候,由此就产生了竞争的问题。 
供给不足,大家都想买到,那就产生了需求方的竞争。供给充分而需求不足,卖方就希望买方优先买自己的产品。由此就有了供给方的竞争。供求双方讨价还价表现为供求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变化万千。不仅同类行业之间、满足同种需求之间的产品会有竞争,例如出版社和电视台之间有竞争;生产完全不同产品之间的企业也会有竞争。因为有可能两个企业、两种行业会使用同一种资源。例如石油既可以作燃料,又可以生产化工产品。而石油是有限的。技术替代、功能替代、效用替代都会导致竞争。 
在过去一些年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对竞争的存在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竞争的评价恐怕仍有不同看法。因为竞争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问题。还有人更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道德化,说,承认人会“趋利避害”就已经颇有“抑善扬恶”的味道了,还要提倡竞争,这不是在倡导“弱肉强食”的罪恶理论吗? 
大家可能还记得,2001年的春运前夕,国家计委就“旅客列车提价”问题举行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实际上就是用价格竞争来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和公平问题。在春运这个例子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也有。例如,我们也可以不提价,沿用让大家提前排队的办法,谁买到算谁的。但这个办法中,旅客彻夜排队的代价、“走后门”的代价、让“票贩子”倒票赚走的代价加到一起,可以肯定地说,需求方多支付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火车票涨价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作为需求方,涨价时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将直接有助于铁路今后增加供给,而在“排队”方案中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则完全无助于铁路供给增加。再例如,我们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配给方式。每个公民发500公里的铁路购票证,大家自己去相互调剂余缺。这个方案听起来够公平吧?但是社会能够承受,或者说有必要承受这么大的一个资源配置成本吗?而且可以断言,即或这个方案真的行得通,那“购票证”的黑市将立刻兴盛起来。真正需要购票的旅客真的能够少付代价吗? 
那我们在竞争中就不需要关照弱势群体了吗?就不需要体现公平吗?需要。这个公平同样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那就是加大软卧票的涨价幅度,降低硬座票的涨价幅度。后来实际实行的涨价方案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说对软卧票多涨价,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不公平呢?不是。这个建议是有充分的经济学道理的。 
经济学上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个叫“影子价格”,一个叫“机会成本”。 
先说“影子价格”。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理由之一就是存在着“影子价格”。在火车票这个例子中,大致说,票贩子卖出来的价格就是春运票价的影子价格。票贩子们都知道,倒腾硬座票是挣不了多少钱的,加价幅度很有限,能挣钱的是卧铺票。这因为稀缺。这个稀缺不仅表现为卧铺票少,而且表现在买卧铺票的人购买力强上。影子价格是最能表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既然你铁道部提出了“影子价格”的理由,那就应当遵从“影子价格”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差。软卧的“影子价格”最高,所以软卧就应当多涨。 
再说“机会成本”。你来听讲座就得少做生意。少做生意的损失就是你听讲座的机会成本。要让人家说听这门课“值”,就得让大家觉得听这个课的收益大于你的机会成本才行。 
那在春运这个例子中,铁路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呢?我们假定正常情况下一节硬座车和一节软座车的票价销售收入都是一万元。现在由于春运超员,硬座挤进了更多的人。比如说50%吧。票价不涨,一节硬座车厢已经可以有一万五千元的票价收入了。可是软座一般不能超员,收入还是一万。你说铁路该不该考虑少挂一节软卧多挂一节硬座,或者对软卧提价50% 呢?因为这时软卧车厢的机会成本已经提高了50%。提价50%才能让软卧的机会成本和硬座的机会成本持平。这很公平。 
硬座是在超员情况下增收50%的。就是说每个旅客享受的空间大大缩小了。而软卧即或提价50%,因为并没有超员,旅客享受的空间并没有缩小。那么坐软卧的旅客该不该为供求失衡条件下占有优质资源再多付一些代价呢?应该。在这个例子中,在硬座不提价的情况下,软卧只涨50%还不行,应当涨80%,甚至100%才合理,才公平。如果硬座提价,那软卧应当涨得更多。 
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竞争。竞争有什么好处?竞争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不仅是把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支配者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不断促进社会、市场、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三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很多场合,用不着开很多会,无休止地讨论个没完,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决策变得非常简单。 

