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2024-05-08 20:40

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2. 将国债转托管怎么办?

关于国债转托管,根据不同的国债有不同的处理情况。记帐式国债是按证券帐户登记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转托管的手续,沪市的投资者只要办理转指定交易就可以完成转托管的手续。实物券是按证券公司席位进行登记的,不设投资者的明细帐,因此无法进行转托管,投资者可以根据券商所开立的代保管单,到期后在托管券商处兑付

3.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债券转托管

(一)转托管:同一个客户在不同交易商(商业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储蓄柜台债券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二)转托管分类:1、第II类转托管:投资人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转托管。例如:客户将债券从中行转到工行。2、第III类转托管:投资人将本人的债券,从商业银行转到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债券转托管

4.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中,国债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转托管多长时间生效?

一般情况下,国债从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到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转入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T+1日(T日为转出申请日)生效。

5. 债券的交易规则

可转债交易规则有哪些

债券的交易规则

6. 买卖记账式国债的注意事项???

财政部关于2007年记账式(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10/12 16:21:54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9日招标,10月2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5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7年10月29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2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10月2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9日下午2:00—3:0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0月22日至10月25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7年10月25日前(含10月25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727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7.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债券转托管是什么业务

1、个人记账式债券转托管:同一个客户在不同交易商(商业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储蓄柜台债券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2、转托管分类:(1)第II类转托管:投资人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转托管。例如:客户将债券从中行转到工行。(2)第III类转托管:投资人将本人的债券,从商业银行转到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债券转托管是什么业务

8.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方式是协议交易还是竞价交易

协议交易。1、记账式国债又名无纸化国债,准确定义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2、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3、如果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购买国债时银行不再提供任何实物、纸张单据给购买者,而是在其账户上记上一笔。这种记录债权人姓名、金额等事项,以账簿方式发行的国债就是记账式国债,在现代金融条件下多以电子账户为依托,因不必经过印刷、运输、保管券面等环节,所以发行成本较低,效率较高。 或者说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为证券投资者建立电脑证券账户,因此,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来发行债券。我国近年来通过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就是这方面的实例。拓展资料操作规程1、开户:个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并与银行签定《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定《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2、认购:投资人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视同买入交易。已认购成交的债券,在发行期内不可卖出。3、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农业银行受理记账式国债交易的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买入或卖出国债。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买入或卖出交易时,须填写国债委托买入或卖出受理凭证,写明要买卖国债的名称、代码、数量,交由银行经办人员办理。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买卖的,应事先与开户银行签定《自助交易协议》,投资者需按照《自助交易协议》的要求办理买入或卖出交易。4、本息兑付:到期日及付息日,银行将投资者的本息自动划入投资者账户内,无需投资者到银行办理。5、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需到原债券开户网点或指定网点办理。非交易过户的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当天过入的债券即可交易。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间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6、挂失和解挂: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解冻。7、冻结和解冻:冻结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份额冻结。债券账户冻结,停止任何交易。非交易过户过入和转托管转入份额可以进入债券账户。债券份额冻结时,冻结份额停止任何交易。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日终系统自动解冻。遇节假日,解冻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冻结、解冻必须在原债券账户开户网点办理。8、质押和解押:质押申请人必须是债券所有人。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9、转托管:转出方与转入方必须是同一投资人,即双方身份识别码必须一致。转托管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债券发行期和转托管停办期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转托管停办期为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和兑付日前14个自然日。10、迁出和迁入:债券账户当日有交易或有质押、冻结份额时,不可做迁出交易。迁出时,债券账户自动冻结;迁入后债券账户自动解冻。迁入前,投资人可申请撤销迁出,但不得对原借记卡进行销户,派息和兑付资金仍划入原资金账户。 迁出凭证丢失后,重新办理迁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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