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2024-05-16 23:14

1.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个人购汇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2. 个人如何对公帐户汇款

1、登录网银。  
2、点击上方业务模块“转账汇款”。 
3、如果对公账户是工行的就选择“ 工行转账汇款”;如果是他行的选择“跨行汇款”。在界面上
都有注释说明可以给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汇款。4、输入收款账户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等信息,输入支付密码后完成交易。

扩展资料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对公账户

3. 私人账户可不可以转款到对公账户?

私人账户可以转入对公账户,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支付给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还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参考资料:基本账户-百度百科

私人账户可不可以转款到对公账户?

4. 个人账号可以向对公账号汇款吗?

个人账户可以转账到对公账户,转账时需要知道对方的收款人姓名、账号,如果这些没有填写正确,是转不过去的。转账的方式有柜台、手机银行、网银、ATM机转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公账是不能随便转私账的,除非是差旅费、劳务费等,且要提供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5. 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个人境外汇入汇款:目前外汇管理政策,除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外,无更多要求。国际收支申报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对于汇款金额超过国际收支申报限额(5000美元)的汇入汇款,应按照当地外汇管理局相关申报统计规定办理手续。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95566人工或中国银行在线客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7. 有关汇兑结算的规定?

关于新的汇兑结算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自本年3月1日起实行以来,由于各级行的重视,积极布置与大力贯彻,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开展并获得一定的效果,为今后结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由于总行布置在3月1日推行的新制度较多,各行布置时间比较匆促,加以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尚欠明确,各行陆续提出不少问题及改进意见,经总行归纳研究后,兹将其中牵涉面较广并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加以综合答复与补充规定,随文附发,希研究办理并转知所属。此复。.
附:有关汇兑结算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问题的综合答复与补充规定
  1.问:为什么将汇款委托书与支款凭证相互结合?
  答:汇款委托书与支款凭结合,可以统一汇款凭证格式,减少差错;汇出单位办理汇款时,只要将汇款委托书一次套写,不必再另签转账支票,使汇款结算办法能够独立运用,简化结算手续。  2.问:何谓汇款主动入账,应从那些方面着手?
  答:汇款主动入账,采由汇入银行根据汇出银行寄来的汇款凭证,主动将款项收进收款单位账户,以便更有利于收款单位及时用款。为了保证这一办法能够顺利推行,汇出单位于办理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委托书上填明“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等,使汇入银行能及时入账。如果汇出单位填写有困难时,应事先与收款单位自行联系;同时收款单位亦应主动将其本身开户行行名、账号通知各有关单位照填,以便加速结算资金的周转。在银行方面,也应深入宣传解释,促进企业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与配合支持,并大力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3.问:电、信汇款的“收款通知”为什么要通过邮寄?可否对距离邻近或地区集中的收款单位,仍由银行递送?
