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2024-05-10 03:09

1. 民间借贷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一、有效借据应包括什么内容
有效借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的信息应注明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得用昵称或昵称代替,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有效居住或送达地址;
2、如果贷款发生的日期准确到达日期,还款日期可以在借据中约定。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张退款。约定还款日期的,还款日期届满后方可要求退款。还款日期届满未返还的,贷款人应当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资金,并在借据中明确对方收取资金的账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注明贷款的用途。如果金额较小,应在现金交付时注明双方的贷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如何,借款人都需要写下收到的收据。借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4、如果金额较大,可以公证借据或贷款合同或要求担保;
5、利息协议,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为24%-36%债务人拒绝履行的,一般不支持诉讼24%-36%部分。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上述利息超出部分依法不受保护。
二、借条的效力证据有哪些?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2.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

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

3.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区别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区别

4.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借贷合同一方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5. 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区别

融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主体之区别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区别

6.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如下: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如下: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三、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条件
与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条件是: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7.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借贷合同一方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金融机构。
一、银行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不属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贷款并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
二、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
三、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二、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的关系繁多,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三、主体地位不同;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的一方的社会保险;
五、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一般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8.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一、借款合同要签订的注意事项
1、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第三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第三人又不能证明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诉讼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5、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6、借款合同并不总是有效的,比如: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1、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