市场经济下制度与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约定。 

我们知道,有了竞争,就必然引起另一件事,那就是秩序。近年来媒体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就是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讨论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竞争普遍化了,人们才需要考虑和关注秩序。 

要有秩序就得讲求规则。没有规则就乱套了。那就不是竞争,而是战争了。战争也没离开规则。战争的目的用经济学眼光看有两种,一是通过践踏规则掠夺资源,二是通过强制手段重建规则。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说到过,制度安排就是一种社会共同约定。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呢?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秩序,或者说各种社会约定是人们在万千次交易、竞争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在市场交易的实践中逐步懂得,建立秩序是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约束所有的人,也保护所有的人。最初的秩序、规则可能是自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发的秩序、规则早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有了经过特定程序,由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规则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规则、制度。 

人们对竞争经常有善恶褒贬的说法,但对秩序、规则本身则一般没有。不会有人说我们不需要秩序,不需要规则。但是对规则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不同。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市场经济秩序及维护这个秩序的规则也同样如此。 

现在人们在讨论秩序、规则时喜欢说“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这三项的确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础。但怎么样才算公正、公平?大家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地方、行业、企业用种种形式搞垄断价,地区封锁的事。垄断价肯定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搞垄断价的人也有很充足的理由。什么理由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你消费者不过是个私人,为了国家、公家、国有资产的利益吃点亏还不是应当的么?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市场经济有个最基本的规律,叫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任何道德、法律或行政权力方面的不平等都会使等价交换的原则扭曲,都会导致市场经济关系紊乱。用理论化的语言说就是,市场交易规则中不能有任何的超经济强制。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一方利益优先于另一方的特权。认为企业、供有者、政府一方是公,是公有利益;消费者是私,是私人利益,认为不能让公有利益吃亏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是把不同的经济关系,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关系偷梁换柱地换到了供给与需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在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公与私的关系,消费者不论面对国有、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都是等价交换的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任何企业的所有者利益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为政府的税费增收承担责任。 

把生产与消费区别为姓“公”和姓“私”的观念其实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消费领域中的延续。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会出现混乱?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以及在这种错误观念下形成的市场规则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我国的消费理论、消费政策也要拨乱反正,而且要从深层次拨乱反正。 

有必要强调指出,消费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支出货币以换取消费资料,这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合理的经济行为。消费者在这个经济行为中丝毫也没有占公共利益的便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公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毫不搭界。不仅如此,在当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所要推进的恰恰是消费的“私人化”进程。例如公车改革、住房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等。可以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私人化”代表着对客观规律的顺应,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 

别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个小事。消费者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有“消费者”这个概念吗?没有。那时只有劳动者、创造者、贡献者的概念。人们认为消费是恶,生产、贡献是善,尽可能少地从社会索取,尽可能多地给社会贡献,才是必要的、崇高的。市场经济不是这样的,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社会发展到今天,消费已经不再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的环节,而是关键的、第一位的环节。创造出需求,才有生产发展的余地;创造不出需求,生产就会停滞、萎缩.经济就无法增长。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最核心、最直接、最前沿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的“瓶颈”是什么?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供大于求的失衡。过去几年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政策代价去启动内需。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目前这个余额已经达到10万亿元。这说明,人们消费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老百姓有这个消费能力。人们为什么不消费?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市场规则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当老百姓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时,他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你说他会愿意打开钱袋子吗?我们的消费者是理性的,是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市场规则的偏移而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去选择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这样说,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是扩大内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就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最重要举措。 

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不是哪个国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随着分工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这种社会约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就是在加入一个世界公认的规则、秩序。WTO的核心问题是在“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一系列协定,即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政府不能或只能尽可能少的设置障碍。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加入国际竞争中去,无法与外部世界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产业、企业和外来竞争者之间将处于面对面的竞争格局,面对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因素的较量。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的挑战。举个例子说,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按照国际标准,而不是按传统思维下的“中国国情”来说话。我们的出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或者进口国规定的标准,不然就会受到抵制。 

目前我国的水果生产在规模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在品种、成本上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遇到一个新问题,就是“农残”问题。农药残留在水果表皮及其深处,洗都洗不掉。制成果汁都去不掉。这个“农残”标准不是我们定的,是有国际标准的。这种标准既是一种市场规则,也是当前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国际竞争工具,叫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消费者保护壁垒等。 