  答:电、信汇的“收款通知”的递送办法,原规定系采用通过邮寄或洽由收款单位自取的两种做法,由各地银行结合具体情况掌握。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而确定的;已有专门递送信件的邮局而不使用,再由银行另外增加通讯员逐一递送,是一种浪费人力的不正常做法;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间通过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时,事先均有一定的联系,因而收款单位亦有可能预计其资金的汇划情况(在苏联对电报汇款是采用分抄电报)并主动向其开户银行进行联系,采取洽由自取办法解决。但目前有些行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当地具体情况结合不够,不论相距路途远近,企业单位是否经常到银行存取款项或者本来可以洽由自取的“收款通知”,也一律机械地通过邮寄(例如:有些驻厂矿办事处,银行与厂矿仅一墙之隔或近在咫尺,对其汇入款的收款通知亦送交距离厂矿较远的邮局邮递,再由邮局送回厂矿徒增辗转传递的时间)。这是应该予以改进的。兹为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况,在确实必要而又有可能的前提下,目前暂时亦可采取由银行直接递送的变通办法,但还应争取逐步做到采用邮寄或洽由自取的办法。  4.问:取消信汇凭证自带后,城乡之间采购款项的划拨感到一定的困难,可否将凭证自带范围酌予放宽?
  答:取消信汇凭证自带,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结算凭证的传递能进一步的严密与合理,防止流弊,以确保企业单位资金的安全与国家财产的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促进企业单位改善其经营管理上盲目无计划的缺点。因此,对于有电讯设备的城市,不应单纯从要求信汇凭证自带来解决一时形式上的“方便”,影响社会主义结算制度的正确执行;如确有急需,亦应尽可能在事前作适当安排或采用电报汇款解决。但为了照顾由于经济区划与行政区划不一致以及交通条件关系,在确保资金安全,严密手续和限期投送的前提下,可交由该单位自带,并暂定如下临时过渡办法,由各省市分行结合具体情况掌握;但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内部组织工作,并与邮电部门联系,加速对联行间汇款凭证的投递,使汇兑结算工作早日纳入正轨:
  (一)信汇凭证自带的范围:?
  1.采购单位调往农村营业所的采购款项:
  2.基层合作社或县社把农产品送往交货点取得货款后需要汇回的款项;
  3.基层合作社到邻近县、市进货的采购款(如使用特种账户,特种账户委托书也可自带);4.没有电报设备的县份,县联社到邻近县、市的采购款(如使用特种账户,特种账户委托书也可自带);
  5.部队汇往无电报设备地点的紧急用款。
  (二)信汇凭证自带的几项规定:?
  1.汇出单位要求将信汇凭证自带时,应向汇出行提出申请,并出具约定书(在约定书内应参照2.至5.项的规定列入);
  2.汇出行将信汇凭证及联行报单(或辖内处所往来凭证)交由汇出单位自带时,应于装封前预先交由汇出单位当面看清后,再行密封加盖骑缝章,并在封面上写明“此采信汇凭证自带,限于×月×日前持往指定的汇入银行(××行)办理结算”字样(限期的确定按照正常的邮程计算)。同时,应建立登记簿,登记自带凭证的日期、单位名称、份数、号码、金额用途及带往地址等并由汇出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3.汇出单位必须保证有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携往指定的汇入银行办理手续,不得将密封自行拆封或未经银行办理手续即凭以支付货款、劳务费用及清偿拖欠等;
  4.汇出单位不得将密封向原汇出行办理退汇。如果将密封遗失,亦不得随便办理挂失手续;但当遗失人向银行提出要求时,为避免国家受到损失,应积极协助处理;
  5.汇入银行接到汇出单位的密封时,应审查封口是否完整;如发现有拆封情事,一律不付,并应追究失密责任;
  6.汇入银行对于收到不合凭证自带范围的报单及信汇凭证后,如系印鉴相符,不应拒付;但应建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定期向对方上级分行反映;
  7.对私营企业的汇款,一律不能将凭证交由自带。
  5.问:关于营业所与县支行之间,在收购旺季和税款上解,必要时,可否使用电话办理汇款?
  答:国家银行办理每笔结算业务时,应遵循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才能保证结算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电话汇款是两地之间仅凭听觉办事,缺乏严密的监督,容易发生听错、记错、迟解、重解和泄露国家的机密现象;因而为着维护国家资金在结算过程中的安全和保证企业的及时用款,对于电话汇款,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一律停办。  6.问:汇出单位持其他单位签发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能否办理汇款?
  答:支票是适用于同城之间的结算,汇兑是属于异地之间的结算,两者不能混淆。转账支票系由付款单位在其开户行划拨款项的凭证,因此,银行只能根据转账支票所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内拨出,收进指定的收款单位账户内,不能移作他用,如果收款单位将收进的转账支票并未向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即直接凭以办理汇款,即容易发生其他流弊。因此,为了维护资金的安全,转账支票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必须收进其存款账户后,另填汇款委托书办理汇款。至于现金支票,只能到付款单位开户行提取现金;如果汇款人将现金支票办理汇款时,如系持向付款单位的开户行处办理,暂时可由各行视具体情况掌握;如不在同一行处时,由于当时很难证实这张现金支票在付款单位账户有无存款余额,也可能发生空头支票,故不能受理。  7.问:汇款委托书汇出单位填错时,是否必须重新填写?
  答:汇款委托书系汇出单位委托银行办理异地划拨款项的惟一依据,是由其存款账户内支付款项的支款凭证。因此必须认真填写;如果大小写金额与收款单位名称填错时,一律不得更改,必须重新填写。对其他各栏填错时,应由汇出单位在改正处加盖预留印鉴之一;如系未开户单位,亦应在改正处加盖图章,以资填重。  8.问:汇款人以现金申请汇款时,在汇款委托书内的“委托单位盖章处”应否加盖图章?答:汇款人以现金申请汇款时,大都系采购员或私营企业,为便于事后的考核起见,仍应在“委托单位盖章处”加盖图章。  9.问:电、信汇留交办法,汇兑结算方式并未明确规定;目前有些单位要求办理电、信汇留交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汇出单位办理电、信汇款要求银行留交时,亦可通融办理,并补充规定电、信汇留交办法如下:
  1.汇出单位(包括公企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向汇出行办理电、信汇款要求留交时,应在电、信汇汇款委托书各联上的“收款单位账号或住址”栏内填明“留交”字样。
  但对信汇款项要求凭印鉴付款时,亦应在信汇委托书各联的“收款单位账号或住址”栏内说明“留交凭印鉴付款”字样,并在第三联收款通知联上加盖与收款单位名称相同的印章,以便汇入银行付款时凭以核对。
  2.汇入银行接到留交的电报汇款或信汇委托书时,均应行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并将电寄补充报单第四联及信汇委托书第三联收款通知用专夹另行保管。
  俟收款单位来行领取汇款时,为了慎重处理与防止冒领起见,应先由其说明汇出单位和收款单位名称以及汇款金额等相符后,再填制“取款收据”,并连同证明文件(如户口簿、服务证、护照、机关单位的公函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商系收款单位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后始能办理付现或转账手续。
  如系凭印鉴付款的信汇留交款项,必须由收款单位在“取款收据”上加盖预留印鉴,经核对相符后始能付款。并将原信汇委托书第三联作为传票附件。  10.问:票汇的有效期限并未明确,拟请统一规定其有效期为“出票日起两个月有效”。答:为使联行间账务能及时清理,对于票汇的有效期限,同意统一规定为“出票日起两个月有效”。  11.问:电、信汇的有效为两个月,是否侨汇亦可适用?
  答:侨汇汇款并未规定有效期,汇入行经过一定时期,收款人尚未前来领取时,亦不得主动退汇。必须积极设法查找收款人来行办理领取手续。如果联系无着,亦可随时将具体情况通过国内转汇行与国外原汇款行联系解决办法,以免影响侨汇工作。  12.问:汇款委托书上的“收汇日期”与“实际汇出日期”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汇出单位办理汇款时,原则上应将填写的汇款委托书,当天向银行办理。如由于汇出单位因内部手续的稽延或其他原因造成与实际汇出日期不一致时,亦可通融受理。但为便于查考起见,应在会计分录栏内注明实际汇出日期。此外,各行于续印汇款委托书时,可将各该第一、四两联以及票汇附加联上的“收汇行收汇日期”字样改为“委托日期”,由汇出单位填写,另在各该第一联的“会计分录”栏内贷方科目下以及第四联(银行盖章)之上横排加印“收汇行收汇日期”字样,由银行填写。  13.问:对于汇票上规定加盖行名公章及骑缝章,是否暴露机密?可否改为在汇票上加盖汇出行的便章?
  答:由于汇票的使用范围与已往不同,亦不再编列密押并须凭票汇委托书第三联核对后始能付款,如果仅盖汇出行便章,汇入银行核对困难,因此,加盖行名公章,还是必要的。  14.问:目前联行间对私私之间的汇款,仍有签发汇票交给携带的情况,付汇行如不予解付,影响其资金运用;如果解付又与规定不符,拟请总行迅予纠正。
  答:新的汇兑结算方式业经明确取消对私汇票,各省、市分行应通知辖内行处必须严格贯彻;今后对私私之间的汇款,一律不得再办理票汇,以免影响联行间处理上的困难。  15.问:总行与有关部门签订金库合同定期由银行主动上划,有的规定由银行代填电信拨凭证及乙种结算凭证,此项规定与汇兑结算方式会计核算手续不合,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统一金库款主动上缴手续,原规定由银行代填电信拨结算凭证及乙种结算凭证上划的,不必再代填汇款委托书,一律改填“特种转账传票”一式四联,主动上划,并以第一联作转账传票,第四联代支款通知,其余二、三两联附邮寄报单寄对方行,如系电报上划时,特种转账传票填写一式两联,并以第一联作转账传票,第二联代支款通知(如支款通知不需退交单位时,均可少填一联),并另行填制电寄贷方报单办理上划手续。  16.问:收款单位拒收汇款申请退汇时,应否收取汇费及邮电费?汇出单位申请退汇或汇入银行主动退汇时,应如何收费?
  答:1.收款单位拒收汇款申请退汇时,其退汇的费用除使用电汇的电报费应照收外,对于邮费及汇费一律免收;但在退汇的“汇款委托书”上所列的双方单位名称及金额必须与原“收款通知”联上所列相符。
  2.汇出单位主动申请退汇时,其退汇费用应由原汇出行向申请退汇的单位收取该笔退汇款的往返邮费或电报费(如系对公单位只收电报费)。
  3.凡非主动入账的汇入款项,经过两个月未有收款人来行提取者,汇入银行即主动办理退汇,一律使用邮寄贷方报单划回,不能使用电报并免向原汇出单位收取邮汇费。   17.问:汇款委托书,应否收取凭证费?