不仅在国际市场如此。在国内市场上也得遵守国际共同的“游戏”规则。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那么消费者就会买外国企业的东西。中国企业就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中取胜。很多人担心中国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了国际标准。为什么承受不了呢?为什么只能由中国的消费者承受较低的权益保护标准,不能由企业承受较高的国际竞争标准呢?一方面,不是你想不想承受。这个共同的“游戏”规则是回避不了的。另一方面,没有什么比危机更能促进进化、进步和群体素质提高的了。事情逼到那一步,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只会做得更好,不会做得更坏。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就是专管“不能干什么”的。为什么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为离开法制,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寸步难行。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我们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有个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这期“话说什么是市场经济”要讲第三个问题:开拓信用资源的制度基础是财富归属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碰到一个问题。“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有时候需要先交钱后付货,有时候需要先付货后收钱。交换这个过程在时间被分割开了。还不仅如此,人们还看到,有时候做生意时自己的资金不够,可以和亲戚朋友借。在进一步发展中,人们发现,这种“借”还可以由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当成个生意来做。于是就有了银行。由此,就发展起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经济。以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更多的信用工具、信用方式被创造了出来。比如说人们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债市。企业发债,投资者买企业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谁也不认识谁。那债权人为什么能够把自己的钱让债务人拿去用呢?因为有信用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资源。利用信用资源,可以放大实际的资源规模,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动用信用资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资源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宝钢最开始就是借钱盖的。债权融资在我国不是一件新事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重大事件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资源。但是当时动用的主要是政府和财政的信用资源。此后,我们不仅懂得了动用信用资源,而且这个信用资源的涉及领域和范围还越来越扩大。 

在90年代后期,我们有以增发国债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等。这个历史过程表明,信用资源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现在大家对国债这个信用形式的投资品种已经很熟悉了。最开始发行国库券时,各单位是摊派的,不买都不成,从你工资里扣。现在买国库券要排队。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特点,现在这种信用品种已经为社会所普遍认同。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不是没有余地。还有余地。在2002年和2003年的“两会”上,有一些人大代表对持续增发国债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出质疑。一些经济学家,包括一些媒体,也对这个问题有各种看法。这个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的国债规模占GDP总额的比重明显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继续动用财政资源还有余地。但这个信用资源即便有余地,也要慎用。因为财政的信用资源也是有限的,这个信用资源应该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更多地配置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而不是简单地配置在经营性资产的扩张上。公共产品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也包括推动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调整社会公平程度等。这些方面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一方面,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另一方面,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过度了。正因为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过度了,才有了人们所说的“三角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诸多的社会现象;才有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但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相对照,我国十三亿人口的个人信用资源则几乎处在空白状态下。而个人信用资源恰好是我们国家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 

有人说中国现在信用缺失。这个看法不对。信用是我们几千年文化传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的语言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样注重信用的话俯拾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贩夫走卒到文人仕子都格外强调信用的重要。中国人怎么会没有信用呢?中国怎么会是个信用缺失的社会呢?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经济秩序存在着混乱,我们上面提到了。再一个是我们对市场经济下开拓信用资源的方式尚远不熟悉。例如,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资本市场就是股票市场。其实这个认识很片面。资本市场包括两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是股市,另一个是债市。一年期以上的债市也是资本市场。在所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债市的规模都远远大于股市。在过去七年中,发达国家债市的融资规模是股市的七倍。而在我们国家,债市小得可怜,和股市的规模相比明显失衡。 

我国的个人信用资源没有被合理地动员出来,和我们的社会服务、社会投资、社会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密切联系在一块儿。 

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上股份制银行发的各种各样的卡,数一数,没有—百种,大概五十种也有了。每一个银行自己发的卡就有很多种。如果在城市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你口袋里和抽屉里的卡,用的和不用的大概有十几种。但是这些卡在开拓个人信用资源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分割着个人信用资源。 

假定你拥有某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通常都有一个可以透支的额度,当你—不小心花了7000元超过你的5000元的透支额度了,并且忘了按期归还,这可能给你惹下很大麻烦。实际上,你的信用资源是不是连这7000元都不能支撑呢?远不是。可能在同一个银行,你的活期账户上还有5000元,一年期定期存单还有三万元,甚至存款还有几

市场经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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