  答:汇款委托书,系由各省、市分行自行印制;各单位领用整本时,应照收凭证费,其价格由各行自行规定。如散页发给时,可免收凭证费;但对票汇委托书因使用较少不宜整本发给。  18.问:关于电汇电报费的计算办法,(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规定,对公单位应一律按照每笔电报的实际电文字数计收;如计算确有困难时,亦可由各省、市分行统一规定“固定收费标准”;但(54)银密私陈字第138号指示规定,私企汇款直接入账的按电文20字计算,寄送通知的汇款按电文25字计算。公私收费标准互不一致,可否予以统一?
  答:为了统一电汇的收费标准,不论对公单位或私企汇款,其收费标准,应一律按照(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的规定办理。如各行按照“固定收费标准”收费时,其计算标准对于主动入账汇款的电报费可较寄送通知的汇款为优。  19.问:汇出单位申请退汇而原汇款回单遗失或付汇行主动退汇而汇出单位遗失原汇款回单时,应如何处理?
  答:1.汇出单位申请退款而原汇款回单遗失或已代替传票使用时,应在其出具的公函内说明原因,并提出适当的证件足以证明其确系原汇出单位后,始能受理。
  如退汇款项退还原汇出行时,原汇出单位如系开户单位,可将退回的退汇款项收入其存款账户内;如系未开户单位,应取具证明经银行同意后,始能办理取现或转账。
  2.如付汇行主动退汇而原汇出单位遗失汇款回单或已代替传票使用时,其处理手续,参照1.项办理。  20.问:收款单位将汇票或电信汇的“收款通知”经办理“分次支取”手续后遗失时,应如何处理?
  答:如收款单位遗失分次支取的汇票或电信汇的收款通知时,应提出书面文件,向付汇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第一次支取时已留有印鉴者,可由收款人(或单位)在书面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满5天后(不论原凭证有效期满与否),即可将未取清的余额一次付清。  21.问:汇出单位申请变更收款单位名称,账号通知书并无统一规定格式,拟请补充规定。
  答:汇出单位申请变更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的情况不多,为简化结算凭证的种类暂不规定统一格式,可由原汇出单位备具公函向原汇出行申请办理。  22.问:“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有效期为半年,但逾期后付汇行不能主动退汇,应否转入其他科目:如无人领取,应如何处理?是否有最长有效期的限制?
  答:“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有效为半年,逾期后,付汇行不主动退汇,应仍列入“应解汇款”科目,不必再转入其他科目,以免增加过渡性科目的虚转数字。但付汇行对逾期未取的特种汇票,一方面应积极设法与收款人联系,如因住址迁移,亦可通过所在地政府请其协助解决。另一方面将具体情况函告安东支行第三办事处,请其与原汇款人联系,然后再根据其处理意见办理。  23.问:关于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解付时,规定须由当地政府或收款人所在机关、学校、团体在汇票背面盖章证明后方可兑付,但事实上有些当地政府不予盖章证明,解付时感到困难,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维护收款人的利益与防止重名冒领起见,如当地政府对于志愿军赡家汇款特种汇票不予盖章证明时,可根据(54)银内邮发曹字第74号联合指示的规定与当地政府联系,请其协助解决,以免影响军汇工作。  24.问:(55)银计结字第66号函批复有关汇兑结算方式问题(五)汇入行对汇入款如因户名、账号不清,入账有困难时,可先转“应解汇款”科目处理;但与联行制度规定对于有缺陷的报单应转入“待查联行款”科目处理互有出入,应以何者为准?
  答:汇入行对于汇入款报单如因户名、账号不清,入账有困难时,为与联行制度的规定取得一致起见,今后应改列“待查联行款”科目处理,并迅予向甲行进行查询。  25.问:对不能直接收账的汇款,客户持“收款通知”来行办理进账手续时,按规定系以“取款收据”代传票,将“收款通知”作为传票附件,客户并无回单,应如何处理?
  答:客户持收款通知来行填具“取款收据”办理进账手续时,应仍在该“收款通知”联上注明银行转账日期”并加盖公章退还客户,可不再作为传票的附件;但对存摺户办理入账或支取现金时,应仍按原规定办理。  26.问:目前联行间迳行寄送“货管单位户名、账号、地址一览表”要求汇出行代填,实际上很难办到,可否不予受理?
  答:根据汇款推行主动入账的精神,应由双方单位自行联系后由汇出单位在汇款委托书上逐一填明收款单位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等,不宜由汇出行代填;否则,用意虽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仅影响企业单位关心其资金运用的积极性,而且对工作压力很大,亦容易泄露国家机密。因此对“货管单位户名、账号及住址一览表”今后联行间应一律停止寄送。  27.问:“退款通知书”内并无付汇行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可在“退汇通知书”左下角格内“上项款项汇款人申请退汇,请即查明填制报单划回我行”一语后加填“此致××行”字样即可。

有关汇兑结算的规定?

8. 我要从中国汇钱给国外客户,具体要怎么操作?需要什么资料吗?谢谢

1-如果你的汇款账户上私人的,就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然后到柜台填单办理。国外客户的账户需要另外提供SWIFT CODE或BIC 。 以便及时到帐。
2-汇款账户是公司账户,如果是人民币账户,汇外币就要购汇后才能操作。汇外币,一定要提供相对应的单证。例如采购合同等。因为这个是涉及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